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賄充當“保護傘”,柳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長韋炳密受審

11月8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副局長韋炳密被控受賄一案,在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韋炳密收受涉黑犯罪組織頭目張加愛、覃春團等人的賄賂,為違法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

被控受贿充当“保护伞”,柳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韦炳密受审

被控受賄39萬餘元

今年48歲的韋炳密,曾任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

去年11月13日,經柳州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韋炳密自行到柳州市柳江區監察委員會,後被柳州市柳北區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走接受調查。同日,韋炳密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柳北區監察委員會留置,今年1月25日被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檢察院拘留,同年2月1日被捕。韋炳密歸案後,柳北區監察委員會依法向其追繳了涉案贓款31.246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間,韋炳密利用擔任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柳江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接受請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9.24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充當“保護傘”。

在辦公室和家中多次收受賄款

被控受贿充当“保护伞”,柳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韦炳密受审

起訴書指控韋炳密受賄9起,其中3起為2014年12月、2016年11月、2017年1月,韋炳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接受周某、劉某、熊某的請託,安排或者承諾安排警力為周某、劉某、熊某能夠順利運輸其採伐的林木提供幫助。事後,韋炳密在自己的辦公室等地分別收受周某、劉某、熊某給予的現金3萬元、5萬元、4萬元。

起訴書還指控,2014年8月,韋炳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與柳江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在轄區開展聯合打擊非法採礦執法過程中,接受葉某的請託,通過向時任柳江縣國土資源局相關領導打招呼的方式,對葉某非法開採的礦石不作扣押處理提供幫助,致使葉某將非法開採的礦石銷售獲利。同年9月,韋炳密收受葉某現金4萬元。

2017年2月,韋炳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覃某林的請託,為覃某林在無證運輸煙花爆竹過程中提供幫助,事後韋炳密在其家中收受覃某林現金3萬元。

2017年8月,韋炳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柳州市某煙花爆竹供銷公司總經理計某請託,承諾為該公司經營提供便利,收受計某給予的乾股。2017年底,韋炳密收受計某以分紅名義給予的現金5萬元。

為涉黑組織成員充當“保護傘”

在起訴書指控的9起案件中,有3起與張加愛、覃春團涉黑犯罪組織的成員有關。

2016年8月,韋炳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覃春團的請託,為收贓人員免於處罰提供幫助。同年9月,韋炳密收受覃春團現金1萬元。

2017年2月,韋炳密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韋海露的請託,收受韋海露現金8萬元,為涉毒犯罪分子覃某高打聽案情、從輕處理提供幫助。後因未能幫助覃某高從輕處罰,韋炳密將收受的8萬元退還給韋海露。

2017年6月至11月期間,韋炳密分兩次向張加愛、覃春團索要價值6.246萬元的混凝土。在此期間,韋炳密接受張加愛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涉賭人員減輕處罰提供幫助。

被告人當庭承認受賄

被控受贿充当“保护伞”,柳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韦炳密受审

公訴機關認為,韋炳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並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韋炳密當庭承認自己犯了受賄罪,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個別案件提出了不同看法。在最後陳述中,韋炳密希望法庭依據事實,儘快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最後法官宣佈休庭,該案經合議庭合議後,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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