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共交通的日益便捷
乘坐公交車出門的人越來越多
那問題就來了
如果乘坐公交車時在車內摔倒
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
案件直擊
2018年4月13日,72歲的林某某乘坐870路公交車回家。因遇下雨天氣,車廂地面溼滑,林某某在向車廂中後部行走時不慎滑倒,右手撐地,隨後立即下車前往附近的二五四醫院就醫,經診斷,林某某右腕部外傷,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後經鑑定機關評定為十級傷殘。
2019年4月,林某某將870路公交車所屬的天津市公交集團某某客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掛號費、傷殘賠償金、鑑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49999.71元。
法官說法
本案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車,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將原告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並對原告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於雨天地滑,被告未能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原告受傷,故被告應對運輸過程中原告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作為乘客的原告,對自身安全亦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事發車輛上配備有欄杆、吊環等防護措施,車廂地面積水清晰可見,原告明知雨天路滑,上車後應當更加小心行走,而其在車輛緩慢出站過程未採取拉緊扶手或欄杆等任何保護措施,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對自身受傷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認定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團某客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林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合計36777.53元。
二、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後,要提醒大家
司機要文明行車
乘客也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時最好有家人的陪伴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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