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廠房被認定違章建築且被強拆了,但相關部門不承認怎麼辦?

房屋或廠房被認定違章建築且被強拆了,但相關部門不承認怎麼辦?

就算屬於違章建築,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對其進行認定,並告知被拆遷人應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等,並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其自行拆除,如果限期為自行拆除,在沒有強拆權力的情形下還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司法強拆。

《行政強制法》第34條、第44條、第53條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拆遷方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為,程序違法。

一般來說政府都會不承認強拆行為,特別是到了法庭上。他們多半會狡辯稱:“我們並沒有對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也沒有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強拆,且無任何證據證明我們強制拆除了他們房屋,不能因強拆事實發生在我們管轄範圍內,就推定是我們所為。我們不可能對沒有實施的行為進行合法性舉證。我們也已經舉證證明了徵收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所以,我們在遇到非法強拆,哪怕是違章建築強拆時也要注意蒐集證據:比如拍照、錄像、錄音、報警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法庭上有力的證據。如果被告也就是拆遷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確屬其他部門或個人所為,那麼我們是可以推定拆遷方組織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的,這點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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