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一警察充當“保護傘”行賄受賄,獲刑5年處罰金30萬元

蘭州一警察充當“保護傘”行賄受賄,獲刑5年處罰金30萬元

11月8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對原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治安行動大隊教導員陳某充當“保護傘”,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中新網 圖

中新網蘭州11月9日消息,8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對原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治安行動大隊教導員陳某充當“保護傘”,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陳某在擔任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治安行動大隊教導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監管、檢查多家單位經營行為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24000元,並向他人行賄5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破案後,被告人陳某親屬將賄賂款人民幣774000元退贓至蘭州市城關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目前已依法被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並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退繳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身為人民警察,本負有查禁違法犯罪的職責,但卻利用職務便利,長期收受監管對象錢款,且將在工作中獲悉的舉報內容,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洩露公安工作秘密,縱容違法犯罪活動,收受賄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並通過行賄謀取職務調整,依法應予嚴懲所犯數罪,故對其數罪併罰作出以上判決。(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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