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警惕!別以為非法集資中間人不構成犯罪

【以案釋法】 警惕!別以為非法集資中間人不構成犯罪

【以案釋法】 警惕!別以為非法集資中間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1972年出生,黑龍江省蘿北縣人,2019年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服刑中。

【以案释法】 警惕!别以为非法集资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楊某明知其上線張某(另案處理)在蘿北縣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仍然幫助張某吸收資金1,300,000餘元,並將資金均轉交張某,從中賺取利息差12,700元。案發後,楊某被當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5萬元,非法獲利也全部追繳,並且其幫助張某吸收的資金也要與張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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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應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觸犯該罪,可能面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要承擔罰金刑和退賠責任。該罪是2008年鶴崗地區非法集資案件爆發以來較常見的一種犯罪,一方面,犯罪分子漠視法律,前赴後繼;另一方面,集資群眾毫無戒備,趨之若鶩。結果,一個鋃鐺入獄,一個血本無歸。

不少如楊某的中間人認為,只是幫上線收收錢,從中賺點利息差、代理費、手續費、好處費,大頭都給了上線,自己不構成犯罪。錯!錯!錯!因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給付利息,是需要金融牌照的,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才能從事此項業務,在銀行存款可能利息少了點,但是不僅合法而且安全。根據刑法的規定,自己直接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使用資金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明知吸款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為吸款人提供諸如記賬、收款、宣傳等幫助行為,或者從放款群眾處吸收資金給吸款人,從中獲取利息差、代理費、手續費、返點等好處,也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如此,明知吸款人吸款,為吸款人提供銀行賬戶,幫助吸款人轉移、隱匿資金、銷燬賬簿等行為,也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所以,看似無辜的幫助他人吸了點錢,實則同樣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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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楊某對於張某從事吸款活動是明知的,對於張某不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是明知的,但仍然為張某提供幫助,從社會公眾處吸收資金,並且從中賺取了利息差。儘管楊某沒有佔有放款群眾資金,但是楊某的行為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也最終造成了放款群眾資金損失,其幫忙行為也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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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吸收資金,有非法佔為己有、肆意揮霍、轉移隱匿等行為,就有可能觸犯另一個非法集資類犯罪——集資詐騙罪,而該罪刑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最後提示大家,社會上各種高息、高回報的投資、理財紛繁複雜,但只有合法經營機構才能提供資金安全保障,千萬不要為了一時高息、高回報賠了本,正所謂“你圖人家的高利息,人家圖的是你的本金”!同時,提醒如楊某的中間人,別好心辦壞事,賺了芝麻大點好處,卻賠了大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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