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山東省金鄉縣一名群眾王鳳芝因為一起債務糾紛成為被告。

2016年,金鄉縣人民法院缺席審判,原本該向被告人送達的開庭傳票、判決書等法律材料,其中的被告人簽名、指印,經過司法鑑定,均系偽造,導致她的一處房產被違法執行。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2018年2月,金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指出,檢方查明,金鄉縣人民法院在審理王鳳芝案時,缺席審判,在該案的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執行情形。2019年1月,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11月7日,王鳳芝案在金鄉縣人民法院開庭再審

11月7日上午,金鄉法院再審該案,原告方、被告王鳳芝均出庭;紅星新聞記者在庭審現場瞭解到,對於《檢察建議書》,被告人簽名、指印司法鑑定書,被告、原告方進行了舉證、質證。

//

//

2019年10月28日,金鄉縣女子王鳳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4年3月,由於做生意的需求,她向金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城區信用社借款150萬元,用名下的一套房產提供擔保,並辦理了抵押手續。其丈夫秦紹峰承諾以夫妻共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還款日期為2015年3月。根據判決書內容,金鄉農商銀行稱,貸款到期後,銀行多次催收,王鳳芝仍未歸還。對此,王鳳芝未予否認,她說,做生意失敗了,欠下銀行一些錢,短時間內難以歸還。

2016年3月,金鄉縣人民法院對雙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獲取的判決書內容顯示,2016年6月6日,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鳳芝、秦紹峰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金鄉農商銀行借款本金、利息等;金鄉農商銀行對王鳳芝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原告金鄉農商銀行的委託代理人周義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鳳芝、秦紹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相關判決書中稱。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2016年金鄉縣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稱,被告人王鳳芝等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對此,王鳳芝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從未收到過法院的開庭傳票,也從未收到過法院的判決書,根本不知道法院對該案判決的消息。

2017年底,金鄉縣人民檢察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法院相關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王鳳芝”“秦紹峰”簽名處的指印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相關指印並非王鳳芝、秦紹峰本人所撩印。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金鄉檢察院委託司法機構鑑定,鑑定意見為:王鳳芝、秦紹峰的指印非本人所撩印。

2018年底,金鄉縣人民法院技術室委託鑑定機構,對法院相關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王鳳芝”“秦紹峰”簽名處的簽名字跡進行鑑定,鑑定為:相關簽名並非王鳳芝、秦紹峰本人所寫。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金鄉縣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意見為:王鳳芝、秦紹峰簽名非本人所寫。

金鄉縣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建議書》中稱,該院發現金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存在違法情形,決定予以審查。

“金鄉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缺席審判,向王鳳芝、秦紹峰郵寄判決書未能送達,後於2016年9月27日直接送達秦紹峰……對民事訴訟卷內的《送達回證》受送達人‘秦紹峰’‘王鳳芝’簽名處的指印是否秦紹峰、王鳳芝所留,進行了司法鑑定。經鑑定,上述兩枚指印均不是秦紹峰、王鳳芝本人所留,無證據證明秦紹峰、王鳳芝收到金鄉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金鄉縣人民檢察院稱。

金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顯示,2016年9月7日,金鄉農商銀行向金鄉縣法院申請執行此前生效的民事判決,2016年10月9日,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王鳳芝被抵押房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2016年11月30日,金鄉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鳳芝被抵押房產。

經山東築意拍賣公司於2017年1月11日、3月9日兩次公開拍賣,無人競拍,金鄉縣法院裁定終結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2017年5月4日,山東築意拍賣公司將王鳳芝被抵押房產以114.6萬元的價格成功拍賣,買受人程某某。2017年5月16日,金鄉縣法院執行裁定,裁定將該房地產的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卻於同年6月13日才作出恢復執行通知書,決定恢復申請執行人山東金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被執行人王鳳芝、秦紹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

金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金鄉縣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執行情形。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金鄉檢察院認為,金鄉縣人民法院在該案執行中存在違法。

金鄉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對該案的執行依法予以糾正,今後加強對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審查力度並高度重視,正確使用執行措施,防止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王鳳芝說,從該案開庭到房產被執行,她自始至終都不知情,“直到租我房子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有人拿著房產證去鎖房子,我才知道我的房子被執行了。”她認為,當銀行將自己告上法庭,自己卻被缺席審判,失去了及時還錢、補救的機會,導致一套232平方米、2014年估價235.78萬元的房產,被以110餘萬低價執行。

金鄉縣人民檢察院亦稱,無證據證明王鳳芝收到金鄉縣人民法院的評估報告,統一評估拍賣。

2019年1月,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向二被告送達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時,具有不符合法律規定送達方式送達的情形。因我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程序確有錯誤,裁定……本案將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書的執行。”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2019年1月,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承認審理存程序錯誤,決定再審。

王鳳芝認為,此前金鄉縣人民法院“錯誤地裁定判決,使我失去了辯護的權利;錯誤地執行本人房屋,嚴重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利”。

“價值200多萬的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110萬元被執行了。拍賣後的房款,還了銀行之前的貸款,還欠銀行幾十萬元,我現在成為了失信人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王鳳芝表示,她希望法院糾正錯誤,將房屋恢復到其名下、恢復到一審前的原始狀態,“我可以自己去按市場價賣房來還貸款,而不是被法院用違法的手段來執行。”

對此,王鳳芝提供的一份金鄉縣人民法院《接待筆錄》顯示,2019年9月20日,王鳳芝向金鄉縣人民法院反映訴求,被告知“審判和執行是兩個階段,現在的再審審理結束,才能進入執行階段,糾正執行階段的錯誤”。

2019年11月7日上午,金鄉縣人民法院再審該案。紅星新聞記者在庭審現場獲悉,對《檢察建議書》,被告人簽名、指印司法鑑定書等證據,被告、原告方進行了舉證、質證。

法律文書接收人被偽造簽名指印 山東金鄉法院“缺席審判案”再審

此前送達文書上的王鳳芝、秦紹峰簽名,後被鑑定非本人所寫。

對於上述證據,原告方金鄉農商銀行委託代理人表示,對於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同時認為,其發起訴訟合法,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方則提出,原告方發起訴訟後,法院審理、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最終導致其價值200餘萬元的房產被低價執行,給被告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這部分經濟損失應該被補足。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該案將擇期宣判。

11月7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來到金鄉法院,該院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拒絕了採訪。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 李文滔 發自山東金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