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遇困境借貸效力如何定?

郝奇怪


這種情況下,要想從正規渠道借到錢,就必須看看自己還有什麼可抵押的值錢東西沒有,如果沒有隻有從民間借貸,這種貸款有時是高利貸,不到萬不得已,有十成把握能還上,就不要用這錢,用這種錢的老闆大多是跑路或跳樓。

用高利貸還不如申請破產清算,或者低價轉讓給別的公司經營,做企業特別是民企真的很不容易,經營好的時候有流動資金,沒存款,經營不好的時候,貸款都還不上,工資都發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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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放緩,一些企業資金鍊斷裂,由此引發的企業借貸糾紛也日益增多。那麼,企業間資金借貸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什麼情況下法律才予以支持?

    問:凡是企業間的借貸都依法有效且受保護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為企業間正常的資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護的空間和依據。但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借貸,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只有企業間的借貸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依法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問:企業間的借貸需滿足什麼條件才能被認定有效?

    答: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在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該規定第十四條的前提下,最高法院認為同時滿足以自有資金出借和不以資金融通為常業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因為,認定企業間借貸行為合法的理論基礎,就是公司企業享有自行處置其資產之權能,企業自有資金在滿足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之外,還有富足的,可以通過借貸的形式提供給其他企業使用並從中獲利。

    問: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以資金融通為常業”?

    答:作為出借人的企業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以資金融通為常業:1.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將吸收的存款用於放貸的;2.全部收入或者主要收入均來源於對外放貸所得的;3.長期向不特定的借款企業提供借款牟利的。

    問:何種情形下企業間的借貸會被認定為無效?

    答:《規定》第十四條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同時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使借貸合同有效,但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作者單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杭州市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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