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作为我国唯四的职业性节日,记者这一职业、这一群体是

唯一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给予保护的职业,而同为职业性节日的教师有《教师法》,医师有《执业医师法》,护士有《护士条例》。事实上,记者大部分的时候都在为别人发声、为别人维权,自己的权益却很难得到保障。更为悲凉及讽刺的是,笔者发现,“记者”这一标志性的名称已经被申请为酒(饮料)类上的注册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网的公开公示信息,有关记者名称的注册商标共12个,具体如下:

#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而这12个商标中有一项商标直接以“记者”的名称注册了下来,该商标为图文商标,注册号为1651549,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3类的酒(饮料)上,注册公告日期为2001年10月14日。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是于2000年8月1日正式批复中国记协,同意11月8日确定为中国"记者节"。

#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该注册商标由襄樊恩泽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下来,襄樊恩泽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李随凤个人,李随凤又于2012年3月13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襄樊恩泽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刘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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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注册商标的图文以电视媒体标志性的摄像机和话筒作为组合,并配以“记者”的字样,显然第一时间就能让人联想到“记者”,尤其是“电视记者”。“记者”这样一个有着厚重历史底蕴、有着国家认定的职业性节日的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且在第33类的酒(饮料)上,很是尴尬。

#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除“1651549”注册商标外,根据中国商标网的公开公示信息,还有一个直接以“记者”的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号为6285244,申请在国际分类第45类的 “私人保镖; 侦探公司; 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 寻人调查; 护卫队; 个人背景调查; 调解; 仲裁; 诉讼服务;组织宗教集会;”上。截止目前,该商标依旧在等待实质审查,并没有注册。

#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记者节已经20年了,记者的权益却从来没有得到过真正的保障,甚至连“记者”这一名称都被拿来注册酒、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商标,荒诞且悲凉。那么,不少媒体朋友要问了,对于不那么合时宜的“1651549”注册商标是否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阻止呢?

法律途径确实有,但并不容易。根据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针对的是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利受到侵害,且注册商标在五年内的情形,本文所提及的“记者”注册商标已远远超过五年,且很难找到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很难用该条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则有一些可能致使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四条请求宣告的主体并不要求是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同时注册商标时间也没有五年的限制,但条件非常苛刻,主要有:

#记者节#:“记者”名称已被注册为酒品牌的注册商标

1、《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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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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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5、《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所提到的第1651549号“记者”注册商标最有可能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以及第十条第(八)小项的规定。据笔者网上检索的信息来看,第1651549号“记者”注册商标很可能并没有以使用为目的,或者说从该商标注册下来,从来都没有进行过使用,且考虑到申请时间与记者节诞生节点的问题,该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也非常明显,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可能性。另外,该注册商标直接把“记者”这样的称号注册在酒(饮料)类上,也涉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八)小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1651549号“记者”注册商标有一定可能申请无效宣告成功,但难度不小。

将“记者”这一称号申请为酒类的注册商标,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是不违规的,它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记者”职业的亵渎。“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记者职业一生的骄傲和使命,也请给予这一职业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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