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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法院
江西法院重拳出擊
又有一批黑社會性質組織栽了
大快人心!
大餘縣人民法院
11月5日
江西省大餘縣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
康某宇等9人涉黑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02年以來
康某宇與康某生
混跡於大餘縣某村
利用強迫交易等手段
從他人手中搶得山場砍伐權
獲取不法利益
完成資本原始積累
2009年至2013年期間
康氏兄弟採取
開設賭場、非法採石等手段
繼續非法斂財、發展壯大
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4年
康某宇為擴大影響力
繼續做強“康氏集團”
相繼網羅被告人林某等人
充實到組織中
同時以發放工資、福利等方式
維繫組織發展和內部關係
逐漸從惡勢力犯罪集團
發展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康某宇、周某健、林某
出資成立理財公司
為違法犯罪活動做掩護
在民間以高額利息大量發放借款
康某宇繼而授意、教唆或直接
帶領組織成員有組織地
對借款人或擔保人
採取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收
先後在縣城及周邊實施
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
違法犯罪活動
並在其聚集地開設賭場抽頭漁利
以此維繫組織運轉
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名追究被告人康某宇的刑事責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追究其餘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由於涉案人員、涉案事實較多、案情複雜,該案擇期宣判。
廬山市人民法院
11月6日
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
依法對範某火等16人涉黑案
以及張某運敲詐勒索案
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
該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
以公司為依託
向九江市及周邊縣區不特定的個人
違法發放貸款
恣意收取高額不合理費用
以減少借款人
實際到手本金的“套路貸”手段
騙取他人財產
侵犯了被害人
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損害了國家司法公信力
嚴重破壞了當地
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
以被告人範某火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廬山市法院
根據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實、性質、情節
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作出如下判決
安福縣人民法院
10月28日至11月1日
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
李某華等29人涉黑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00年左右
李某華沉迷賭博、不務正業
開始混社會
2002年左右
李某華因欠下高額賭債
而逃往浙江寧波躲債
並在寧波繼續混社會
2005年開始
李某華在寧波網羅了
以安福籍為主的部分社會閒散人員
形成了以李某華為首的犯罪團伙
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後李某華被捕入獄
2015年刑滿釋放後
為快速獲取經濟利益
李某華帶領左某等人開設賭場
使原本相對分散
缺乏統一組織的多股勢力
迅速集中到李某華周圍
逐步形成
以李某華為組織者、領導者
以左某、劉某甲等五人為骨幹的
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
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
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
嚴重破壞了
安福縣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李某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並沒收個人財產。
其他28名被告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分別實施了開設賭場、串通投標、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害作證等違法犯罪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該組織通過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獲非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
因案情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經合議庭評議,法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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