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無權剝奪外嫁女土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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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曾麗頻2015年從江西省萬載縣株潭鎮後槎村嫁到別村,婚後戶籍一直未遷出。在2018年的新一輪耕地調整中,孃家村委會以“不符合分地傳統、習俗”為由,未分配給曾麗頻耕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村規民約以及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權利。該外嫁女人雖不在該村,但她的戶口還在該村,理應依法享有該村的土地承包權。否則,不僅有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有違憲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其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戶口遷到丈夫住處並獲得承包地後,離婚或者喪偶的情況,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該婦女承包地。這條規定說明,外嫁女土地承包所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然而,許多地方以村規民約為理由,擅自剝奪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做法,除了暴露出村幹部的法盲意識以外,還從骨子裡反映出了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在蔓延。不僅助長了封建舊習和宗族觀念抬頭,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造成了幹群關係的緊張,給當地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當然,為了加強管理,村裡可以制定村規民約,但再好的村規民約也不能超過國家法律規定,否則,就容易滋生出“違法有據、違法的理”的畸形現象,滋生出諸多禍端來,其危害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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