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電網捕獵致人死亡被判三年二個月

近日,漣源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劉某瑞與謝某江、梁某慶三人拿著捕獵工具前往楓坪鎮分水坳村大墳山上架電網捕獵……謝某祥途徑大墳山時不幸被電擊身亡。

2016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劉某瑞與謝某江、梁某慶(均已另案處理)前往楓坪鎮分水坳村大墳山上架電網捕獵,因下雨,三人改為次日下午架設電網。電網從大墳山一直布到斗笠山建設村地段的山上,且沿線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此路段是通往建設村的老路,仍偶有村民從此路通過。

架設電網捕獵期間,劉某瑞負責捕獵機的開關機,於晚上8點左右打開,次日凌晨5點左右關閉,夜間三人輪流值守。

1月15日晚,由謝某江和劉某瑞值守。次日凌晨5點左右,被害人謝某祥前往斗笠山鎮打豆腐,途徑大墳山時,不慎觸碰到了劉某瑞等人私自架設的電網,劉某瑞聽到捕獵機的警報聲,以為電到了野豬,就叫醒謝某江一起出去尋找獵物。劉某瑞見謝某祥倒在電網旁邊,身邊散落著幾堆黃豆,上前確定謝某祥死後便走了。經鑑定,謝某祥屬於電流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劉某瑞與謝某祥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瑞一次性賠償謝某祥的家屬人民幣148000元,謝某祥的家屬出具了諒解書。

案發後,劉某瑞外逃。公安機關將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19年7月20日,因病返回漣源的劉某瑞在婁星區長青街汽車站出口位置被民警抓獲歸案。

2019年9月27日,漣源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瑞過失致人死亡,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漣源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瑞私自架設電網危害公共安全,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瑞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瑞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謝某祥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劉某瑞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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