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師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小殭屍修煉成大魔王


法官越懂法律,越需要高水平的律師,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分工不一樣而導致的。

法官是居中裁判,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非常不錯了!法官的法律水平高,就能正確評估原被告的證據作用,能從眾多繁雜的證據中找到案件的法律事實。

法律要求法官不能利用自己的法律水平,做出偏向一方的行為。比如,最高法規定,法官不能主動詢問訴訟時效的事情。就是說,被告如果沒有注意到原告有可能過了訴訟時效,法官就不能提醒,更不能調查原告的訴請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這就要求原被告律師也要提高法律水平,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此才能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和律師角色不一樣,因此,社會需要更多的律師。


法眼掃描


法官越懂法律,越需要律師的存在。

就舉個比較淺顯易懂的例子。

《民法總則》出臺後,訴訟時效由由兩年延長至三年,這可能大多數人都知道,但是非法律人士可能不明白何時訴訟時效如何起算,什麼情況下中斷、中止,當然,對於這類問題,法官必然很清楚,因為法官是案件的審判者,但是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中止法官是不會向訴訟的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問題作任何說明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說白了,假如你作為一個案件的被告,實際原告就某項權利追索的訴訟時效已過,但是隻要你不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就不會主動向你釋明,也不會主動適用於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法規,當然你就很有可能喪失了訴訟中的優勢。

舉這個例子,只想說明,雖然法官很懂法律,但是也需要律師的存在,目的在於在法律範圍內還原某個事件的真相,當然律師的作用還體現在很多方面,就不一一贅述,最後還是想說,雖然法官越懂法律,但是越需要律師的存在。找個靠譜的律師很重要。


千尋法律


律師說心裡話,真沒太多存在的必要。因為每一個打過官司的人,也都潛在學習法律了。但是,不經歷訴訟,大家一點不懂,你不找律師找誰?我打完官司今年考律考,第一輪差2分,178分,沒資格考第二輪了。前提還是放棄了法理等背誦的知識點。但這些都是後話。所以中國真的從娃娃開始普法的話,涉外訴訟等個別領域需要律師外,其他行業沒什麼存在的必要。任重道遠吧。


adong1108


哈哈好天真的問題,這就跟只要有好藥就不用醫生了一個道理。我見到好多次開庭法官因為對面當事人沒有律師都氣的不行了。有個場景多少年了我一直記得,有個女法官氣呼呼的說 不懂去花錢找律師去,別把我當免費的使。

沒律師,第一會加大法官的工作量,當事人很多不懂的要法官一遍遍解釋,第二會減輕法官壓力,有些法律法官說的確實沒錯但是當事人總是懷疑法官收了對面好處,有個律師給解釋下會好很多。第三,律師法律上會鑽空子,但是事實很少會主動說謊,一個案子判決最要命的不是適用法律選擇錯誤,而是把貓認定成了狗這種事實錯誤。


律師看世界


法官判案子是根據法律事實,因為法官並不是糾紛的當事人,案件的真實情況法官不知道,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判斷,也就是還原出來法律上的事實情況,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也許你確實說的都是真的,但沒有證據支持,法官也不可能判你勝訴。所以,當事人的舉證很重要,哪些證據需要提交,哪些證據證明力大,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都需要一個法律經驗豐富的人來操作,所以需要律師。

再者,有些案件比較複雜,法律的適用比較有爭議,需要法官自由裁量,這樣,一個水平高的律師,可以提出有利於己方的論點,影響法官說服法官,使法官支持自己的觀點,如果普通的當事人,可能就提不出這樣的法律觀點,天平可能就傾斜到對方那裡了。這就有點像作戰,訴訟是需要技巧的,這也就是律師存在的理由吧。


法鈴鐺


律師的任務是把你最美的一面推薦給法官看。如果你堅信自己就是個美女,即使是穿著睡衣上庭,法官也一定會對你一見鍾情,那就不要律師。

即使是美女,出門前要不要打扮呢?是個問題。

其實司法的過程最終是主觀的判斷過程,這世界上沒有哪個正義是很客觀的、不辯自明擺在那裡。

老百姓的願望是善良的,希望有個包青天包辦一切,實際上所有正義都是付出代價才得到的。


王徵全律師


法官和律師的定位完全不同:

法官是根據原/被告、控辯雙方的陳述與辯論挖掘法律事實、居中裁判。

律師的職責是在法律範圍內讓委託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前者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而律師的本質是為了維護私權利。


先普及一些基礎知識。


打官司的本質是在用證據和對法律、程序、規則的嫻熟運用向法官講述一個故事,原告/公訴人講原告的故事,被告/辯護人講被告(人)的故事,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後居中裁判。


體現出來主要是兩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而事實又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是實實在在發生的自然事實,但打官司最終認定的是法律事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因為法官不是案件的親歷者,只有你拿證據向他證明這個事情實實在在發生過,且對方也沒有反證推翻,該事實最終才有可能被法官採納。


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個發生過的歷史事件,無論是誰最終都沒有辦法完全還原客觀事實,而只能利用證據讓法律事實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所以如何制定訴訟策略,如何篩選證據,如何組織證據並運用法律、程序、規則將其有效串並聯,會很大程度影響一個案件的走向。


在民事案件中作為一方律師,竭盡全力使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是律師的執業宗旨。普通人一般都沒有受過專業法律培訓,也無任何司法經驗,如果自己打官司自然用的是最樸素的大白話,提交自認為合適的材料。當事人往往很難判斷哪些證據對自己不利或有利,應該如何組織證據如何運用法官能聽懂的語言,傳遞自己的故事和觀點。(我曾經代理過的一個案件,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前都沒有請律師,明明對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實卻被其自認為板上釘釘兒攪得一地雞毛,前置仲裁程序和一審被全部駁回仲裁/訴訟請求,後來二審找到我們代理,最終調解撤訴,為其爭取了近一百萬的賠償款)


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只會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陳述的事實來審查,沒有義務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據對你最有利,沒有義務告訴你應當適用哪條法律對你最有利,沒有義務告訴你應當運用怎樣的訴訟策略對你最有利。並且法官真的很忙,對於個案所傾注的時間比較有限,不排除會忽略掉一些細節,對於有律師介入的案件,特別是這個律師比較專業、敬業的情況下,可以節省很多時間,幫助法官快速梳理出案件主線,正確適用法律,且雙方在同一個頻道(法言法語)交流自然節省了溝通成本。


要知道打官司的目的是說服法官認可你的訴求和理由,溝通能力和溝通方式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試想如果所有案件都沒有律師,法官估計要崩潰,相反英美等法制更健全的國家,個案有律師介入的程度要比我們高得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護人維護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在目前的司法現狀中,雖然冤錯案已經比以前少了很多,但也很難完全杜絕(美國法治如此健全的國家也做不到)。公檢法承擔打擊、懲治犯罪的職能,相互制約與配合,但總體而言是配合大於制約。被告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力量是非常微小的。律師是唯一能夠站出來為他們的合法權益而發聲的人。真理越辯越明,即使是法官,檢察官也並不代表天然的正義,他們也會犯錯,也會有片面和不客觀的時候,如果此時有另外一種聲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過步調一致的發聲。一次審判不公惡於十次犯罪。律師的存在,正是那條不停攪動的鯰魚,讓所有人對事實保持警覺,對人權保持尊重,對法律保持敬畏。


胡丹律師


一、至目前為止,中國有250多部法律;每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國務院部門實施條例,若干專項問題的實施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落實法律的實施辦法;各地市具體實施細則;各縣市區具體操作辦法;各鄉鎮街道辦日常運行措施;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社區、村委會民主自治合同、協議、村規民約、倡議書。各種專業行業性技術標準。其中:國標5萬多部。

因此,本人相信法官不是機器人,腦容有限裝不下全套法律體制文本。

二、律師已分專業、行業化,述業有專攻;各有各專長,一些行之有效的習俗,律師更清楚。律師專習訴前民事調解,實現調、判分離;可節約大量訴訟成本;法官立案前調解,摸清雙方底線,立案後判決明瞭,便於執行。

這才是法治社會的運行特色。


黃金時代當家


“愛看別人的文章”有兩層含義:一是自己寫不出好文章,或者沒有自己的觀點。二是隻能“看別人的”文章,屬於無奈。該先生依然停留在“概念化”的時代,缺乏科學精神。恢復律師制度,是黨中央進行法制建設的重大決策,難道不如你聰明?你知道什麼叫“辯證法”嗎?律師制度就是,具體說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必須保證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層層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偵查階段,有檢察院進行“偵查監督”,控制逮捕措施和非法取證;並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案件,進行訴前審查。到審判階段,通過公訴和辯護制度,從不同角度提出認定犯罪和科以刑罰的意見,為法官“適用法律”提供參考。

按照該先生的意見,恢復到文革時的“群眾專政指揮部”最省事!哈哈,先生,謹慎呀!


渠紹錚


你會這麼說的原因是你沒有搞清楚法官在一個案件的整個過程當中是充當什麼角色,一旦你清楚了法官的角色,就不會這麼說了,也會知道為什麼需要律師的存在了。

法官,在我們國家的法庭上是被稱為審判人員。以刑事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律師),公訴機關有自己的公訴人(檢察官),法院有審判人員(法官)。這三者都是各司其職的存在。公訴人就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訴,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法官在聽取了公訴人的意見和辯護人的意見後對案件進行審判。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公訴機關的起訴材料,基本都是我國的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提供的。在我們國家,是存在著一些冤假錯案的,近幾年也有很多案件得以平反。

之前的政法圈子流行著一句話“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什麼意思呢?就是這頓“飯”到底吃什麼,是由公安機關決定的,也是公安機關做出來的,“飯”做好了,由檢察院端給法院,法院只要負責吃就好了。很多時候,無論“飯”好吃還是難吃,都是要把“飯”吃了的。那麼律師在這個過程當中是充當什麼角色呢?可以說律師就是給這頓“飯”挑毛病的。一頓“飯”只有能夠經得起律師挑毛病,才能是一頓好“飯”。這也是很多辦案人員不待見律師的原因,因為知道律師來就是為了找麻煩的。其實有些人不知道,他們辦的不止是案子,還是別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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