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外牆脫落砸死人,整棟樓擔責,每戶將近賠三萬,這樣合理嗎?

_記憶中窺見


保修期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後由業主自行負責。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在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或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害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一般保修期限為5年。

過了保修期如果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經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後可動用這部分資金用來維修;如果沒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維修費用就需要整棟樓的業主共同承擔。 如果業主們都不願承擔維修義務,或因部分業主不同意出錢而使得外牆維修提議不能通過,一旦發生外牆瓷磚脫落傷人事件,全體業主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檸檬愛運動


外牆脫落砸死人,法院判決由全體住戶承擔,說句心裡話,法院是最高權威,既然它判了肯定得要服從,否則法院會強制執行。


我不懂法,但我有幾句話要說,首先這房子是我們用一生的積蓄加貨款買的,不是我們自已建的。市場上一件普普通通的小商品它的保修期都有一到三年,而上百萬的商品房保修期具然只有五年,這是誰定的,跟普通商品相比到底合不合理,相不相配?


住房外牆貼磚到底為了什麼,好看美觀,安全還是防水?對貼磚牆面的質量有什麼要求,有沒有保修期,過了保修期的安全維護有誰負責,你總不能叫每家每戶每年自已去掛在外牆外去檢查吧?哪是得有專業人員才能乾的活呀?

既然外牆牆磚容易脫落,當初為什麼還要用這種施工方法,是為了多賺買房人的錢嗎?開發商,建築商賺了大錢走人,留下安全隱患讓買房人買單,這法院在這類事件的裁決上是不是有點偏呢?


百花爭春我為先


是不是合理,需要看樓房具體情況

首先,法律上對於建築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規定,是由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那麼放在本案,就是這樣得情況

第一,工程完工多少年?質量如何?

一般來說,如果是新修樓盤,工程完工在兩年以內,那麼樓盤這時候出現了問題,比如外牆脫落,那麼肯定這時候是有建設單位負責的。

並且即時超出了保修期間,但是經過司法鑑定,可以證明牆的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不是隨著時間流逝,沒有保修的,自然脫落,那麼無疑,肯定還是開發商負責的。


也就是和業主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小區有沒有物業?

如果小區有物業,本身物業對於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就有檢查,維修的責任,也就是,外牆的東西會不會脫落,是物業檢查維修的一部分。

這時候脫落了不幸砸死了人,那麼肯定物業作為管理人是需要承擔責任,而不是業主來承擔。

這時候會有人說,如果小區不少業主存在拖欠物業費情況呢?責任還需要物業承擔嗎?

答案是,除非物業已經和該小區解除了合同,否則肯定是需要的。

拖欠的物業費,物業可以通過起訴要回來,但是並不能因為物業費免除這個責任。

生活中,其實同樣,業主也並不能僅僅因為我覺得我不滿意,就有理由不給物業費。

這都需要正式的解除手續,或者達到一定得程度。

第三,沒有物業情況下,你能否證明自己沒錯

如果這個牆,本身就是某業主人為,因為裝修什麼原因,導致脫落,那麼其實不用多說,該業主肯定需要承擔責任。

那麼,僅僅外牆脫落,也追究不出來原因,比如瓷磚脫落砸死人,那麼由於建築物外牆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在這樣的基礎上,其實你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除非你說我能證明我經常反應這塊需要維修,沒人理睬,可能責任會減輕一些,否則就是這棟樓的業主集體承擔

第四,不可抗力

這種情況比較少,如果是因為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即時質量合格,物業已經積極維修,但是大自然依然讓它脫落,砸死了人。

這種不可抗力,是被砸人自己承擔責任。

最後想說,這種事並不是個例,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除了說大家走路小心點,這一塊真的需要物業也好,業主自身也好,多留意安全。否則出事了,責任在所難免。


廖彩琳律師


外牆脫落屬於建築物不合格,用戶本身就是受害者,憑什麼要房屋用戶擔責?


真的有閒


不合理。第一,新房子入住每個業主都交了房屋維修基金,這就是一大筆錢就,外牆脫落屬於質量問題,找開發商找物業找社區找街道,不該業主背鍋


sam大老虎


這樣要看房子的保修期!

因為我們知道樓盤質量保證及維護這一塊主要是兩類人負責,一類是開發商,另一類是物業。

如果我們的房子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牆體發生脫落砸傷了,而且還處在開發商的保修期以內,那麼這個事情就應該讓開發商來承擔,因為這是開發商在建房子時沒有做好質量的把控,比方說房子交房了外牆3年內,牆體發生了這種砸死人的情況,那麼肯定是由開發商來承擔這次責任。

而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保修期標準則是: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2、屋面、外牆面的防水為3年;3、廚房和衛生間的防水為1年;4、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5、內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和外牆粉刷自動脫落為1年;6、地面空鼓、裂縫、大面積起沙為1年;7、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8、燈具、電器開關、電氣箱(盤)和線路設備損壞為6個月;9、給排水管道設備工程質量、各種通水管道、截門漏水、通氣孔或煙道不通為6個月;10、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如果是過了3年時間,外牆因為脫落髮生了事故,那麼物業就脫不了關係,因為物業是小區各項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者,外牆發生脫落就是沒有做好平時的維護保養工作,這就跟電梯維護一樣,如果電梯沒有定期檢查維護髮生了事故,那麼物業肯定要佔到主要責任。

所以無論房子是住2年20年開發商和物業都要履行好自己的責任,除非業主自建物業委員會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了這樣的外牆脫落事情,那麼責任就肯定是業主們共同承擔。

現在大家買個房子真不容易,怕房子質量不好,怕平時的小區維護工作沒做好,電梯沒有及時檢查維護,小區衛生沒有及時處理等等。


樓盤網


樓外牆脫落砸死人,整棟樓擔責,每戶賠將近三萬,這合理嗎?

如果是蓋的時間不很長的樓房,沒啥說的,這絕對不合理。儘管我也看了許多專業的回答,按《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建築商建造房屋的保質期是五年。我認為這項規定也是不合理的,一個樓房的建成只能保質五年,五年以後就什麼也不管,這時間對於樓房這樣的建築物來說也未免太短。一個樓房,如果沒有天災地震等不可抗的原因,雖然不能像萬里長城那樣永不倒,但保質期怎麼也應該是二三十年才公平。


樓房外牆脫落,這與當時泥漿配比或是水泥號數低絕對有關係,這應該是豆腐渣工程的一種。當時樓房建設者和驗收者,應該負主要責任。而整座樓的業主,他們既非專業人士,又非建造樓房的監督者,他們不可能預見到事故的發生。事實上他們買這樣的豆腐渣工程的樓房,本身就是受害者,現在又讓他們為這起誰也不願意看到的事故買單,真的有失公允。

如果是老舊樓房,則有情可原。畢竟房子住久了,有可能老化了,維修是必然的手段。業主們不出錢加固維修,任由事故出現,有一定的過錯,理應負責。

當然法院已經判了,誰也無力改變什麼。但是我們可以呼籲,我們有些法律法規是否能夠更人性化普世化一些。否則就有可能會有這種人人都覺得不公平的事件出現,這等於給我們社會和諧製造障礙。


佔禮雜談


我認為這非常不合理。

樓外牆脫落砸死人是樓房的建築質量出了問題所致,理應由開發商和建築商擔責,讓整棟樓擔責是明顯不公平的。

凡是一個常人在買樓房的時候,他看的都是室內質量,比如面積、牆體、水電、門窗等等,有看室外質量的嗎?沒有吧,除非這是一個神經質的人。

一般來說,在買房的時候都會有協議,房子一旦交付後過了保質期,買主就的負責,這都能接受。比如買房後,房主的窗戶脫落砸死人,房主肯定的負責,或者退一萬步說,誰家的外牆脫落砸死人由誰家負責這似乎也能說,只能說是誰攤上了誰點背,但樓房外牆脫落砸死人讓整棟樓負責卻是說不過去的,也是無法接受的,難道買房時還得對整棟樓外牆質量自行檢測嗎?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樓房質量差,過了幾年後倒塌了砸死人,也得整棟樓負責嗎?

無良開發商、建築商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無視百姓生命安全,偷工減料,不按設計不按規定施工,出了事不追究開發商和建築商的責任,而是讓整棟樓房主負責,那我們的法制何在?公平正義何在?

如果是法院判的,那就是向社會明確表態,法院只保護開發商和建築商的利益,他們可以無視房子質量,買房老百姓不在保護範圍,老百姓只要買了房就要自認倒黴。這還有天理嗎?


溫馨社保


不合理,

樓房的外牆脫落砸死人,和開發商及物業有關係,

和普通業主沒有關係,

樓房外牆脫落要具體來分是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的?還是平時維護保養不到位造成的?

如果是房屋質量造成的,應當由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平時維護不善,發生隱患不及時處置造成的,則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只要交了物業費,和房屋維修基金,物業公司就有責任負責及時維護保養小區樓房各項設施,包括外牆面,完好無損正常使用。


臨港夜空中的鷹


此前發生在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北街一住宅樓外牆水泥塊脫落致一人死亡案與本案的題目相類似,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檢索並對比。麗水的案件當中法院最終判令33戶分配承擔近3萬元的賠償款項,而回歸到本案當中來是否合理需要明確如下問題:

第一.案涉樓棟的外牆體脫落時房屋是否處在質保期內,一般房屋整體交付實際使用之後作為建設方依然需要對房屋質量承擔一定期限的質保責任,如果在質保期內發生牆體脫落砸傷他人致死的,那麼該部分責任自然應當由建設方來承擔。

第二.如果房屋已經超過質保期的情況下,那麼就需要明確這裡的所有人以及管理人。如果不存在物業管理的情況下,那麼樓棟的所有人也就是樓棟的管理人,作為樓棟外牆體依然屬於所有業主的共有部分,所有業主均負有管理的義務,在業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對樓棟牆體脫落導致的人員傷亡按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樓棟所在小區存在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下,那麼業主以及物業公司均負有管理的義務,當然樓棟牆體外部分的管理責任根據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物業進行維修,因為如果小區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根據規定經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後可動用這部分資金用來維修;如果沒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維修費用就需要整棟樓的業主共同承擔。如果業主已經同意了物業公司沒有進行維修那麼該部分責任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如果業主沒有同意維修或者沒有專項維修基金導致物業公司無法進行維修的,應當由業主進行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