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但是不開除我,我怎麼能拿到離職補償?

姽嫿布木布泰


薪資屬於勞動合同條款中的重要條款,涉及到合同條款的表更,是不能單方面執行的,需要雙方向協商一致後才能執行,所以如果你並不同意,企業單方面執行屬於違反條款,個人是可以通過沖裁要求企業調整回到應有薪資標準的。

但是這涉及一個大多數人存在的問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不是實際約定薪資。很多企業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強調合同上面約定的是當地最低薪資標準,實際發放時候是按照面試約定薪資標準發放。在實際工作中確實也是這樣的,但是如同題主一樣,遇到企業想刻意降薪時,這時候簽訂的合同就對企業有利了,因為合同約定金額本身就不是原來實際發放金額,最終降薪並不違法。

所以首先需要看看,你們勞動合同約定金額是什麼標準,如果是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那麼久沒得談了。

要拿到辭退補償需要什麼條件?

企業辭退員工而不是員工自己提出離職,這樣才符合拿離職補償。不少企業為了減少這方面的損失,則是和員工勸退。勞動法是沒有勸退這種概念的,勸退實則是誘導員工自己提離職。

所以綜上
1、先看看勞動合同,企業降薪是否違法
2、如違法,找企業要求回覆薪酬,必要時發起仲裁
3、不要提出離職,讓企業提出辭退


以上觀點,請參考。 還請不吝點贊關注,給你更多職場方法論。

職場教練李麟,十四年人力資源老司機,生涯諮詢師、管理諮詢師,職業伴侶,用過都說好。


職場教練李麟


比較難!公司降薪的目的就是讓你主動提出離職的,因為按照現有勞動法規定,只要是員工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就沒有補償金;而只要員工自己不主動提出離職,公司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讓員工離職的,公司則必須提供補償金。


降薪需要獲得員工同意,如果公司單方面強制降薪,則公司存在過錯!所以公司通常會用兩大黑招合理降薪!

除非雙方事先在合同中有約定,否則企業單方面降低薪資是不可以的,必須與員工協商,並獲得員工的同意才行。但事實上,公司都是很懂法律的,他們早就想到了這一點,所以公司一般會用兩個黑招進行操作。


1、合同故意約定較低的薪資

就是合同裡給你的工資,故意籤的比較低,比如你實際可能拿到8000元,但合同籤的是5000元啊,你當時也沒異議,其他那3000元是公司用其他方式給你的,現在把你的實際薪資降到5000元,和合同籤的薪資一樣啊,沒降薪啊。


2、用績效考核合理降低薪資

這個方法雖然很黑暗,但真的是合法的,員工一點辦法也沒有!比如你的薪資組成是底薪3000元加績效考核。績效這部分平時你一般拿到5000元,現在公司給你降薪,故意把你考核的比較差,這部分薪資你就只能拿2000元了,找誰說理去?


總之,企業如果單方面降薪,肯定是不對的,但企業如果運用兩大黑招給你降薪,你只能吃啞巴虧!尤其是績效考核,領導說你達標就達標,說你不達標就不達標,這個可操作空間實在太大了!


如果企業想讓你離職,除了降薪之外,一定還會用其他的招數,這些招數將會越來越噁心,直到你受不了為止。

企業想讓員工辭職,招數是很多的,常見的除了降薪之外,還有調崗,就是你越不擅長幹什麼,他們就故意讓你幹什麼,還說你能發揮你的專長;其次就是穿小鞋,找個和你有矛盾的人當你領導,讓你天天生不如死。


總之,如果企業想把一個員工搞走,是很執著的,一個招不行,就用另一個,直到員工受不了為止。發展到最後,還會用調查報銷,調查你的日常行為,看有沒有違規違紀等。


在這種情況下,你能做的,通常有三個方法,但效果都比較一般,你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選擇使用。

1、耗下去

和公司打持久戰,耗下去。優點是公司情況是可能變化的,比如突然不想搞你了,或者你換領導了,新領導喜歡你等等。缺點就是你比較難受,而且如果你不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耗到你合同到期然後不續簽還是要走人,當然合同到期不續簽也是有補償的!


2、找關係

現在要補償金跟升職加薪是一樣的,必須得搶名額,企業每年補償金的數額非常有限,因此如果你真的想離職,應該積極和領導以及HR的領導搞好關係,送送禮,大家好聚好散,爭取拿到這個補償金的名額。


3、去仲裁

這個要注意保存證據,如果企業規模較大,通常情況下都會和當地有關部門有密切關係,且企業內部也有專門的法務部門,他們敢這麼做就說明他們不怕仲裁。當然如果企業規模較小,或者你手中有切實證據,去仲裁勝算還是非常大的。


我的建議是和平解決,儘量先耗著,等待轉機,然後加強和領導的人情往來,最好爭取到補償名額。但不管怎樣,都要保存好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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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


就憑降薪這一點,你就可以立即起訴公司,就夠他們喝一壺的!現在已經是法治社會,誰還敢隨意藐視勞動法呢?如果還有這樣的公司,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是一告一個準的!

但需要明白降薪的定義,這個降薪,一般是指月基本工資方面的降低,這些收入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但不涉及到獎金、福利、補貼方面,因為這些方面不同於工資,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被降薪,要想拿到補償,就要先收集好公司的違法證據,也就是降薪的證據,這個證據包括勞動合同、降薪前後的工資條、收工資銀行的收入流水等等證據,這些都是日後你在法庭上起訴公司的有力證據,收集得越多,對你就越有利。

當然,現在很多企業也不是吃素的,不乏一部分有關係、有後臺的,可能採用威迫利誘等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很可能不會像想象中的那麼順利,有些企業還擅長採用“拖”字決,拖到當事人都身心疲倦,最後自己都甘願放棄了。另外,勞動仲裁併不意味著一定能把企業告贏,還需要結合你的證據掌握情況,如果取證不足,也有可能以失敗收場,這些情況,當事人也是需要清楚的。

個人認為,如果自己的證據比較充分,而且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跟不良企業耗下去,那可以走勞動仲裁途徑跟不良企業鬥爭下去,而如果證據不充分,時間又不充裕,那就要慎重考慮了。如果已經有了好的去處,也可以不必糾結這點小錢,與其花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耗在這種不開心的事情上,倒不如就讓自己痛快地提出離職,讓自己走得瀟灑一點、走得坦蕩一點!


設計製造迷


公司降薪,但是不開除你,你想拿到離職補償。問題的關鍵點在於公司降薪是否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合法理由的話,你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具體分析如下:

一、降低薪酬的合法理由。

1. 績效管理,績效考核不達標。

如果薪酬體系中明確規定你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加績效獎金組成,比如績效獎金的設置為1000元,但是你當月因為個人原因,只完成了績效目標的80%,則當月工資扣二百元績效,合法。

2. 調崗。因個人原因不適應工作崗位,經過培訓後仍然不適應工作崗位的,可以進行調崗。比如醫療期結束,回到單位上班,調崗。根據定崗定薪的原則,如果新的工作崗位比你以前的工作崗位工資有所降低的話,也是合理的。

3. 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這個可以是任何理由,可以是因為個人的原因,也可以是因為單位的原因,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降低工資,並進行書面勞動合同變更,也是合法的。


晶說社保


不用開除,若是單方降薪,三稜鏡法律諮詢可以負責任的告訴您,公司已經構成違法了。理由是:薪資和勞動地點、崗位、工作內容一樣,是勞動合同必須載明的法定內容,未經雙方同意,不可隨意變更。

可否取得公司經濟補償金?能!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您可以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能夠取得多少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何維權?對於公司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您可以向人力社保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院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一是載有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先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流水,工牌,工服等);二是公司降薪的證據,如降薪通知,降薪後的工資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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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稜鏡法律諮詢


公司如果是沒有任何理由的降薪,這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以我的經驗,要注意以下:

1、如果是績效不達標,按照公司的制度就是應該降薪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小心了,但也不是說不能拿到補償,因為通常情況下公司的制度建設都缺乏一定的程序要件。因為與勞動者利益切身相關的制度規定是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而且通常仲裁庭也會考慮制度內容的合理性,再加上實際上的績效量化標準也存在合理性的問題,很多崗位的任職要求和績效標準是比較主觀不可量化的。所以,具體還得結合情況來判定。

2、如果是毫無理由的降薪,這個是肯定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拿到離職補償的。

3、如果是以勞動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等其他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造成損失賠償即可,與本崗位提供的勞動服務價值沒有關係。

降薪只有兩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2、績效不達標按照規章制度,合理調崗或降薪。

其餘情況都屬於公司單方行為,且 公司需要證明自身調薪的合理性。


李大狀


肆意降薪很多時候成了企業裁員的一種下三濫手段;很多企業想要裁員的時候不會明白表達裁員的意思,多半都會使用變相的方式,比如沒有任何證據就給員工降薪,這個時候員工不必擔心,有勞動法作為保障,只要員工沒有過錯,單位私自給你降薪,你也可以拿到離職補償。

最重要、最有效的一個證據就是入職時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通常要求體現以下幾項內容:

  1. 勞動合同期限

  2.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3.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4. 勞動報酬

  5. 社會保險

勞動報酬這一項意味著你的工資在合同裡面是固定的,假設合同簽訂的薪資是每月8000元,如果單位正常扣除五險一金,應該扣除的金額為8000-8000×22%=6240元,然後繳納個稅,所以稅前8000的工資到手後差不多6000元,如果單位再沒有證據,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給員工降薪,一律可以視為單位未足額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員工可以以此為由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獲得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的時候也是有很大的風險,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強有力的證據,如果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沒問題的,如果實際支付的工資低於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金額很多,形成了降薪行為,員工均可以以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仲裁公司的不法行為,到時候員工主動申請離職也可以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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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簿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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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在給你最終建議前,首先建議您瞭解用人單位降薪理由以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勞動報酬條款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薪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3.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面降低勞動者工資,則構成“未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因第4點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經濟補償以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降薪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降薪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單方面降薪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降薪,在您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前,您需要考慮下用人單位降薪是否符合以下3點內容:

1.工資結構

公司與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結構是否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的形式,如果公司有針對您具體的績效考核規定,且您的績效未達標,公司有權根據績效考核規定降低您的績效工資;

2.合法調崗降薪

每個公司基本上有自己的崗位與對應的薪資報酬,如公司規章制度對調崗後調薪做了規定,用人單位一般有降薪的權利。

3.公司單方降薪

如公司降薪不滿足以上條件的話,公司必須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單方調薪行為就是違法的。

除以上第1、2點外,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面,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則構成“未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建議

1.建議您先了解下您的工資結構與公司考核制度,評估下公司是否是依據您的勞動合同與公司制度進行的降薪。

2.注意保存工資降薪的證據材料。

3.如果是貴公司經營困難且用人單位跟勞動者進行了平等的協商的話,勞動者可以考慮下公司的困難。

4.如果是貴公司故意單方給您降薪的話,你可以考慮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提醒您注意,打官司並不是那麼容易的,訴訟時間一般較長,請注意考慮下訴訟成本,比如時間成本、心情成本等。

以上是我的回答,請您參考,謝謝。


法律小咖


勞動者利益受法律的保護,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做的就是唯權,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薪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一經雙方確定,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雙方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任何一方提出調整崗位或調整薪酬,都要有相應的依據。對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無論是出於公司方的要求或是勞動者的主張,無非基於下述三種情形:

1、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2、雙方在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就勞動合同的變更作出約定;

3、雙方就勞動合同的變更協商一致,經協商後確定的新的崗位或薪酬,對雙方產生效力。

薪資如果要有所變動,便是對勞動合同進行實質性的變更,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重新擬定合同才能生效,否則就是違法。

(即使在合同文本中沒有具體金額,員工也可拿出以前的工資條或者銀行流水證明“事實降薪”)

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公司單方面調整,系違法行為。

勞動者可以依據企業違反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要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支付足額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先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律師說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公司是什麼時候給你降的薪?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公司是不得單方面更改工資待遇的,如果要更改,也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不得單方變更。如果變更了,就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提出異議。

但是如果勞動者想要離職補償,前提是確實已經離職或者是公司主動把你開除才可以得到,如果你沒有離職,而是繼續在單位工作,是不能要補償的。

所以你說的這種情況,公司給你降薪,但是並沒有開除你,你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但是提出離職的理由必須是公司存在過錯,即隨意給你降薪,以這個理由提離職才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以自身原因而離職,是不能要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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