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耍賴”系列案之“前世”

還記得曾轟動全國的 “教科書式耍賴”一案嗎?跌宕起伏的案情,令人目眩。

2015年10月,司機黃淑芬駕車途中將趙勇的父親趙香斌撞成一級傷殘,半年後趙香斌去世。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黃淑芬,卻在法院判決賠償後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法院判決的賠償款。趙勇此後在新浪微博發佈《發生車禍後的第776天》視頻(以下簡稱“涉案視頻”),趙勇在視頻中指認稱,黃淑芬家在車禍後買房買車,併成功轉移財產,總額超百萬元。黃淑芬則在視頻中叫囂“我就是人品有問題,你在這說還有啥用”“我是收入不低,我得還貸款啊”“乾脆讓法院判我幾年得了,這錢我也不用還了”,隨即被輿論稱之為“教科書式耍賴”。黃淑芬也因此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於2018年8月刑滿釋放。

重獲自由的黃淑芬,於今年初又將矛頭指向了趙勇的代理律師嶽屾山,認為其當時轉發了涉案視頻,對她名譽權構成侵犯,將嶽屾山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這起衍生出的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相關博文合理有據,並未侵犯黃淑芬相關權益,判決駁回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出所料,這起系列案仍未結束,黃淑芬選擇了上訴。一起案情並不複雜的交通肇事,何以成為系列案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這背後又有哪些環節值得我們警醒?

黃淑芬獲刑八個月,僅是對其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判決

文本刊記者 周宵鵬

2019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43週年祭,趙勇再次想起已經逝去的父親。

“我很多發小的父母來自全國各地,都是震後隨單位來唐山援建的年輕人。”當天,趙勇在自己的微博@認真的趙先森上點起一支紅燭,“這些曾經年輕的人中,包括我的父親。”

2015年10月,趙勇的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這場交通事故徹底改變了兩個家庭的生活軌跡。在趙勇微博爆料和事件發酵後,肇事者黃淑芬以另一個稱呼出名:“教科書式老賴”。

交通事故索賠,交通肇事追責,確認涉案房產份額,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車損定責,名譽權侵害糾紛……三年多的時間裡,趙勇和黃淑芬之間的官司就沒有中斷過,雙方在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之間轉換,多起官司打到二審,“教科書式維權”與“教科書式老賴”艱難博弈。

事故賠償多年未果

“今天,我沒爸爸了。”2017年12月1日,趙勇此文一出,肝腸寸斷。

彼時,趙勇微博爆料已有半月,“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對於趙勇與其父親不幸遭遇的同情,和對被執行人黃淑芬以及其女劉明月的指責,成為網絡輿論的主要內容。有網友評論:“生而為人怎麼能壞到這種程度。”

2017年11月16日起,趙勇通過微博@認真的趙先森,陸續發出文章和視頻描述他和父親趙香斌在交通事故後“被改變的人生”,指責黃淑芬及其女劉明月是“教科書式耍賴”,並將兩人的個人信息予以公開。幾天時間裡,微博@認真的趙先森的粉絲從幾百漲到40多萬,至今已有67萬。

趙勇在微博上表示,自從父親趙香斌發生車禍後,家裡已經因為他治病而賣掉房產、掏空積蓄,可是肇事司機黃淑芬卻遲遲不肯露面,也不願意承擔治療費用,在法院作出判決後依然不願支付治療費用。

在趙勇發出的相關視頻中,黃淑芬說出“反正判我幾年,最起碼我這點錢,也不用還了”“我就是人品有問題”等話語。同時趙勇表示發生事故後,黃淑芬及劉明月存在買車、買房、旅遊等高消費行為,懷疑對方故意轉移財產,這更加引發網友指責。

同年12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發佈通報。通報顯示,在兩起趙香斌作為原告提起的交通事故索賠案件中,2016年1月,唐山市豐潤區法院裁定被告黃淑芬先行賠付醫療費50000元,這筆款項於裁定次日執行到位;2017年6月,豐潤區法院判決被告黃淑芬賠償原告趙香斌交通事故各項損失935935.37元,剔除已賠付的76000元,應賠償859935.37元;2017年11月25日下午,劉明月代黃淑芬向法院繳納賠償款30000元,趙勇尚未領取。至此,黃淑芬仍有近83萬元賠償款未履行。

據記者瞭解,交通事故發生後,2016年1月14日,黃淑芬在豐潤區法院裁定後並未提起復議,並於第二天賠付到位;2016年4月21日,第一次訴訟以調解結案,保險公司隨後將30多萬元賠付到位;由於需要等待趙香斌的傷殘鑑定來確定損害的具體賠付金額,所以第二次訴訟的判決書在2017年6月8日才作出,判決黃淑芬賠償85萬多元,保險公司賠付11萬餘元,保險公司隨後執行到位,黃淑芬和趙香斌均未提起上訴。

面對指責,黃淑芬一直辯解自己並非不願意履行判決,更不願意當“老賴”,而是確實沒有經濟能力一次性給付80多萬元賠償,而趙勇一直不同意其分期支付,並且網上關於她和劉明月的諸多描述與事實不符。

在黃淑芬的陳述中,她於2010年來到唐山工作生活,積蓄並不多。2014年,劉明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中有黃淑芬母女的積蓄和向親戚朋友的借款,此後每月有6000元的貸款。她在保險公司擔任平安保險業務拓展部門的科長,月收入為一兩萬元,但需在保險銷售團隊建設、客戶維護等方面有所投入。

在趙勇看來,黃淑芬就是有錢不還,即使是已經賠付的部分中,“沒有一筆錢,是黃主動掏出腰包的”。趙勇表示,經過長期拉鋸,他已不再相信黃淑芬母女。他不認可黃淑芬所說的經濟狀況,據他了解,其他與黃淑芬同職位的保險公司團隊負責人收入很可觀。如果此事熱度過去,黃淑芬將不會再如約支付,趙勇認為這也是他拒絕分期支付的原因所在。“見識過黃淑芬的種種謊言與欺騙後,我如果還信任黃淑芬,便是自取其辱。”趙勇在微博中寫道。

實際上,在微博爆料前的2017年9月5日,趙勇就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唐山中院執行局第四分局豐潤執行大隊立案執行。但經網絡查控及到車輛登記、房產等管理部門調查,未發現黃淑芬名下有房產、車輛登記信息和存款。鑑於黃淑芬未按要求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

因黃淑芬拒不履行判決,2017年11月25日,唐山中院執行局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並實施。在案情通報中,唐山中院表示,一旦查實黃淑芬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依法從快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瞭解,法院還依法對劉明月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發現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一處,以劉明月名義於2014年7月、8月交納該房定金和首付購房款17.8萬餘元,2015年12月3日,黃淑芬母女共同辦理了該房的貸款手續,該房首付款和還貸款中均有黃淑芬的出資,遂依法查封。劉明月名下有兩輛轎車,一輛為事故車輛大眾POLO小轎車,另一輛為2015年11月購買的起亞KX3小型轎車,辦案人員尚未查到黃淑芬出資購買的證據。

隨後,劉明月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解除房產查封,表示該套房產是其個人財產。由於劉明月未在規定時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用,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不過,這套房產尚未被強制執行,圍繞這套房產雙方又打起了官司。

2019年6月3日,趙勇收到了法院執行部門的執行款10147.14元,其中大部分是黃淑芬的後續佣金。至此,黃淑芬尚有74萬餘元未履行。

事故責任認定存爭議

就在黃淑芬還被司法拘留期間,趙香斌在醫院因搶救無效去世。經多家鑑定機構鑑定,趙香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術後植物生存狀態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損傷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2017年12月9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檢察機關對黃淑芬批捕。2018年2月1日,唐山市豐潤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其間,經唐山中院批准,延期審限三個月。

據瞭解,之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兩年後才追究黃淑芬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是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趙香斌在發生事故後一直昏迷,兩年時間裡並未死亡,這也是司法機關遲遲未追究黃淑芬交通肇事刑事責任的原因。

2018年6月27日,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黃淑芬提起上訴。2018年8月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的第四天,黃淑芬刑滿釋放。

對於一審判決,趙勇認為所判刑期太短,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公訴機關豐潤區檢察院認為黃淑芬肇事案一審判決並未達到畸輕程度,不予提起抗訴。趙勇發微博說,對這一結果表示尊重。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該起交通事故到底誰才是過錯方的問題,趙勇和黃淑芬後來在網上展開爭論。黃淑芬說:“你父橫穿公路,我正常駕駛,我本無任何責任。”趙勇隨即予以反擊,在微博上公佈了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

事實上,在黃淑芬交通肇事案的判決書上,已有對事故責任的清晰描述。事故發生時,黃淑芬駕駛車輛在避讓騎行的趙香斌過程中,轎車前部與自行車左後部碰撞接觸,趙香斌在撞擊轎車前風窗玻璃後摔在公路上受傷。經唐山市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道交法,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香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道交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這起交通事故的是非並未就此終結,刑滿釋放後的黃淑芬作為原告又將趙勇等人告上法庭,訴請趙勇及另外三名被告對於引發交通事故的行為,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要求四被告互相連帶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及其他損失14350元。

唐山市豐潤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本次交通事故雙方責任比例問題,以此前生效的相關判決書確認內容為準,即原告承擔70%,趙香斌承擔30%。2018年11月28日,法院判決趙勇在繼承趙香斌遺產範圍內賠償原告黃淑芬財產損失340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黃淑芬上訴,唐山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趙勇將相關款項交予法院。

收到二審判決書時,時值大年廿九,趙勇在微博上寫道:“2015年,我的生活變成亂麻,那年深秋,醫院的長椅冰冷徹骨,我拒絕逃避選擇面對,但沒想到持續了這麼久……2016,2017,我遇到了諸多難以想象同時也不便說明的困難……2018,2019,亂麻依舊,並且發展著,但幸運的是我不再像最初時背後空無一人。”

對於即將來臨的新年,趙勇說:“當然維權到底。”

此時,黃淑芬也早在刑滿釋放後開通了微博,她在開篇博文中稱自己不是“老賴”,並且開始隔空喊話趙勇:“你敢不敢把你偷錄我的音像的未剪輯版公佈出來?如果你公佈出來,讓大家瞭解真相,我向公眾承諾:雖然我沒錢,但我有肝有腎有血,我可以拿去賣,該賠償你的一分不會少!”

對於車損案,黃淑芬未在微博上過多提及,只在二審庭審後發微博稱:“交警製作的事故認定書,難道就沒有錯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書,都是正確的嗎?”

劉明月名下房產成焦點

黃淑芬獲刑八個月,僅是對其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判決。其被爆有錢不賠,遭千夫所指,至今未履行賠償判決,也未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公眾顯然對此更加關注。

黃淑芬到底是無能力履行,還是耍賴有錢不還?

《刑法》第313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這一條的解釋中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5種情形。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了構成拒執罪的8種情形,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8種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313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述規定被執行人構成拒執罪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等等。

據瞭解,經過調查,黃淑芬名下沒有房產、車輛登記信息和存款;劉明月買車沒有黃淑芬出資的證據;劉明月名下房產首付和貸款中黃淑芬出資的數額,涉及到賬款往來,辦案人員已經調查;法院已凍結黃淑芬的佣金賬戶和保單。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是認定拒執罪的前提,而黃淑芬一直強調自己並無能力一次性給付清所有賠償款。從辦案人員調查取證的結果來看,黃淑芬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並沒有證據證實黃淑芬有能力執行相關判決,也沒有證據表明其存在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因此尚不能確定黃淑芬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隨後,法院對該起執行案件作出中止執行裁定。

2017年12月26日,唐山市豐潤區法院以黃淑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至豐潤區公安分局,該局經審查認為黃淑芬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於2018年1月29日將法院移送材料退回。2018年2月6日,辦案人員將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情況告知了趙勇。

沒有存款和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與黃淑芬有關的似乎只剩下登記在其女劉明月名下的一套房產。趙勇認為,這套位於唐山市南部的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既然首付中有黃淑芬出資,黃淑芬和劉明月為共同貸款人,並且實際也是該母女共同生活居住,那麼即使房子登記在劉明月一個人名下,也應該認定其中有黃淑芬的份額。

2018年7月19日,趙勇在唐山市路南區法院起訴黃淑芬與劉明月,要求確認黃淑芬在劉明月名下房產中所佔份額,趙勇訴請判令確認黃淑芬和劉明月對該套房產分別擁有70%和30%的所有權。

如若能確認房產中黃淑芬佔有份額,則能夠被執行以履行賠償款。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簡單。2018年11月30日,唐山市路南區法院一審宣判,駁回趙勇主張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雖有證據能夠證實黃淑芬對涉案房產確有出資,但原告以此為由,主張涉案房產為黃淑芬和其女兒劉明月共同共有,於法無據。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劉明月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以個人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認籌信息單》,繳納了認籌款,支付了首付款,雖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以劉明月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並進行了房產預告登記,但綜合考慮涉案房產的整個購買過程,黃淑芬未作為共有人在購房合同上簽字的事實,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涉案房產應當認定為劉明月個人所有。對於原告以二被告共同生活、具有特殊的家庭身份關係、系貸款共同借款人等為由主張涉案房產共同共有的訴訟請求,均理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對此,趙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1月7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勇公開表示,這是法院“未能頂住黃淑芬方面的輿論煽動和對方代理人碰瓷式的煽動訴訟”,但他“尊重此判決”。

不過,關於涉案房產的官司並未結束。收到二審判決書後,趙勇再次向唐山市路南區法院提起訴訟,他作為債權人起訴黃淑芬,申請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即撤回債務人黃淑芬在女兒劉明月名下房產中所佔有的份額,其贈與女兒的37萬餘元。

在析產案二審庭審時,法官向黃淑芬提問,她向劉明月轉款的性質是什麼,是借款還是贈與?黃淑芬答為“贈與”。對此,趙勇認為“這是二審維持原判的重要原因,同時這是我起訴撤銷贈與案的起點,我尊重析產案判決轉而起訴撤銷案”。

輿論對“教科書式耍賴”事件的關注,也一度將法院執行難的問題推上風口浪尖,網友呼籲法院也要以“教科書式執行”打擊“老賴”。而事實上,由於缺乏足夠的保險兜底,如果被執行人客觀上的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成為“執行不能”,那麼法院執行法官確實“洪荒無力”。

“教科書老賴,根本在一個賴字,我父親在世時這是錢的問題,我父親不在後,不再是錢的問題。”趙勇說。

趙勇的微博@認真的趙先森認證為“建築學碩士”,最早他在網上關注的都是建築方面知識,如今,不論是知乎還是其他相關網絡平臺,都成了他學習法律的場所。如何進行訴前保全、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後的選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如今在微博上就這些問題寫些東西,趙勇已是個行家。

“官司進行了這麼久,大部分當事人不會堅持了,對生活有太多影響。我要討一個說法,事件雖然曝光得到了關注,但需要有一個結果。哪怕是一個不好的結果。”趙勇在微博上說,“今年(2019年)開始,我會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到重啟生活,同時將其他精力分配至更高效的維權。”

官司還未打完,爭論遠未結束,但法律的交給法律,道義的交給道義。希望本次事件最終能夠圓滿解決,還法律本來的尊嚴,還逝者一個公道,還當事人正常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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