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哈說法將會給大家介紹“定金”和“訂金”區別。房地產市場是千變萬化的,當我們作為買房人看中了一個房子,我們不可能立即就把所有價款交完,需要先交一部分錢,把房子和價格定下來,這部分錢一交,房子和價格定下來了,作為買賣的雙方也就放心了。
然後這個錢在法律上卻有兩種表達形式,一個是“定金”,另一個是“訂金”。這兩個有著本質區別。假如先交的一部分錢,雙方約定的是“定金”,假如買房的人不想買了,則不能向賣房人要回這部分錢,假如賣房人不想賣房了,則要雙倍返還定金。但其實所謂的雙倍返還,包括你作為買房人交給賣房人的定金,實際上賣房人只多支付了給你一倍的定金。如果是“訂金”,則不適用雙倍返回規則,賣房人不想賣了只要返還訂金,買房人不想買了可以要回訂金。
假如你作為買房人,看中一個價值100萬的房子,你向賣房人交了2萬的定金,如果後來房價突然大漲到120萬,賣房人覺得買虧了,不想賣給你了,那他就要向你返還4萬的定金,假如你不想買了,那2萬的定金就要不回來了。細心的小夥伴們就發現了一個問題,定金的多少是個很關鍵。假如買房人很想買這個房子,擔心賣房人以後不想賣了,就要多給定金。因為假如真的不想賣了,根據雙倍返還規則,買房人就能拿到更多錢。但不是定金越多就越好,因為你作為買房人也存在不想買或者買不起了的風險。所以定金多少還是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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