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自然資辦函〔2019〕1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部有關司局,其他有關單位:

為加強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有關管理辦法,並於2019年6月4日發函廣泛徵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自然資辦函〔2019〕956號)。經彙總分析,並修改完善,現再次送你單位書面徵求意見。請於11月30日前將意見返回部地質勘查管理司。

聯繫人:董大嘯 王華兵

010-66557109(電話),010-66558542(傳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地質 勘查管理司

郵 編:100812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附件1

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促進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管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查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勘查活動】地質勘查活動是指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資源供給、環境保護、防災減災以及其他生產生活需要,運用地球科學理論和相關技術、方法、手段,對客觀地質體或礦產資源進行調查、勘查、監測、測試、評價、科學研究及相關的技術服務等行為或過程。

第四條【監管原則】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依法依規運用專項檢查、聯合檢查等手段,構建地質勘查單位及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五條【部級職責】 自然資源部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統一建設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

(三)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

(四)指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地方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的信息填報公示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基本情況;

(三)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地方標準規範;

(四)日常管理地質勘查活動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五)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投訴舉報事項。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單位自律】

地質勘查單位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開展以下自律管理:

(一)承擔地質勘查活動主體責任,按照標準規範開展地質勘查活動;

(二)嚴格履行勘查合同,兌現承擔任務和承諾;

(三)按要求填報公示信息,及時報送地質勘查成果及單位情況;

(四)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協會自律】地質勘查行業學會協會依照章程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管理,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價等工作,健全會員單位信用檔案,懲戒失信會員,推動並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九條【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於地質勘查單位的地質勘查活動違法違規、不符合標準規範等失信行為,可通過監管平臺進行投訴舉報。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設立平臺】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設立“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專欄,依法歸集共享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和地質勘查活動監管信息。

第十一條【公示信息】地質勘查單位應在監管平臺填報公示本單位基本信息和地質勘查活動信息,信息應當真實、有效,每年更新不少於1次。

填報公示內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建立兩庫】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由監管平臺公示的地質勘查單位組成。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由相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受行政委託實施監管業務的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檢查要求】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情況和檢查結果。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檢查人員要按照要求如實記錄、歸集監督抽查全過程情況。

每年監督抽查比例不低於檢查對象名錄庫總數的5%,每組抽取監督檢查人員不少於3人。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在監管平臺公示。

第十四條【檢查內容】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單位以下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二)地質勘查活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不符合標準規範情況;

(三)地質勘查活動履約情況;

(四)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五條【專項檢查】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活動存在的突出性苗頭性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及時核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聯合抽查】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地質勘查活動監管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聯合抽查機制,提升監管效能,減少對地質勘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

第四章 信用懲戒

第十七條【異常名錄列入】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監管平臺公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關義務。

(一)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地質勘查活動不符合標準規範的;

(三)未按照約定履行地質勘查合同或地質勘查任務的;

(四)拒絕和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十八條【異常名錄移出】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及時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核實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核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監管平臺公示。

第十九條【黑名單列入】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決定,通過監管平臺公示。

(一)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地質勘查活動違法違規或不符合標準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在監管平臺填報公示信息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

第二十條【黑名單移出】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核實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核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將其移出黑名單的決定,並在監管平臺公示。

第二十一條【跟蹤檢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1次;對被列入黑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2次。

第二十二條【申訴複議】地質勘查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臺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在監管平臺公示。

地質勘查單位認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信用信息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在與地質勘查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授予榮譽獎勵等工作中,應查詢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作為管理決策的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黑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條【聯合懲戒】發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行業報刊及新媒體的作用,加大對失信者曝光力度,形成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加強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的信息共享,及時推送列入黑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保障措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財政經費保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監督管理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健全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的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年度報告】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合理安排監督檢查時間、頻次和抽查比例。每年4月底前,向自然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年度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

附件2

起 草 說 明

一、起草目的、依據、必要性及過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部署,2017年9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2018年4月4日,國務院發佈698號令,廢止《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至此,原有的依靠地勘資質事前管理的方式基本退出歷史舞臺。為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規範地質勘查活動、保障地質勘查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地勘行業管理必須儘快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實現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的轉變。

我們在《國土資源部關於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32號)等工作基礎上,並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文件精神,反覆調研、修改、專家論證,初步形成了《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9年6月4日,我部辦公廳就初稿發函(自然資辦函〔2019〕956號)廣泛徵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最終共收到58家單位329條意見及建議,範圍包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含中央及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石油天然氣勘探企業)、行業學會協會、礦業公司、部機關司局及派出機構等。意見重點主要集中在監管範圍、監管職責和分工、監管方式和手段、監督檢查內容、懲戒措施等方面。經過反覆研究推敲,我們對《辦法》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包括總則、監管職責、監督檢查、信用懲戒、附則共5章28條。

二、主要思路及理念

(一)確立了政府監管底線

地勘資質取消後,社會上存在各種錯誤認識,以為從事地勘活動可以海闊天空,毫無約束,

政府部門無權干涉。這些認識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優秀地勘單位的積極性,“劣幣逐良幣”,影響了地勘行業的市場生態和長遠發展。為此,《辦法》明確了從業者的最低法定義務——公示信息並接受政府監管及社會監督,保障監管的有效閉合和公平公正。

(二)以信用約束為制度設計的基礎

《辦法》以監管服務平臺為紐帶,通過地質勘查單位的信用約束,釐清了行政監管與市場自治、行業自律及社會監督的界限,有助於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圍繞地質勘查單位填報信息、政府監管信息、行業組織自律信息等的產生、公示、歸集、管理、運用等各個環節,將信用監管各項制度串聯起來。

(三)明確了監管對象和範圍

地質勘查活動主體多元,類型多種多樣,在執行過程中,要麼過泛,要麼過窄,難以統一。《辦法》從需求方向、技術限定和類型列舉三個維度,把調整對象界定為地勘單位的勘查行為等活動;釐清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的界限,做好審管銜接,把地災防治等地質工作的具體應用納入調整範疇,建立地質勘查統一管理新模式。

(四)統一監管平臺及程序

部級統一建立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省級具體負責維護平臺區域信息,部省聯動,協調推進,避免了各省差異化帶來的問題。並按照國務院要求,把“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明確了檢查的基本程序。

(五)建立了多方合力的監管模式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地質勘查單位、社會公眾等,地質勘查活動監管中都有明確的職責界定。其中,部省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政府監管的主體,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地質勘查單位自治、配合,行業學會協會自律管理,社會公眾投訴舉報等監督。

三、主要制度及措施

《辦法》以信用監管、協同監管、聯合懲戒和社會共治為基礎,運用了多項監管措施,作為地質勘查活動監管的規則,如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填報公示制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制度、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制度、信用信息使用制度、信用信息推送和聯合懲戒機制等。在聯合懲戒機制方面,一是發揮門戶網站、報刊、媒體的作用,形成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二是實現監管服務平臺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多個網絡的信息共享;三是建立失信者個人及單位責任分擔機制,推送失信名單除列入黑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外,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信息。

四、其他說明事項

(一)信用監管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關係

信用責任本質是道德倫理責任,信用監管實際是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主體道德倫理的評價,因此,被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地勘單位,如果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並不因此免除其法律責任。即信用責任與法律責任並行不悖。

(二)失信名單中單位及個人責任的關係

長期以來,地勘活動常常以集合主體形式出現,包括原來的地勘單位資質及現在的地災防治單位資質,但實際上,許多法律責任往往是其中某些個人引起的,而現行制度缺乏直接對個人責任的追究機制。因此,《辦法》在黑名單制度中將責任主體擴大到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從制度上遏制個人“搭便車”逃避監管問題。

(三)與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制度的區別

從主體上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主要針對投資人,側重資本端,地質勘查活動監管主要針對勘查服務市場的技術和服務提供者,二者僅在極少數情況下存在重合;從目的上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側重於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等,是礦業權行政審批及管理的延續,地質勘查活動監管主要維護行業整體誠信和秩序,保障勘查工作質量及行業健康發展。

審核:程秀娟

·END·

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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