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劇!梅州一老人橫過馬路被小車撞飛,當場喪命!事故責任這樣判...

交通案例警示

行人橫過公路時未確保安全

被撞飛喪命車輪下

道路情況:現場位於S333省道9KM+180M大埔縣湖寮鎮河腰小學路段,呈北南走向,北往三河鎮方向,南往大埔縣城方向。道路兩側為民居,雙向四車道,有標誌標線,路寬690CM,瀝青路面,乾燥,視線一般。

悲剧!梅州一老人横过马路被小车撞飞,当场丧命!事故责任这样判...

事故經過:

2019年8月17日13時06分許,當事人盧某紅(女、漢族、36歲、大埔縣茶陽鎮人)駕駛粵MH##15號小型轎車從大埔縣茶陽鎮安樂村沿三河鎮往大埔縣城方向行駛,當行駛至S333省道9KM+180M大埔縣湖寮鎮河腰小學路段時,與其行駛方向右側橫過公路的行人謝某珍(女、漢族、72歲、大埔縣大麻鎮人)發生碰撞,造成謝某珍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當事人盧某紅持“C1”駕駛證駕駛粵MH##15號小型轎車行駛時疏於觀察路面情況且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當事人謝某珍過公路時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適用法律、法規及責任劃分意見:

1、當事人盧某紅持“C1”駕駛證駕駛粵MH##15號小型轎車行駛時疏於觀察路面情況且未保持安全車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於“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過錯之一,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當事人謝某珍過公路時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有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過錯,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行人應該如何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才安全?

答案是行人只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摒棄不良交通陋習,珍愛生命,安全文明出行,才能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重溫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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