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及相關當事人收“預罰單”

北京商報訊(記者董亮馬換換)11月7日晚間,*ST瑞德(600666)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了重慶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決定責令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公司其他相關人員遭3萬元-90萬元不等罰款,公司實際控制左洪波擬被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具體來看,*ST瑞德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定期報告中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的情況;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的情況;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及訴訟的情況;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的情況。

重慶證監局認為,*ST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說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ST瑞德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行為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左洪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褚淑霞、楊鑫宏、張曉彤、丁麗、鄭海濤、路正通、吉澤升、張波、張鼎映、劉娟、劉迪、張世銘、盛海波、陶宏和左昕。同時左洪波作為*ST瑞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存在指使從事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擬責令*ST瑞德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左洪波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對褚淑霞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楊鑫宏、張曉彤、丁麗、鄭海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路正通、吉澤升、張波、張鼎映、劉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劉迪、張世銘、盛海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陶宏、左昕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左洪波作為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在*ST瑞德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主要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ST瑞德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擬決定對左洪波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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