土規與控規有什麼區別?

淺顯的說,土規是原國土局編制的規劃,控規是原規劃局編制的城規中的一種。

土規全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土地利用的總安排。塔管轄的是,你這塊地只能種莊稼還是可以建房子這種宏觀上面的東西。

土規是全域性的,小到每一個村社每一塊土地,都有自己的分類,可查清是屬於建設用地,還是農用地等,具體分類詳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總共兩級,其中一級12個(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用地)。二級總共73個。

土規與控規有什麼區別?

土規的圖一般長這樣

控規全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並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控規基本上只有城市、鎮及個別村有,覆蓋範圍遠小於土規。

城規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控規比較微觀,舉個例子,一般小區能修建多少房子,房子最多建多高,建築密度書多少,小區需要配套多少公共設施,基本上都是控規所管轄的範圍。

土規與控規有什麼區別?

控規圖一般長這樣

“規劃”是一種“干預”行為,它是在避免最差的總體結果出現,杜絕互相侵害的最低限度的不公平出現。但這個行為不強制最好的結果出現:一是,規劃有法律效應,一旦公佈就必須遵守,而以城市的尺度,規劃師人智有涯,無權認為自己所判斷的最好結果就是最好的,並強制所有土地使用者聽命於具體的安排;二是,土地使用者可以做出成功與失敗的決策,規劃對此不至於袖手旁觀,但至少對失敗不負責任。強者成功並生存,弱者失敗並淘汰,這才是這個世界所承認的公平。規劃要做的,是保留土地使用者作出這種最佳決策的權利。這要求規劃師依然要對土地產生價值的方式有概念。

一般認為城市設計是對公共空間進行組織與提升的工具。這個認識背後可能隱含著一個動機上的合理性:讓更擅長形態設計的建築專業與景觀專業能夠利用這樣的跨學科交互平臺,參與對城市空間形態的提升工作,作出貢獻。

但如果城市設計只需要對公共空間的組織提升負責任,那麼必要的前提是,已經存在對利益和效率問題作出安排的控規,把路網定了出來,把開發強度定了出來。如果不是如此,甚至是先有城市設計再有反推的控規的情形,那麼城市設計就必須同時對利益和效率負責任,交通組織必須合理,建築體量關係必須來自於開發強度的安排而不是相反的——這樣一來反推關係照樣不成立,工作過程還是一致的,只是兩樣成果的編制日期變動了而已。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必須要求城市設計把這些方面的安排作為必要成果,不得閃爍其詞。

關注公眾號“工改工”加入行業群,和吳工分享交流舊改 、房產開發相關~

土規與控規有什麼區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