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城區擬出臺“養犬規範”公開徵求你的意見

重磅!城區擬出臺“養犬規範”公開徵求你的意見

小區內遛狗必須牽狗繩!

每戶住宅限養一隻

飼養人未清除道路上的狗便

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重磅!城区拟出台“养犬规范”公开征求你的意见

近日,宜昌市公安局發佈

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範圍包含夷陵區小溪塔街辦

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

《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養犬行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公安局牽頭起草了《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為充分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現就《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6日

反饋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並請註明單位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郵寄地址:宜昌市城東大道116號、宜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收(請註明養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電話:0717-6775379 楊警官

附件:《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宜昌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6日

重磅!城区拟出台“养犬规范”公开征求你的意见

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犬隻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軍用、警用、專業表演、科研實驗用犬隻等特種犬隻的養犬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指城區是指西陵區、伍家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點軍區點軍街辦、猇亭區古老背街辦、夷陵區小溪塔街辦等區域。經各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縣市城關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政府監管與社會自治相結合、社會公眾監督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養犬登記發證,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辦理犬隻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等;會同其他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養犬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協調機制。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處理佔道售犬和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捕捉和處理流浪犬,協助公安部門處理違法養犬行為。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隻的防疫和檢疫,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監測和處置,管理犬隻收容留檢場所,以及死亡犬隻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狂犬病人的診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隻經營者工商登記,管理和監督犬隻交易的經營活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養犬行為進行文明勸導、勸阻、報告。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按年度落實養犬管理專用經費。

第六條 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登記發證、督促養犬人為犬隻注射狂犬疫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制定養犬自律公約,加強監督管理,協調解決物業小區內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七條 城區養犬實行犬隻狂犬病強制免疫、犬隻登記備案、養犬人積分年審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公安部門、畜牧獸醫部門分別制定。

第八條 個人只能飼養觀賞犬,觀賞犬按體高分為中小型犬和大型犬(體高規格附後),每戶住宅限養一隻。禁養烈性犬(禁養犬隻的品種附後)。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病患者飼養專業輔助犬隻,提供相關證明,由公安機關審核後免費登記。

第九條 飼養犬隻的個人應當具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並且獨戶居住。飼養大型犬隻的個人須在本地有穩定的工作,年齡在22歲至60歲之間。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將犬隻送至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的動物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隻免疫證明。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犬隻應當再次進行免疫。

犬隻接種狂犬疫苗一個月內,養犬人應當攜帶犬隻接受免疫的證明等資料,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飼養犬隻的,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信息;

(二)房產、房屋租賃等居住場所信息;

(三)犬隻免疫、照片等相關信息;

(四)盲人、肢體重殘人士、病患者相關證明資料,專業輔助犬隻相關證明資料。

(五)個人養犬責任承諾書

從境外進口的犬隻,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

第十二條 飼養犬隻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理、飼養犬隻,並明確專門責任人;

(五)有犬籠、犬舍、圍牆等圈養設施。

單位飼養犬隻的,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四)單位飼養犬隻的場所信息;

(五)飼養護衛犬的,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六)犬隻免疫、照片等相關信息;

(七)單位養犬責任承諾書

從境外進口的犬隻,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併發放犬證;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實行積分年審制,養犬人在每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犬證和犬隻免疫證明申請辦理年審手續,養犬登記機構根據養犬人違規的積分情況進行年審。

第十四條 養犬人對犬隻進行免疫、登記等,應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費用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並公佈。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妨害公共管理秩序:

(一)攜犬出戶,應當攜帶犬隻登記證,束犬繩或者犬鏈(中小型犬繩鏈長度不超過1.5米,大型犬繩鏈長度不超過1.2米),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避讓行人,尤其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同時,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隻戶外糞便;

(二)攜犬乘坐公用電梯,應當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袋(籠),且收緊犬繩,貼身牽引犬隻;

(三)個人飼養大型犬隻的,必須由具有控制犬隻能力的成年人在攜犬出戶。以下時間段不得攜帶大型犬隻出戶:每年3月至10月每日6時至9時,11時至14時,16時至23時;11月至次年2月每日6時至9時,11時至14時,16時至22時。大型犬隻出戶必須戴嘴套、束犬鏈。攜大型犬出戶不得乘坐公共電梯,不得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區域遛犬。

(四)個人飼養的犬隻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

(五)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犬隻。放棄飼養且無人接收的犬隻,應當送交犬隻留檢收容場所;

(六)不得縱容犬吠等其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以及有縱犬傷人的行為。

第十六條 除專門為犬隻提供暫管服務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攜帶犬隻進入: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學校、幼兒園等機構;

(二)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遊樂場、景區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三)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等公共活動場所;

(四)餐飲場所、商場;

(五)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須徵得駕駛人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袋(籠);

(六)政府根據需要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攜帶扶助犬、病患者攜帶治療輔助犬等工作犬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七條 犬隻傷人的,養犬人應當將傷者送至醫院救治,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小區物業公司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隻活動區域。犬隻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標明區域範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十九條 犬隻留檢收容場所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管理,負責接收和處理棄養、流浪、沒收、收容的犬隻。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並監督動物診療機構、民間犬隻救助機構接收和處理棄養、流浪、沒收、收容的犬隻。具體收容、處理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支持和鼓勵民間犬隻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從事犬隻救助活動。

第二十條 犬隻死亡的,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和留檢收容場所應當將犬隻屍體送至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嚴禁隨意扔棄、買賣犬隻屍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批評、勸阻、投訴和舉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處罰。

飼養犬隻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及攜犬隻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為犬隻注射狂犬疫苗的,經警告不改正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未辦理登記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隻。

第二十六條 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放糞便,飼養人未及時清除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並處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養犬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隻傷人等嚴重後果的,由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隻進入禁入場所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作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違法養犬實施行政處罰後,應當將違法當事人違法行為納入個人誠信監管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附:

《宜昌市城區個人禁養犬隻標準》(試行)

宜昌市城區個人禁、限養犬隻標準

(試行)(徵求意見稿)》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宜昌市城區個人禁、限養犬隻:

一、以下33個品種的犬隻為禁養犬隻:

1、所有種類的獒犬(Mastiff)、雪橇犬(Malamute)、拳獅犬(Boxer)、篤賓犬(Dobermann)、大丹犬(GreatDane)、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紐芬蘭犬(NewFoundLand)、可蒙多犬(Komondor)、羅威納犬(Rot鄄tweiler)、聖伯納犬(St.Bernard)、德國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獵犬(AfghanHound)、巴山基獵犬(BassetHound)、尋血獵犬(Bloodhound)、蘇俄牧羊犬(Borzoi)、獵狐犬(Foxhound)、靈緹(Geryhound)、獵鹿犬(Deerhound)、威瑪獵犬(Weimaraner)、波音達獵犬(Pointer)、貝生吉犬(Basenji)等獵犬;

3、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邊境梗(BorderTerrier)、牛頭梗(BullTerrier)、凱麗藍梗(KerryBlueTerrier)、美國斯塔福郡梗(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梗犬;

4、比特犬(PitBullTerrier)、鬥牛犬(BullDog)、鬆獅犬(ChowChow)、大麥町犬(Dalmatian)等非運動犬;

5、土佐犬(Tosa)、秋田犬(Akita)、雪達犬(Setter)等其他類別的犬。

二、成年體高(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下圖所示A段) 45釐米的以下犬隻為中小型犬隻,體高超過45釐米的犬隻為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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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你對徵求意見稿有什麼建議?

歡迎大家積極建言獻策!

來源 ▏平安宜昌

審核 ▏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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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的永遠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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