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18年12月31日,中国籍旅客孙连民(护照号码:E61085883)携带象牙制品28件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已构成走私行为。拟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28件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23日,中国籍旅客才颖(护照号码:EB0391158)乘坐CA162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电子烟烟弹88条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6年5月7日,中国籍旅客陈德晓(护照号码:E67065130)乘坐SU204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包等共116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月20日,中国籍旅客程龙(护照号码:E80662002)乘坐OZ315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等57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7月8日,中国籍旅客江方方(护照号码:E00145337)乘坐OZ313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等145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12日,中国籍旅客林志龙(护照号码:E06071825)乘坐JL025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电子烟烟弹85条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24日,中国籍旅客刘禹辰(护照号码:EA58317095)乘坐OZ3355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鞋、包、杂货等69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3月16日,中国籍旅客朴光浩(护照号码:G31102036)乘坐KE853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包、衣服、帽子等56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2月15日,中国籍旅客唐文博(护照号码:E96844875)乘坐OZ3355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174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1月6日,中国籍旅客田静(护照号码:E08862706)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护肤品、帽子、包等39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13日,中国籍旅客佟金耐(护照号码:E90305200)乘坐EY889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雨伞185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2月18日,中国籍旅客王乔(护照号码:ED7992069)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268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4月22日,中国籍旅客姚峥(护照号码:G47645500)乘坐CA160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日用品等共713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25日,中国籍旅客赵红蕾(护照号码:EA8463061)乘坐OZ331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衣服、鞋等327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7日,中国籍公民路建超(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67860215)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的免税店违规购买免税卷烟20条,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5月21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服务部员工尹文哲(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8806223012)和四川航空公司员工吴征(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8106192551)利用职务之便,企图将中国籍旅客付丽(护照号码:E52980802)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携带的化妆品、首饰、衣服等98件运出海关监管区,三人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将上述走私货物或物品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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