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20時許
延慶媯川廣場發生一起暴力襲警事件
據當日接警民警介紹,在媯川廣場東側,盧某某(男,60歲)在與王某某(女,53歲)跳舞時發生糾紛,隨後王某某的弟弟李某某(男,34歲)與盧某某及其朋友陶某(男,46歲)等3人發生口角後隨即互毆。
接到報警後,延慶公安分局夏都派出所民警劉銘磊和同事到達媯川廣場後,立即勸開雙方並進行初步調查詢問。在對涉嫌毆打他人的陶某依法進行傳喚時,陶某情緒激動,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對民警進行辱罵,推搡,並對民警進行毆打,造成民警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側上顎骨,骨顎突骨折。
毆打他人、惡語傷人,不配合警察執法工作,並出手毆打民警。日前,犯罪嫌疑人陶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延慶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表現形式
什麼樣的行為是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呢?
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
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2
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3
其它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民警執法權威不容挑戰
法律尊嚴不容蔑視
對於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人員
北京警方始終堅持“零容忍”
一律依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全力維護首都民警的執法權威和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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