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過程中,可能會碰到的幾種行政處罰行為,企業主需要了解

企業拆遷過程中,可能會碰到的幾種行政處罰行為,企業主需要了解

1.城管或鄉鎮人民政府來執行違章建築強拆

如果房屋缺少符合《城鄉規劃法》相關的證件就涉嫌到違章建築。違章建築是由城管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不是合法建築為由進行強拆,這是一個重大的行政處罰。

2.消防和安監

如果不符合消防要求,有火災隱患,不符合我國消防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我國安全生產所要求的設施設備規定,這樣也可能會涉嫌到重大行政處罰,也就是以消防或安監不合格為由責令關閉或停產整頓。

3.稅務

比如沒有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營業稅等,存在稅務上的短板可能遭受到稅務上的重大行政處罰,處罰形式包括罰款、拘留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4.環保環評

環保環評出現重大瑕疵的話,也可以要求企業限產、停產、整頓以及關停關閉,這也是重大行政處罰。

實踐中作為生產性經營企業往往會在這四個方面遭受到重大的行政處罰,而且這四個方面還有一個特點,行政處罰下達後不執行或者作為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導致嚴重的刑事犯罪後,也就是說本身是行政處罰但是如果沒有采取積極配合的態度,在某個時間點、某個法律實施的階段上,可能會直接涉嫌到刑事犯罪。

以稅務這方面舉例,稅務涉嫌數額巨大,給予罰款處罰,但是短時間內沒有繳納罰款是不是涉嫌到稅務類的刑事犯罪呢?

環評也是一個道理,環境汙染這方面已經在刑事犯罪當中有所體現了。重大的行政處罰會對被拆遷企業主產生巨大的心理衝擊,也會出現企業經營無法存續的後果,但是同樣對企業主也會產生刑事法律風險。

另外,我們還需要了解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在實踐中區分不了到底是行政處罰措施還是行政強制措施?在我國有《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從處罰的措施、目的、達到的效果區分開。

一般情況下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這肯定是個處罰行為,由於不履行、不執行處罰行為後續才有行政強制行為。實踐中也出現環評環保不合格,沒有行政處罰直接把企業關停關閉,這就是直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沒有進行行政處罰直接到了行政強制,會涉嫌到違法行政行為。在面臨一些客觀或緊急的狀況時有些則是可以直接進行行政強制的。

不管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都有相應的權利賦予。首先在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措施做出之前、之中都可以陳述申辯,這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可以陳述遭遇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的客觀事實、客觀狀況、企業經營的現狀、企業在經營中產生的合法性因素,在過程中是怎麼與行政處罰機關進行交涉,對方有哪些允諾和承諾等等一些客觀狀況可以進行陳述。也可以進行申辯,申辯企業的建設是合法的,是經過政府允許的。

那麼處罰措施做出之後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同樣有訴訟和複議的權利,可以在60日內進行復議,可以在六個月內進行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在複議、訴訟期限結束後執行的只有一種情況就是涉及到違章建築等不動產相關狀況。

在這裡提醒大家,在拆遷前要做到預防為主,並且把相關法律文件的補齊補強,做到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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