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沒買停車位,物業不讓進小區,這種做法合法嗎?

指著太陽曰日否


要弄清楚沒有車位不讓車輛進入小區合不合法的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小區內車位的性質和《物業管理規約》。小區停車位一般分三類:第一類是地面停車位,主要是利用小區道路一側或者單獨位置規劃的停車位,這類車位所有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第二類是獨立車庫,這個是私人產權。第三類是地下車位,又分為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前者只能租,不能售;後者即可以租,也可以售。但是,開發商出於自身利益需要 ,能售不租。《物業管理規約》則是業主入夥時與物業簽訂的用來約定雙方義務的公約(臨時物業管理規約),也就是業主同意入住後遵守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小區公共利益所制定的制度和規則。

由於小區規劃車位能力有限,早期的小區尤為嚴重,所以車位緊張矛盾日益突出。為了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也即是維護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物業公司採取安裝門禁、限制沒有車位的車輛進入小區院內是完全必要的,也還非常合理的。因為車輛亂停勢必妨礙小區內正常通行,損害其它業主的利益。而地面停車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於補貼物業費不足或者減免公攤水電費用,也是為了保證全體主受益。開發商出於資金回籠需要優先出售地下產權車位也無可厚非。人防車位租賃及地面車位的使用只能根據入夥時間,優先滿足先來業主的需要。當然,如果開發商有剩餘可租車位不租,則屬不當行為。因此,如果在小區院內車位已經飽和的情況,不允許沒有車位的車輛進入就是合理合法的,業主有義務遵守《物業管理規約》,服從物業管理。


小豬房論


小區沒買停車位, 物業不讓進小區,這種做法合不合法?

筆者認為,物業這種做法是有限前提下的合法。準確的來說,問題中不讓進入的應是指車輛,不是指業主等人員。在核實明確業主身份情況下,物業沒有理由阻止業主本人及家人進入!!禁車不禁人!

在很多小區存在著車位緊張的矛盾,無論是臨時車位、產權車位,還是人防車位,總是不能夠滿足業主多樣化的使用要求,越是老小區,越是存在這一類矛盾。

如果小區沒有富餘的臨時車位,超量放入的車輛不是侵佔別人的車位,就是停放在消防通道,宅間路、草地等非停車區域。

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消防規定,也有可能破壞公共綠地,同時給園區之中的人員行走帶來不便。這一類的業主亂停車行為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

以下就業主的車輛不被物業准入展開分析。

首先,小區內如有空餘的臨時車位前提下,物業的做法屬不合法。部分小區會設置臨時停車位,這些車位一般預留在地面,供業主及訪客臨時停放,一般在採取的是先到先得,停滿為止的方式。以一般人理解,車輛停入臨時車位就能收一筆臨停費用,有錢收的,為啥物業不收呢?

少部分的小區,為增加臨停收入,也將未出售或未出租的地下車位設置為臨時車位,但這不是絕對的,要視各個小區的具體情況而定。

其次,小區內沒有空餘的臨時車位,業主亦無即停即走的需求,物業不讓車輛進入是合法的。這些車輛進來沒有固定地停放地點,勢必會造成亂停亂放。如果不加以管控,其他業主就會不滿意,在這點來說,將沒有停車位的車輛放進小區,物業公司的交通管理就存在瑕疵、引發業主的對停車服務的不滿。



第三,小區內如沒有空餘的臨時車位,但業主只是接送人或者運輸重物,即停即走、不在園區停放,物業不準其進入屬於不合法。這種情況,雖然不多,但是隔三差五的就會出現。從人性化服務的角度來說,這些即停即走的車輛是應該給予放行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業主對門衛謊稱馬上走,但實際上,一停數小時或者是整晚,造成被佔車位業主的投訴,其他業主就會誤會物業不作為。

這種事很常見,很多業主圖方便,對於侵佔別人車位這個事還滿不在乎,對於提醒他挪車的工作人員吧還有意見,認為物業多事、打擾他休息,要麼裝聾作啞,要麼姍姍來遲,被佔車位的車主呢,有時候也惱火,所以兩方業主都對物業工作人員不滿意!


針對這種現象,物業也只好一禁了之,對於某些可能確實既停既走的業主也就躺著中槍了。畢竟狼來的故事教訓還是很深刻的。

在這裡要再明確一下,不讓人進和不讓車進是兩個概念,切莫混為一談。物業攔的是沒有固定停車位的車,不是攔住能夠核實身份的業主!

出現這種不愉快的事,物業和業主雙方都是有責任的,雙方真誠一點,物業工作人員態度好一點,腿勤一點,未必不能妥善解決。

根據現在停車矛盾發展趨勢來看,小區的停車位越來越不夠用已成大勢。一二線城市車位配比在1:2的小區也出現了無固定車位的車輛晚上無法進園區,這一類的停車糾紛。

僧多粥少啊,物業也是乾著急沒辦法。


老包有時不在線


我是做物業工作的,我也是小區業主。我買了兩個車位,經常被別人佔。也沒有辦法說,既然有車就買個車位唄。

人車分流的小區,沒有公共車位。也是鬧市區,路邊也不讓停。個人觀點是,有車的不買車位就租一個,又不是住幾天就搬家了。天天為了車位吵吵不累嗎?

誰的車位被佔了能慣著你啊?現在的人都是小暴脾氣。

別佔了車位的業主就去罵物業😨


東北獨行狼


可能前面我說的不夠清楚,開始業主入住不多,停車位是可以停的收費的,後來入住的人多了,物業就開始不讓業主停了,總共17000個車位估計賣掉的只有1000多個,其餘全部空著。現在物業車位不出租也不讓臨時停車,只能買,或者到其他業主那租。不然全部不讓進,有些人以為是我想免費停車,其實不是,我就是覺得臨時停車可以收費,或者物業可以拿出一部分車位租給業主。畢竟花20萬買個只有20年使用權的停車位,是在沒必要


指著太陽曰日否


我覺得部分人在混淆視聽,公共道路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你部分業主有停車需求,佔用全體業主權益所以你要交錢給全體業主,只不過這個錢拿來說是給了物業,但是實際來說應該是業主公用,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不能白管理吧,提取一部分管理費有問題嗎?剩下的是全體業主的維修基金有問題嗎,不還是給了全體業主。換句話說,如果業委會同意所有車不收錢,那麼物業如果是酬金制,物業收取的物業費因為去掉了車位管理費收入,不夠日常運行開支,那麼就只能物業費調價,業主交的物業費多了,這有啥區別呢。正規的物業公司都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所以你享受了物業公司付出多少錢的服務,就要付多少錢,具體形式,因為有車與沒車業主的關係,用停車收管理費形式更合理而已。


EVIL74932195


回答你這個問題,我先幫你捋清楚你們小區的物業現在是一個什麼狀態,或者說跟你們業主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把這層關係搞清楚了,你就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了。

首先你要搞清楚,現在的物業是屬於前期介入的還是通過你們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後聘請回來管理你們小區的。如果是你們小區業委會聘請回來的,而物業的這種做法又是經過全體業主大多數投票決議通過的,那物業的做法沒毛病;如果這個物業是屬於前期開發商前期的管理公司,那你就要搞清楚另一個問題:停車場的權屬問題。

現代小區停車場一般分有規劃的地面停車場與地下停車場,在這裡,你要知道地面停車場是不是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如果是你們的公攤面積,而物業的這個做法又是通過全體業主大多數人投票決議通過的,少數人反對無效,物業不讓你的車停進小區也沒毛病,並且收益納入公共收益,當然這個小區得是不對外開放的那種,就是隻讓有登記並且已買車位的車進出的那種;如果這個地面停車場的產權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而物業又沒有徵得你們業主的同意就私自圈起來收費或者擅自買賣,那這個物業的做法就是違規違法,具體可以參考《物業管理條例》。針對物業擅自圈地買賣車位的情況,你們可以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就可以修理這幫孫子了,因為只有成立業委會才能得到物業、居委以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承認,個別業主理都不理你,這時候你們就可以維權了。

地下停車場分兩種,一種是有產權,並且產權屬於開發商的;另一種是沒產權的人防設施。產權屬於開發商的,那無論是出租也好,買賣也好,都跟你小業主毛線關係沒有,因為產權是人家的,人家有權處理,這種情況不讓你進是再正常不過了;至於人防車位嘛,戰時歸國家所有,平時誰開發誰管理,這種車位只能出租,不能買賣,但處置權還是在開發商手裡,不讓你進也沒毛病。

以上,如果你這種情況屬於物業擅自圈地買賣或者出租,我建議你們先成立業委會,之後維權才有效果。


牛犇自媒體


提問題的人,太多幼稚的可笑了。

第一,小區地下車庫的車位,應該都是固定車位。

第二,相當多地面車位,是在小區共有地面上畫出來的,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物業沒有權利賣,業委會也沒有權利賣。不可能全是固定車位,否則外面訪客的車就不能進了。

第三,車位全滿的情況下,後來的車不讓進,有道理,但是實際上大多行不通。後面的車主很難理解,不讓他進會吵架,甚至會把車堵在進口鎖車走人,誰也別想進出。

第四,就是說現在城裡很多小區的做法,沒車位就卡外來車,小區業主的車誰來了都讓進。沒位停就堵在路上,把鑰匙交到保安室。裡面被堵的車要出來,保安派會開車的,把路上的車挪出來。


醉太平II



對於每一個小區來說,現在停車都是一個問題。因為很多人買了房子並沒有買停車位。而且現在幾乎是每家每戶都有車。所以說這就面臨著臨時停車的問題。很多人就面臨著一個很頭疼的事情,下班回到家的時候,車沒有地方停。有的人在小區買了臨時停車位,就是辦理月票的那種形式,一個月大概在幾百元到1000元吧。但是有一些人就是抱著僥倖心理,下班後就到處找停車位。每一個小區裡面算下來吧大概有一半的人沒有買停車位。大家也都知道現在停車位的價格都非常的高。十幾萬到二十幾萬甚至三十幾萬的都有。


沒有在小區裡面買停車位,物業不讓進小區,從這一點上來說,物業的做法算是合法的但是有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出發。比如說,車裡面有老人或者小孩,在面臨著天氣不好的情況下,比如下大雨或者是下大雪,或者是車上放著很多的東西等等,這種情況下一般物業會讓臨時進下小區。大家可以試想一下,如果說所有的人都沒有買停車位,都想進小區裡面停車,這不亂了嗎?況且現在的小區裡面,綠化都比較好,地面上幾乎不留停車的位置。一般的停車位都是在地下。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一些物業會給廣大小區的居民提供一些便民的服務,比如說設置一些臨時的公共停車位,也是免費的,但是這裡邊有位置的限制,停滿以後就無法停了。如果說這種臨時的公共的停車位有的話一般物業都會讓停進去,但是如果說沒有的話,那他要求你不能開小區裡面也是合法的。

現在的人們對於買房和買車以及停車等等這些問題都是非常現實的。其實房子開發商在開發樓盤以及售賣的時候要為廣大的顧客著想一下,比如說,一個月可以免費停車幾次,或者是一年可以免費停多少天等等。因為有一些人買房子都比較困難,更何況說買車位了。大家試想一下,如果說停車比較難的話,那這個小區還有人願意再買裡面的房子嗎!


文史大世界


業主不買停車位,物業不讓也住進小區,當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現在基本都是車很多,但是車位非常有限,所以很多小區在車位上也是非常緊張的,很多小區除了公共區域的停車位以外,還會有地下停車位,人防車位,但是都不能滿足到全部小區人的車位。特別是比較老舊的小區,當初在規劃的時候是沒有考慮到這一點的,所以也是矛盾重重。就會導致一些亂停亂放的現象。

不管怎麼說業主是這個小區的住戶,進小區本來就是人身自由,沒理由說不買車位就不讓業主進小區,這完全就是物業的霸王條款,這種物業業主還是要早點把他們換掉才行,否則今後的日子個真是不太好過了。

其實為什麼現在物業和業主的關係會鬧得如此矛盾,各方面也都是有原因的,物業公司有時候欺人太甚,仗著自己手裡有些權利,就拿著雞毛當令箭,趾高氣昂,拿錢不辦事。但有些業主可能也是過於衝動,言辭不當等等。導致雙方的矛盾激化,互不相讓,其實大家都是生活在同一個小區的,物業和業主的聯繫也是非常密切的,大家都互相理解一下,各退一步,有什麼問題好好坐下來協商解決,這樣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啊!


燕子屋


不合法。小區是全體業主的,不是物業的;物業有管理車輛停放整齊的權利,並收取按物價部門批准的管理費用,沒有不讓業主車子進出大門的權利。我的地盤我做主,物業騷擾請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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