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追訴時效的借款怎麼能要回來

過了追訴時效的借款怎麼能要回來

過了追訴時效的借款怎麼能要回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那麼過了訴訟時效的借款能要回嗎?該怎麼要回呢?

訴訟時效對請求權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應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就借款糾紛來說,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一般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在法定的3年內,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償本還息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借款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但超出3年,出借人才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民法總則》第19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可見,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借款人自願履行債務,出借人便可接受借款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而借款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財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可見,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可以視為借款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協議應受法律的保護。

借款人的還款意思表示,會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如此一來,債權人就有足夠的時間追討借款,以保障自身利益。所以出借人應當積極的與欠款人達成還款協議,明確欠款人的還款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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