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這次為何毫不猶豫?

7月21日晚10時,從化,雷雨過後有了一絲涼爽。高山村魚塘的棚屋裡,忙了一天的村民與往常一樣,聚在一起喝酒唱歌、打牌。43歲的劉振強沒有想到,一場命案即將向他襲來。在劉振強當晚回家的路上,同村的劉武已等待多時。看到劉振強經過,立即拿起刀追砍。驚惶的逃跑與格擋中,劉振強將劉武殺死。

劉振強是否應為這起命案埋單?經提前介入和認真審查案件證據,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劉振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負任何刑事責任。目前,劉振強已在家中休養。南方日報記者瞭解到,這是廣州檢察機關近年來首起對外公開發布的正當防衛案件。

牌桌摩擦

高山村位於從化西部,村內集體經濟活躍,村民多為同宗。在村裡人看來,劉武與劉振強平時並沒什麼過節,按照長幼輩分,28歲的劉武還是劉振強的後輩。

記者瞭解到,村牌坊外的魚塘棚屋是村民平時娛樂放鬆的主要場所。7月21日晚上,劉振強和弟弟劉振民照舊去棚屋玩耍,劉振強和劉武同桌打麻將,互有輸贏。當晚劉武酒喝得比較多,玩到晚10時多,劉武藉著酒意對劉振強說:“你上一局欠我的錢還沒給。”劉振強分辯說沒有欠,兩人爭執不下,一時推搡起來。

其他村民趕緊將兩人拉開,勸劉武算了。正在唱歌的劉振民也聞訊趕來,幫大哥說話。見對方人多,現場沒人站在自己這邊,劉武憤而要走。同村的阿華拉住劉武說:“你醉成這樣了,開不了車,等會大家一起走,別為這點小事兒搞得不愉快。”

據阿華介紹,當時劉武正在氣頭上,也不聽勸,徑自去取了小轎車離開。沒開出多遠,車一頭駛進農田裡,車輪陷進水渠退不出來。劉武又急又氣,大家趕過去,合力幫他將車抬起。之後劉武去了村籃球場旁的大榕樹下與其他人聊天。

劉振強兄弟倆以為這起尋常的摩擦到此結束,繼續留在棚屋玩耍,直到次日凌晨3時,劉振強騎著摩托車載劉振民回家,經過劉武車拋錨的地方時,才發現劉武仍坐在車裡等候。

劉振民察覺到一絲異樣。“我當時就對我大哥說,快點走不要停。”劉振民說,從劉武車邊經過後,他回頭看了一眼,發現劉武已經下了車,手裡還拎著一把刀,喊著“我要砍死你們”。劉振強趕緊加大油門,劉武沒有追上。

擔心劉武繼續追趕,劉振強和劉振民不敢回家,將摩托車停到大榕樹下,和其他村民待在一起。這時劉振民接到阿華的電話,稱劉武拿著刀去了他們兄弟倆的家中,要找他們報復,讓他們小心。“萬一他找不到我們,拿刀傷害我們家裡人怎麼辦?”兄弟倆越想越怕,只好打110,向警方求助。劉振強這才意識到,他們陷入了一個大麻煩。

連傷兩人

危險遠比劉振強想象得更快發生。據瞭解,報警後剛過了幾分鐘,劉武就開車兜回到大榕樹這邊,從駕駛室中拿出刀,朝劉振強兄弟倆走過來。

“為這點事,你就要拿刀砍我們嗎?”劉振民生氣地說。

“就是要砍死你們!”劉武憤憤地喊。雙方再次吵起來,劉武衝向兩人,躲閃中,劉振民和劉振強分別負傷。劉振強撿起一根長竹棍,朝劉武打過去,將劉武打趴在地上,看到劉武還想再起來,劉振強又補了兩三棍,劉武不再動彈。這場驚險的生死追逐,只發生在十幾分鍾之間。

警方趕到現場後,發現有3名傷者,立即致電120派救護車搶救。經鑑定,劉振強的創口長度達10.3釐米,劉振民的創口長度達15.5釐米,關節功能將來可能受到影響,損傷程度暫定為輕傷二級。

而手裡仍緊握著刀、趴在地上的劉武,經鑑定已失去生命體徵。鑑定認為,劉武死因系嚴重醉酒狀態下,左額頂部遭受鈍物作用致重度腦損傷死亡,酒精對其顱內出血有加速作用。

命案在村裡引發不小的轟動,劉振強當晚被帶走接受訊問。

得知劉武的死訊後,劉振強當場哭了。“我不知道會把他打死。”劉振強說,“可我真的沒辦法了……如果不這樣,也許死的就是我。”記者瞭解到,今年8月,從化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該案屬於正當防衛,對劉振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之後,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分局決定撤案。

■對話

不放縱犯罪、不傷及無辜是檢察機關的司法擔當

近年來,多起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了公眾高度關注。我國刑法雖對正當防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實踐中,辦案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相當嚴格,難以得到適用的正當防衛條款,甚至被學界稱為沉睡的“殭屍條款”。

在輿論關注下,一些應認定但沒有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得到了糾正,也推動了正當防衛條款的逐漸甦醒。但頻頻引發爭議的這類案件,仍反映出辦案機關進退維谷的現狀。

面對輿論呼聲,去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明確了正當防衛界限標準,社會普遍關注的“崑山反殺案”也入選其中。

最高檢指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時間、對象、限度等要件,而每個要件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不夠統一。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

最高檢還明確指出,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

此次劉振強反殺案,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毫不猶豫,審查證據後立即作出正當防衛認定,可謂一個正面的示範。從化區人民檢察院為何這麼“剛”?南方日報記者採訪了從化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陳宏。

南方日報:為何認定該案屬於正當防衛?

陳宏:從劉武的行為來說,案發時,劉武兩次追砍劉振強和劉振民,並且都造成了輕傷二級的後果,劉武當時處於酒後亢奮狀態,所持兇器又可輕易致人死傷,難以預料接下來還會對劉振強等人造成什麼不利後果,這造成了劉振強等人的人身安全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和嚴重的危險之下,符合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標準。

雖然案發前劉振強與劉武曾經發生了口角和肢體衝突,但該次衝突之後,雙方離開了現場,根據劉振強兄弟兩人後續躲避、主動報警的行為判斷,劉振強一方已經沒有任何打架鬥毆、報復的意思,在第一次被追砍時,還主動避免發生打鬥,報警尋求公權力救濟,但劉武卻在對方逃跑避戰的情況下繼續升級暴力行為,由此可見,雙方攻擊與防衛的關係清楚明瞭,劉振強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打架鬥毆。

南方日報:劉振強在劉武倒下後繼續進行了追打,這在過去一些案例中,可能會被認為防衛過當。你們是如何看待這個行為的?

陳宏:從當時的情境來看,劉振強已經被砍傷,而劉武手裡還攥著菜刀,存在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我們可以設身處地想一想,在這樣緊急的情況下,要求劉振強更完美地進行防禦,或者立即判斷劉武是否已經有效停止了侵害,到底具有多大的可行性?我認為法律不應對身處險境的當事人作這樣的苛求。

所以我們認為,劉振強在劉武倒地後,在這特定的時間、空間段,做出繼續打擊行為,完全符合防衛的需要,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採取防衛行為。這也是我們想要向社會公眾傳達的正當防衛的法律精神。

南方日報:在過去一些司法實踐中,為避免激化矛盾,司法機關可能會對這類案件平衡處理,不敢或較少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從化區人民檢察院這次堅決認定正當防衛,體現了什麼樣的司法理念?

陳宏:坦白說,我們在辦這類案件時也有壓力,其他機關的意見、死者家屬的感受……這些因素我們都要考慮。但我們始終堅持的一個觀點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如果面對這樣嚴重的行兇行為,都不能自衛保護自己,那不僅是違背法治精神、助長社會戾氣,還將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傷害社會正義。

相比複雜的現實情況,目前正當防衛的規定其實比較簡單。最高檢此前專門發佈了一批指導性案例,詳細列明瞭不同情況下正當防衛的認定,這給了我們辦案人員非常及時的指導。我們認真審查案件證據,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只要屬於應認定正當防衛的情況,就絕不息事寧人地“打折扣”“和稀泥”。不放縱犯罪、不傷及無辜、罪責刑相適應,這是我們辦案中必須堅守的司法理念,也是檢察機關的司法擔當。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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