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564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4年仅通过25个

自2014年5月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商标就被纳入可申请注册的商标范围。

但据数据统计,截止至2018年6月19日,564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2件申请处在等待商标局受理状态,59件申请法律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478件处在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商标已失效或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25件被核准注册,核准注册通过率仅为4.4%。

二、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原因分析

为什么85%的声音商标被驳回申请,本文不论述其形式审查标准,主要对其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讨论。

声音商标采取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1]即1、绝对禁止条款审查;2、显著性审查;3、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声音商标:564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4年仅通过25个

(一)声音商标申请不能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

主要指不能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文主要讨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通过上文,尉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了以维吾尔音乐内容的42件在41类声音商标申请,没有一件申请获批,全军覆没,究其原因,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不到商评委的关于该申请的商标评审文书,笔者分析商标局可能依据上述条款驳回该申请,上述声音商标中的维吾尔音乐属于维吾尔民间音乐,有些音乐已经进入公众领域,属于该民族传统文化一部分,是民间艺术集体智慧结晶,不属于任何团体或个人,申请人是由尉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在2013年3月批准成立的专门保护工作机构,一旦该商标申请成功注册,将有权禁止公众使用该音乐,损害了公众利益,且该音乐并非由申请人长期使用,没有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也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商标局有可能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驳回了上述申请。

(二)声音商标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性

1、声音商标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性,这是其通过实质审查最重要的标准,也是商标的基本属性。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类型,因市场活动中很少采用,从而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声音商标标志时很难对应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时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商标中,仅平面商标符合相关公众对于商标形式的认识,因而可能具有内在的显著特征,其他非传统类型的商标通常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2],所以在商标审查中,审查员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明显高于一般平面商标,声音商标审查中明显不具备显著性的情形如下:

(1)仅是简单音节、旋律,如简单的钢琴声用在乐器上、婴儿笑声用在奶粉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2)其他缺乏显著性特点的声音。

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0220191号“声音商标咳咳”和 “第20257655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被商评委以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驳回,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3]但是目前关于第20257655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已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声音并非属于生活中常见、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该诉争商标经过腾讯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在其全部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均具有显著性。对于此案的进一步结果,我们将持续关注。

2、声音商标必须长期使用在固定商标或服务上,且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唯一对应联系,与长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形成固定关系

一般来说,商标在申请时刚刚被实际使用或还没有进入商业领域进行使用,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进行宣传投入,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才具备明显的显著性。对于声音商标申请,商标局认定显著性的标准为: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高度知名度,并且该声音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同时和实际使用的商标类别中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长期固定,例如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广播旋律声音申请了35、38、41、42的四个类别声音商标,仅在其长期使用的38类和41类相关服务项目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不常涉及的35、42类被驳回;例如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申请了声音商标的9、28、35、38和41类,其长期经营的涉及电视广播存储介质等商品项目的第9类、涉及提供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等服务项目的第38类和涉及提供文娱活动服务的第41类申请获取核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不常涉及同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游戏玩具的第28类与商业管理和服务的35类申请被驳回。

3、外国申请人申请的声音商标必须在中国长期使用并形成较高知名度

从上文获取核准的声音商标我们可以看出,该25件商标无一不是在中国长期实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对这些商标形成了固定思维,这些商标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和商标权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具有地域性,一些外国申请人的声音商标或许在其本国或其他国家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没有在中国长期使用形成较高的显著性,其在中国的申请被驳回,例如瑞士银行申请的5件声音商标全部被驳回。

(三)声音商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和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根据《声音商标形式与实质审查标准(试行)》的规定,两个声音商标之间、或声音商标与在先的可视商标不能构成相同或近似。例如,声音商标“通信的好邻居”与“通信的好令居”文字商标构成相似。

综上,声音商标的核准通过率较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声音商标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经过知名企业的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尚不具备审查标准中的“显著性”要求,声音商标且用且珍惜,希望未来我国的知名企业越来越多,声音商标声声入耳,通过率节节升高。

声音商标:564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4年仅通过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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