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警惕!别以为非法集资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警惕!别以为非法集资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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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黑龙江省萝北县人,2019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服刑中。

【以案释法】 警惕!别以为非法集资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杨某明知其上线张某(另案处理)在萝北县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仍然帮助张某吸收资金1,300,000余元,并将资金均转交张某,从中赚取利息差12,700元。案发后,杨某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非法获利也全部追缴,并且其帮助张某吸收的资金也要与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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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触犯该罪,可能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承担罚金刑和退赔责任。该罪是2008年鹤岗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爆发以来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一方面,犯罪分子漠视法律,前赴后继;另一方面,集资群众毫无戒备,趋之若鹜。结果,一个锒铛入狱,一个血本无归。

不少如杨某的中间人认为,只是帮上线收收钱,从中赚点利息差、代理费、手续费、好处费,大头都给了上线,自己不构成犯罪。错!错!错!因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给付利息,是需要金融牌照的,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此项业务,在银行存款可能利息少了点,但是不仅合法而且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自己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使用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明知吸款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吸款人提供诸如记账、收款、宣传等帮助行为,或者从放款群众处吸收资金给吸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代理费、手续费、返点等好处,也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如此,明知吸款人吸款,为吸款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吸款人转移、隐匿资金、销毁账簿等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看似无辜的帮助他人吸了点钱,实则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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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对于张某从事吸款活动是明知的,对于张某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明知的,但仍然为张某提供帮助,从社会公众处吸收资金,并且从中赚取了利息差。尽管杨某没有占有放款群众资金,但是杨某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也最终造成了放款群众资金损失,其帮忙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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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吸收资金,有非法占为己有、肆意挥霍、转移隐匿等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另一个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诈骗罪,而该罪刑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最后提示大家,社会上各种高息、高回报的投资、理财纷繁复杂,但只有合法经营机构才能提供资金安全保障,千万不要为了一时高息、高回报赔了本,正所谓“你图人家的高利息,人家图的是你的本金”!同时,提醒如杨某的中间人,别好心办坏事,赚了芝麻大点好处,却赔了大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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