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2018年12月31日,中國籍旅客孫連民(護照號碼:E61085883)攜帶象牙製品28件從首都機場海關進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查獲,已構成走私行為。擬決定對其攜帶的象牙製品28件予以沒收,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2018年5月23日,中國籍旅客才穎(護照號碼:EB0391158)乘坐CA162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電子煙煙彈88條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6年5月7日,中國籍旅客陳德曉(護照號碼:E67065130)乘坐SU204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包等共116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月20日,中國籍旅客程龍(護照號碼:E80662002)乘坐OZ315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等57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7月8日,中國籍旅客江方方(護照號碼:E00145337)乘坐OZ313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等145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4月12日,中國籍旅客林志龍(護照號碼:E06071825)乘坐JL025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電子煙煙彈85條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24日,中國籍旅客劉禹辰(護照號碼:EA58317095)乘坐OZ3355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鞋、包、雜貨等69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3月16日,中國籍旅客樸光浩(護照號碼:G31102036)乘坐KE853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包、衣服、帽子等56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2月15日,中國籍旅客唐文博(護照號碼:E96844875)乘坐OZ3355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護膚品等174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1月6日,中國籍旅客田靜(護照號碼:E08862706)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護膚品、帽子、包等39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13日,中國籍旅客佟金耐(護照號碼:E90305200)乘坐EY889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雨傘185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2月18日,中國籍旅客王喬(護照號碼:ED7992069)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護膚品等268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4月22日,中國籍旅客姚崢(護照號碼:G47645500)乘坐CA160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日用品等共713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25日,中國籍旅客趙紅蕾(護照號碼:EA8463061)乘坐OZ331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衣服、鞋等327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7日,中國籍公民路建超(往來港澳通行證號碼:C67860215)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在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內的免稅店違規購買免稅捲菸20條,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5月21日,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服務部員工尹文哲(居民身份證號碼:222405198806223012)和四川航空公司員工吳徵(居民身份證號碼:110101198106192551)利用職務之便,企圖將中國籍旅客付麗(護照號碼:E52980802)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攜帶的化妝品、首飾、衣服等98件運出海關監管區,三人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查驗記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將上述走私貨物或物品予以沒收。

由於無法與上述當事人取得聯繫,現特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內容,中國籍旅客(不含港澳臺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港澳臺及外國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當事人如對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於告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首都機場海關書面提出申辯、陳述及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及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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