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員、資料員必須瞭解的知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手冊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手冊

第一章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送樣制度

1、取樣:是按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從檢驗(測)對象中抽取試樣樣品的過程。

2、送樣:是指取樣後將試樣從現場移交給有檢測資格的單位承檢的全過程。

3、見證取樣送樣的範圍:所有建設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現場製作的混凝土、砂漿試塊均實行見證取樣送樣制度。

4、見證取樣送樣的程式:

①、建設單位應向工程受監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授權書應寫明本工程現場委託的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姓名,以便質檢機構和檢測單位檢查核對。

②、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和試塊製作時,見證人員必須在旁見證。

③、見證人員應對試樣進行監護,並和施工企業取樣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或採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

④、檢測單位在接受委託檢驗任務時,須有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見證人員應在檢驗委託上簽名。

⑤、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單備註欄中註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姓名,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監質監站和見證單位。

5、見證人員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具備見證人員資格:

a、見證人員應是本工程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

b、必須具備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建築施工專業知識。

c、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見證人員證書"。

②、必須具有建設單位見證人書面授權書。

③、必須向質監站或檢測單位遞交見證人書面授權書。

④、見證人員的基本情況由(自治區、直轄市)檢測中心備案,每隔五年換一次證。

6、見證人員的職責:

①、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見證。

②、見證人員必須對試樣進行監護。

③、見證人員必須和施工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④、有專用送樣工具的工地,見證人員必須親自封樣。

⑤、見證人員必須在檢驗委託單上簽字,並出示"見證人員證書"。

⑥、見證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

常用建築材料的質量檢驗

第二章 混凝土

一、普通混凝土試樣標準

1、普通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抗凍性和劈裂抗拉強度試件均為正立方體。

2、普通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試驗和靜力受壓彈性模量試驗,採用150mm×150mm×300mm的稜柱體作為標準試件,前者每組3塊,後者每組6塊。

3、普通混凝土抗折(即彎曲抗拉)強度試驗,採用150mm×150mm×600mm小梁作為標準試件,每組3塊。

4、普通混凝土抗滲性能試驗試件採用頂面直徑為175mm,底面直徑為185mm,高度為150mm的圓臺或直徑與高度均為150mm的圓柱體試件,每組6塊。試件在移入標準養護室以前,應用鋼絲將頂面的水泥膜刷去。

5、普通混凝土與鋼筋的粘結力(握裹力)為長方體稜柱體,尺寸為100mm×100mm×200mm,骨料的最大粒徑不得超過30mm;稜柱體中心⊙16光圓鋼筋,表面光滑程度一致,粗細均勻,鋼筋一端露出混凝土稜柱體端面10~20mm,鋼筋另一端露出混凝土稜柱體端面50~60mm,每組6塊。

6、普通混凝土收縮試驗尺寸為100mm×100mm×515mm,(兩端面)預留埋設不鏽鋼的凹槽。裝上鋼珠後,兩鋼珠頂端間距離(亦即試塊總長)約為540mm。每組3塊。

7、普通混凝土鋼筋蝕試驗,採用100mm×100mm×300mm的稜柱體試件,埋入的鋼筋直徑為6mm,長299mm的普通低碳鋼,每組3塊。

二、普通混凝土試樣的取樣

㈠ 現場攪拌混凝土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002)規定,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築地點隨機抽取,取樣頻率應符合列規定:

1、用於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

2、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4、當一次連續澆築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5、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6、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一組為3個立方體試件)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有監理(建設)、施工各方共同選定;

②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③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多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

④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採取同樣的養護方法。

7、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築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於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㈡ 預拌(商品)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規定留置試塊外,(商品)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後,還應根據《預拌混凝土》(GB—1994)規定取樣:

1、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採取。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的採取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後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BG/T50080—2002)規定在20min完成,強度試件的製作應在40min內完成。

2、一般在同一盤或同一車混凝土中的約1/4處、1/2處和3/4處之間分別取樣,從第一次取樣最後一次取樣不宜超過15min。

3、每個試樣量應滿足混凝土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於少0.02M3。

4、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強度試樣,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一個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時,取樣也不得少於一次;當在一個分項工程中連續供應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於1000M3時,其交貨檢驗的試樣,每200M3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5、對於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質量,每車應目測檢查;混凝土坍落度檢驗的試樣,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檢驗不得少於一次,當一個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時也不得少於一次。

㈢ 防水混凝土

根據《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8—2002),混凝土抗滲試塊取樣即試塊留置按下列規定:

1、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製作。

2、連續澆築混凝土每500M3應留置一組標準養護抗滲試件(一組為6個抗滲試件),且每項工程不得少於兩組。採用預拌混凝土的抗滲試件,留置組數應視結構的規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澆築地點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檢查兩次。

㈣ 建築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根據《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02),建築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檢驗水泥混凝土強度試塊的組數,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不應小於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面積大於100M2時,每增加1000M2應增做一組試塊;小於1000M2按1000M2計算。

2、當改變配合比時,應相應的製作試塊組數。

㈤ 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的質量,應以坍落度、抗壓強度進行檢驗。

現場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檢驗,每班至少應測定兩次,其測定值允許偏差應為±20mm。

對非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組試塊,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組試塊。不足上列規定數量時,每班至少成型一組試塊。

㈥ 試件製作要求

試模應符合《混凝土試模》(JG3019)中技術要求的規定。應定期對試模進行自檢,自檢週期宜為三個月。

1、在製作試件前應將試模清擦乾淨,並在其內壁塗以脫模劑。

2、試件用振動臺成型時,混凝土拌合物應一次裝入試模,裝料應用抹刀沿試模內壁略加插搗並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試模上口,振動時應防止試模在振動臺上自由跳動。振動應持續到混凝土表面出漿為止,刮除多餘的混凝土並用抹刀抹平。

3、振動臺應符合《混凝土試驗室用振動臺》(JG/T3020)中技術要求的規定。

4、試件用人工插搗時,混凝土拌合物應分兩層裝入試模,每層裝料厚度應大致相等。插搗用的鋼製搗棒應為:長600mm,直徑16mm,端部磨圓。插搗按螺旋方向從邊緣向中心均勻進行。插搗底層時,搗捧應達到試模底面;插搗上層時,搗棒應穿入下層深度約為20~30mm。插搗時振搗棒應保時垂直,不得傾斜,並用抹刀沿試模內壁插入數次。每層的插搗次數應根據試件的截面而定,一般為每100cm2截面積不應少於12次。插搗完後,刮除多餘的混凝土,並用抹刀抹平。

5、採用標準養護的試件,應在溫度為20±5度環境中靜一晝夜至二晝,然後編號,拆模。拆模後的試件應立即放在溫度為(20±2)度、溼度為95%以上的標準養護室中養護或在溫度為20±2度的不流動的Ca(OH)2飽和溶液中養護。標準養護室內,試件應放在架上,彼此間距應為10~20mm,並應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試件。

採用與構築物或構件同條件養護的試件,成型後即應覆蓋表面,試件的拆模時間可與實際構件的拆模時間相同,拆模後,試件仍需保持同條件養護。

㈦ 混凝土試件的見證送樣

混凝土試件必須由施工單位送樣人會同建設單位(或委託監理單位)見證人(有見證人員證書)一起陪同送樣。委託時,應認真填寫好"委託單"上所要求的全部內容,如工程名稱、使用部位、設計強度等級、搗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三、處理程序

根據《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1987)規定:

1、對不合格批混凝土製成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鑑定,並及時處理。

2、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採用從結構或構件中鑽取試件的方法或採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

3、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時的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或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劑

取樣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劑

混凝土外加劑按《混凝土外加劑》(GB8076—1997)標準適用於普通減水劑、高效減水劑、早強減水劑、緩凝減水劑、緩凝高效減水劑、引氣減水劑、早強劑、緩凝氣和引氣劑共9種混凝土外加劑。

生產廠應根據產量和生產設備條件,將產品分批編號,摻量大於1%(含1%)同品種的外加劑每一編號為100t,摻量小於1%的外加劑每一編號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個批量計,同一編號的產品必須是混合均勻的。

每批取樣量不少於0.5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劑量。

每一編號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標準規定方法與項目進行試驗;另一份要封密保存半年,以備有疑問時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劑

年產量不小於500t,每50t泵送劑為一批,年產量500t以下的,30t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為一批。每批取樣量不少於0.2t水泥所需用泵送劑量。

每一批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劑》(JC473—2001)標準進行試驗;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備有疑問時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脹劑

每200t為一批,日產量不足200t時也作為一批。取樣按水泥取樣方法(GB/T12573—1990)。

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可以連續取樣,也可從20個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每批抽樣總量不小於10Kg。

每一批取得的樣品應充分混合均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混凝土膨脹劑》(JC476—2001)用作試驗;一份密封保存三個月,以備有疑問時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或仲裁。

四、砂漿、混凝土防水劑

年產量500t以上的,每50t為一批;年產量500t以下的,每30t為一批。同批的產品必須是均勻的。

每批取樣量不少於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劑量。

每批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合均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474—1999)標準進行試驗;另一份密封保存一年,以備有疑問時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與仲裁。

五、混凝土防凍劑

同一品種防凍劑,每50t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為一批。每批取樣量不少於0.15t水泥所需的防凍劑量(以其最大摻量計)。

每批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混凝土防凍劑》(JC475—1992)進行試驗;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備有疑問時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劑

每20t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為一批。

每一批應從16個不同點取樣,每個點取樣250g,共取4000g,將試樣充分混均。

每批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勻,分成兩等份,一份按《噴射混凝土速凝劑》(JC477—1992)進行試驗;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備有疑問時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或仲裁。

七、複驗

複驗以封存樣進行。如果使用單位要求現場取樣,應讓生產和使用單位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於現場抽取三個以上等量試樣混合得到平均樣,複驗按照型式檢驗項目檢驗。

八、處理程序

1、交貨時外加劑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外加劑同編號的檢驗報告為依據。採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合同或協議中註明。

2、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籤封。取樣方法按本章第二節進行,取樣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一份由買方按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3、買方可先對試樣按標準規定的勻質性項目進行試驗。試驗項目例如:固體含量或含水量、密度、細度、氯離子含量和水泥淨漿流動度等。若超過標準規定值時,用戶即可與銷售商聯繫,辦理退貨。若砂漿、混凝土性能試驗結果得出,按判定規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不準用於建築工程中。

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外加劑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促裁檢驗。

4、以外加劑廠同編號外加劑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或委託賣方)在同編號外加劑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籤封后保存半年;或委託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籤封后保存半年。

在半年內,買方對外加劑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籤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外加劑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第四章 建築砂漿

取樣方法

一、砌體工程砂漿

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02),砌體工程砂漿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製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製作一組(一組為6個70.7mm×70.7mm×70.7mm立方體試件)標準養護試件。

2、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同一類型、同一強度等級的砌體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二、建築地面工程水泥沙漿

根據《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02),建築地面工程水泥沙漿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檢驗水泥沙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不應小於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面積大於1000M2時,每增加1000M2應做一組試塊;小於1000M2按1000M2計算。

2、當改變配合比時,應相應地製作試塊組數。

三、預拌砂漿

根據《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C/TJ08—502—2000),預拌砂漿試塊取樣按以下規定:

1、交貨檢驗的砂漿試樣應在砂漿運送到交貨地點後按《建築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70—1990)的規定在20min內完成,稠度測試和強度試塊的製作應在30min內完成。

2、試樣應隨機從運輸車中採取,且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約1/4至3/4之間採取。

3、試樣量應滿足砂漿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於0.01M3。

4、砂漿強度檢驗的試樣,砌體砂漿取樣頻率按砌體工程砂漿第2條執行,地面砂漿按建築地面工程水泥砂漿第1條執行。

5、砂漿稠度試樣應每車取樣檢驗。

四、試製作要求

1、在做好的砂漿試塊面上,必須寫好製作日期、強度等級、部位、砂漿種類。

2、做好的砂漿試塊應在標準養護條件下進行"標養"。當工地現場無"標準條件"時,可採用自然養護,或及早地將試塊帶模送往試驗室進行"標養"(試塊不得受振動),以確保試塊抗壓檢測值的準確。

3、製作和送檢試塊時,均須有持證的見證員參加並見證。試塊送到實驗室時,應認真填寫好委託單。寫明使用部位、砂漿種類、強度等級、工程名稱、製作日期、配合比、稠度、養護條件等。報告開出後不得要求更改有關內容。

第五章 水泥

取樣方法

一、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檢驗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檢驗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2、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按複驗結果使用。

二、砌體工程用水泥

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02),砌體工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水泥進廠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2、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其結果使用。

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用水泥

根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1—200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等級的進場水泥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檢,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2、抹灰用水泥應對其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複驗,粘結用水泥還應對其抗壓強度進行復驗。

四、取樣送樣規則

1、首先要掌握所購買的水泥的生產廠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2、水泥委託檢驗樣必須以每一個出廠水泥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的出廠編號混合取樣。

3、水泥試樣必須在同一編號不同部位處等量採取,取樣點至少在20點以上,經混合均勻後用防潮容器包裝,重量不少於12Kg。

4、委託單位必須逐項填寫檢驗委託單,如水泥生產廠名、商標、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工程名稱,全套物理檢驗項目等。用於裝飾的水泥應進行安定性的檢驗。

5、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應在使用前作複驗。

6、進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進行。

五、處量程序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鹽水泥及粉煤灰硅鹽水泥、複合硅酸鹽水泥:

1、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收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採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合同或協議中註明。

2、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籤封。取樣方法按GB12573—1990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買方按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d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3、以上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或委託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籤封后保存三個月;或委託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籤封后保存三個月。

在三個月內,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籤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水泥出廠後90d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由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仲裁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的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時,生產廠在按到用戶要求後7d內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

第六章 骨料

取樣方法

一、砂石的驗收

砂石的驗收分別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CJ53—1992)中的規定進行。購貨單位應按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或汽車)運輸的,以400M3或600t為一驗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馬車等)運輸的,以200M3或300t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者以一批論。

對於砂子,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檢驗。如為海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對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驗項目。當質量比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定期檢驗。

對於石子,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及針、片狀顆粒含量檢驗。對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驗項目。當質量比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定期檢驗。

使用單位對砂、石的質量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委託單位、樣品編號、工程名稱、樣品產地、類別、代表數量、檢測依據、檢測條件、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結論等。

二、取樣規定

每驗收批取樣方法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佈。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剷除。然後對於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組成一組樣品。對於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頂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勻分部的五個不同部位取得)組成一組樣品。

2、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在皮帶運輸機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砂為4份,石子為8份,組成一組樣品。

3、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為8份、石子為16份,分別組成一組樣品。

4、若檢驗不合格時,應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複檢。若仍有一個試樣不能滿足標準要求,應按不合格樣品處理。

5、每組樣品的取樣數量,對每單項試驗,應不小於表2.5.1、表2.5.2所規定的最少取樣量。須作幾項試驗時,如能保證樣品經一項試驗後不致影響另一項試驗的結果時,也可用同一組樣品進行幾項不同的試驗。

6、每組樣品應妥善包裝,避免細料散失及防止汙染。並附樣品卡片,標明樣品的編號、名稱、取樣時間、產地、規格、樣品量、要求檢驗的項目及取樣方式等。

三、樣品縮分方法

㈠ 砂子的縮分

採用人工四分法縮分:將所取每組樣品置於平板上,在潮溼狀態下拌合均勻,並堆成厚約為20mm的"圓餅"。然後沿互相垂直的兩條直徑把"圓餅"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對角的兩份重新拌勻,再堆成"圓餅"。重複上述的過程直至縮分後的材料量略多於進行試驗所必需的量為止。

對較少的砂樣品(如作單項試驗時),可採用較乾的原砂樣,但應經過仔細拌勻後縮分。

砂的堆積密度、緊密密度及含水率檢驗所用的試驗可不經縮分,在拌勻後直接進行試驗。

㈡ 石子的縮分

將每組樣品置於平板上,在自然狀態下拌混均勻,並堆成錐體,然後沿互相垂直的兩條直徑把錐體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對角的兩份重新拌勻,再堆成錐體,重複上述的過程,直至縮分後的材料量略多於進行試驗所必需的量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積密度、緊密密度檢驗所用的試樣,不經縮分,拌勻後直接進行試驗。

第七章 鋼材機械性能

取樣方法

一、原材料

㈠ 鋼筋

1、取樣規則

①、熱軋光圓鋼筋、餘熱處理鋼筋每批由重量不於大於60t的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規格、同一交貨狀態的鋼筋組成。

②、熱軋帶肋鋼筋、低碳鋼熱軋圓盤條每批由重量不大於60t的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規格的鋼筋組成。

③、碳素結構鋼每批由重量不大於60t的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尺寸、同一交貨狀態的鋼筋組成。

④、冷軋帶肋鋼筋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外形、同一規格、同一生產工藝和同一交貨狀態的鋼筋組成,每批不大於60t。

2、取樣數量

鋼筋的試樣數量根據其供貨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①、直條鋼筋:每批直條鋼筋應做2個拉伸試驗、2個彎曲試驗。用《碳素結構鋼》(GB/T700—1988)驗收的直條鋼筋每批應做1個拉伸試驗、1個彎曲試驗。

②、盤條鋼筋:每批盤條鋼筋應做1個拉伸試驗、2個彎曲試驗。

③、冷軋帶肋鋼筋:逐盤或逐捆做1個拉伸試驗,牌號CRB550每批做2個彎曲試驗,牌號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個反覆彎曲試驗。

3、取樣方法

拉伸和彎曲試驗的試樣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選兩根鋼筋切取。鋼筋試樣不需作任何加工。

㈡ 型鋼

1、樣坯的切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製備》(GB/T2975—1998)的要求:

樣坯應在外觀尺寸合格的鋼產品上切取。

取樣時,應對抽樣產品、試料、樣坯和試樣作出標記,以保證始終能識別取樣的位置及方向。

取樣時,應防止過熱、加工硬化而影響力學性能。

用燒割法切取樣坯時,從樣坯切割線至試樣邊緣必須留有加工餘量,一般應不小於鋼產品的厚度或直徑,但不得小於20mm。

冷剪樣坯所留的加工餘量,按表2.6.1選取:

2、試樣的製備

製備試樣應避免由於機加工使鋼表面產生硬化及過熱而改變其力學性能,機加工最終工序應使試樣的表面質量、形狀和尺寸滿足相應試驗方法標準的要求。

當要求標準狀態熱處理時,應保證試樣的熱處理制度與樣坯相同。

3、試樣的取樣位置

①、在型鋼腿部寬度方向切取樣坯的位置,見圖2—6—1。

②、在型鋼腿部厚度方向切取樣拉伸樣坯的位置,見圖2—6—2。

③、在六角鋼上切取拉伸樣坯位置,見圖2—6—3。

④、在矩型截面上切取樣拉伸樣坯的位置,見圖2—6—4。

⑤、在鋼板上切取拉伸樣坯位置,見圖2—6—5。

4、取樣的規則

型鋼應按批進行檢查與驗收,每批重量不得大於60t。每批應由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尺寸、同一交貨狀態組成。

5、取樣數量

每批型鋼應做1個拉伸試驗,1個彎曲試驗。

二、鋼筋焊接件

㈠ 閃光對焊

①、鋼筋閃光對焊接頭的機械性能試驗包括拉伸試驗和彎曲試驗,應從每批成品中切取6個試件,3個作拉伸試驗,3個作彎曲試驗。

②、在同一臺班內,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個同級別、同直徑鋼筋焊接接頭應作為一批。當同一臺班內焊接的接頭數量較少,可在一週之內累計計算;累計仍不足300個接頭,應按一批計算。

㈡ 電阻點焊

1、鋼筋焊接骨架

①、凡鋼筋級別、直徑及尺寸均相等的焊接骨架應視為同一類型製品,每200件為一批。一週內不足200件的亦按一批計算。

②、力學性能試驗,應從每批成品中切取。當所切取試件的尺寸小於規定的試件尺寸時,或受力鋼筋直徑大於8mm時,可在生產過程中焊接試驗用網片,從中切取試件,抗剪試件縱筋長度應大於或等於290mm,橫筋長度應大於或等於300mm。

③、由幾種鋼筋直徑組合的焊接骨架,應對每種組合作力學性能試驗。

④、熱軋鋼筋的焊點應作抗剪試驗,試件為3件,冷拔低碳鋼絲焊點,除作抗剪試驗外,還應對較小鋼絲作拉伸試驗,試件各為3件。

2、鋼筋焊接網

①、凡鋼筋級別、直徑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網應視為同一類型製品,每批不應大於30t,或者每200件為一批。一週內不足30 t或200件的亦按一批計算。

②、力學性能試驗的試件應從每批成品中切取。

③、焊接網的力學性能試驗包括拉伸試驗、彎曲試驗和抗剪試驗。冷軋帶肋鋼筋或冷拔低碳鋼絲的焊點應作拉伸試驗,試件數量為縱向鋼筋1個,橫向鋼筋1個。冷軋帶肋鋼筋焊點應作彎曲試驗,試件數量為縱向鋼筋1個,橫向鋼筋1個。熱軋鋼筋、冷軋帶肋鋼筋或冷拔低碳鋼絲的焊點應作抗剪試驗,試件數量為3個。

㈢ 電弧焊

①、在工廠焊接條件,以300個同接頭形式、同鋼筋級別的接頭為一批;在現場安裝條件下,每一至二樓層以300個同接頭形式、同鋼筋級別的接頭作為一批,不足300個時仍作為一批。

②、從每批成品中切取3個接頭進行拉伸試驗。

㈣ 電渣壓力

①、在一般構築物中,每300個同級別鋼筋接頭為一批,在現澆鋼筋混凝土多層結構中,應以每一樓層或施工區段中300個同級別鋼筋接頭作為一批,不足300個接頭仍應作為一批。

②、從每批接頭隨機切取3個接頭作拉伸試驗。

㈤ 預埋件T型接頭埋弧壓力焊

①、當進行力學性能試驗時,應以300件同類型預埋件作為一批。一週內連續焊接時,可累計計算。當不足300件時,亦按一批計算。

②、從每批預埋件隨機切取3個接頭進行拉伸試驗。

㈥ 鋼筋氣壓焊

①、當進行力學性能試驗時,在一般構築物中,以300個接頭作為一批;在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結構中,同一樓層中應以300個接頭作為一批,不足300個接頭仍應作為一批。

②、機械性能檢查時,從每批接中隨機切取3個接頭作拉伸試驗。在梁、板的水平鋼筋連接中,應另切取3個接頭做彎曲試驗。

四、機械連接件

㈠ 機械連接的種類

目前機械連接有以下幾種:錐螺紋連接、帶肋鋼筋擠壓連接、鐓粗直螺紋連接等。

㈡ 機械連接的取樣

①、工藝檢驗。鋼筋連接工程開始前及施工過程中,應對每批進場鋼筋進行接頭工藝檢驗,每種規則鋼筋接頭的工藝檢驗的試件不應少於3個。對於SA級和A級接頭還應取1根鋼筋母材作實際強度的試驗。

②、接頭的現場檢驗按驗收批進行。同一施工條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級、同型式、同規格接頭,以500個接頭為一驗收批,不足500個接頭也作為一批。對於接頭的每一驗收批,必須在工程結構中隨機截取3個試件作單向拉伸試驗。在現場連續檢驗10個驗收批,其全部單向拉伸試件一次抽樣均合格時,驗收批接頭數量可擴大一倍。

五、處理程序

㈠ 一般規定

試驗結果如不符合標準所規定的指標,應判為不合格,對於不合格試驗,應在24h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㈡ 原材料

根據國家標準《型鋼驗收、包裝、標誌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GB2101—1989)或《鋼及鋼產品交貨一般技術要求》(GB/T17505—1998)的規定,任何檢驗如有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複驗。複驗結果(包括該項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

㈢ 焊接件

①、閃光對焊

當檢驗結果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低於規定值,或有2個試件在焊縫或熱影響區發生脆斷時,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複驗中如仍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於規定值時,或有3個試件斷於焊縫或熱影響區,呈脆性斷裂,應確認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彎曲試驗結果如有2個試件發生破斷時,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複驗結果,當仍有3個試件發生破斷,應確認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②、電弧焊

當試驗結果,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於規定值,或有1個試件斷於焊縫,或有2個試件發生脆斷,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複驗中如仍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於規定值,或有1個試件斷於焊縫,或有3個試件呈脆性斷裂,應確認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③、電渣壓力焊

當試驗結果,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低於規定值,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複驗結果如仍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於規定值,應確認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④、預埋件T型接頭埋弧壓力焊

當試驗結果,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低於規定值,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複驗結果如仍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於規定值,應確認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⑤、鋼筋氣壓焊

試驗結果若有1個試件不符合要求時,應再切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複驗結果如仍有1個試件不符合要求,則該驗收批為不合格。

㈣ 機械連接件

三個試件的拉伸結果有一個試件的抗拉強度不符合要求,應取6個試件進行復檢;複檢結果如仍有1個試件符合要求,則該批接頭判為不合格。

第八章 鋼材化學分析

取樣方法

用戶經常遇到的成品是鋼材,因而一般是在成品鋼材上採取試樣進行化學分析,稱為成品分析。

鋼筋在加工過程中發現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機械性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時,應做化學分析或其他專項檢驗。

一、取樣總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GB13013—1991)、《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1499—1998)、《鋼筋混凝土用餘熱處理鋼筋》(GB13014—1991)、《低碳熱軋圓盤條》(GB/T701—1997)、《碳素結構鋼》(GB700—1988)的有關規定,每一爐罐號的鋼材均應取一個樣進行化學分析。化學分析質保單由供貨方提供,否則不得收用。

用於化學分析的試樣,必須在鋼材具有代性的部位採取。試樣應均勻一致,能充分代表每批鋼材的數量,以滿足全部分析的要求。

化學分析用試樣屑,可鑽取、刨取,或用其他工具製取。樣屑應粉碎並混合均勻。製備樣屑時,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潤滑劑,並應注意除盡鋼表面的氧化鐵皮及髒物。成品鋼材還應除去其表面的脫碳層、滲碳層、塗層、鍍層金屬或其他外來物質。

當用鑽頭取樣時,對熔鍊分析或小斷面鋼材成品分析,鑽頭直徑應儘可能的大,至少不應小於6mm;對於大斷面鋼材成品分析,鑽頭直徑不應小於12mm。

供儀器分析用的試樣樣塊,使用前應根據分析儀器的要求。適當予以磨平或拋光。

二、成品分析取樣方法

㈠ 大斷面鋼材

大斷面的初軋坯、方坯、扁坯、圓鋼、方鋼、段鋼件等,樣屑應從鋼材的整個橫斷面或半個橫斷面上刨取;或從鋼材橫斷面中心至邊緣的中間部位(或對角線1/4處)平行於軸線鑽取;或從鋼材側面垂直於軸中心線鑽取,此時鑽孔深度應達鋼材或鋼坯的軸心處。

大斷面的中空鍛件或管件,應從壁厚的中間部位鑽取,或在端頭整個橫斷面刨取。

㈡ 小斷面鋼材

小斷面鋼材包括圓鋼、方鋼、扁鋼、工字鋼、槽鋼、角鋼、複雜型鋼、鋼管、盤條、鋼帶、鋼絲等,應從鋼材的整個橫斷面上刨取(焊接鋼管應避開焊縫);或從橫斷面上沿軋製方向鑽取,鑽孔應對稱均勻分佈;或從鋼材外側面的中間部位垂直於軋製方向用鑽通的方法鑽取。

如鋼帶、鋼絲不能按以上方法取樣時,應從彎折疊合或捆紮成束的樣塊橫斷面上刨取;鋼管可圍繞其外表面在幾個位置鑽通管壁鑽取;薄壁鋼管可壓扁疊合後在橫斷面上刨取。

㈢ 鋼板

縱軋鋼板寬度小於1m時,沿鋼板寬度剪切一條寬50mm的試料;鋼板寬度大於或等於1m時,沿鋼板寬度自邊緣至中心剪切一條寬50mm的試料。將試料兩端對齊,摺疊1~2次或多次,並壓緊彎折處,然後在其長度的中間,沿剪切的內邊刨取,或自表面用鑽通的方法鑽取。

厚鋼樣不能摺疊時,則按縱軋鋼板或橫軋鋼板所述相應摺疊的位置鑽取或刨取,然後將等量樣屑混合均勻。

三、處理程序

試驗結果如有一項不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的數值,即應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重做各項試驗。如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則該批鋼材為不合格品。

第九章 牆體材料

取樣方法

一、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粉煤灰磚

1、每一生產廠家的磚到現場後,必須對其強度進行復驗。抽檢數量按燒結普通磚15萬塊、多孔磚5萬塊、灰砂磚及粉煤灰磚10萬塊各為一檢驗批,抽檢數量為1組。

2、強度檢驗試樣每組為15塊。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1、每一生產廠家的小砌塊到現場後,必須對其強度等級進行復驗,每1萬塊小砌塊至少應抽檢一組。用於多層以上建成築基礎和底層的小砌塊抽檢數量應不少於2組。

2、強度檢驗試樣每組5塊。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1、同品種、同規格、同等級的砌塊,以10000塊為一批,不足10000亦為一批。

2、試件的製備,採用機鋸(不得用砂輪片)或刀鋸,鋸時不得將試樣弄溼。

體積密度和抗壓強度試件,沿製品膨脹方向中心部分上、中、下順序鋸取一組,"上"塊上表面距離製品頂面30mm,"中"塊在製品的正中處,"下"塊下表面距離製品底面30mm。製品的高度不同,試件間隔略有不同。試件尺寸為100mm*100mm*100mm立方體試件(如圖2—8—2)。

3、強度級別和體積密度檢驗應制作3組(9塊)試件。

四、處理意見

牆體材料見證取樣送檢合格後方可使用,若檢驗不合格,應退貨或作降級使用處理。

第十章 基礎回填材料

取樣方法

一、取樣數量

土樣取樣數量,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及所屬行業或地區現行標準執行。 ㈠、依據《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和《建

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02)取樣在壓實填土的過程中,應分層取樣檢驗土的幹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面積內應有一個檢驗點,根據檢驗結果求得壓實係數。(環刀法)

㈡、依據《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CJ79—2002)取樣

當取土樣檢驗墊層的質量時,對大基坑每50~100M2應不少於1個檢驗點;對基槽每10~20M2應不少於1個點;每個單獨柱基應不少於1個點。(環刀法)

㈢、依據上海市標準《地基處理技術規範》(DBJ08—40—1994)取樣

1、整片墊層

①、面積≤300M2時:環刀法為30~50M2佈置一個,貫入法為10~15M2佈置一個。

②、面積>300M2時:環刀法為50~100M2佈置一個,貫入法為20~30M2佈置一個。

2、條形基礎下墊層

①、參照整片墊層要求。

②、每個單獨基礎下墊層不少於兩個測點。

㈣、依據《城市道路工程及施工驗收規程》(DBJ08—225—1997)取樣

土路基、石灰土墊層檢測頻率:每層1000M2測一組,每組3點。(環刀法)

人行道路基、土路肩檢測頻率:每100m測2點。(環刀法)

砂?、碎石墊層、三渣基層檢測頻率:每層1000M2測1點。(灌沙法)

二灰土底基層檢測頻率:每層1000M2測1點。(環刀法)

進出口斜坡土基檢測頻率:每個測1點。(環刀法)

㈤、依據《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DBJ08—220—1996)取樣

溝槽覆土、溝槽回填沙胸腔部分和管頂以上500mm內檢測頻率:兩井之間每層測一組,每組3點。(環刀法)

㈥、依據《市政橋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J08—228—1997)取樣

基坑填土的檢測頻率:每座墩、臺或每倉駁岸、防汛牆,每層測一組,每組3點。

二、取樣須知

1、採取的土樣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樣量應能滿足試驗的要求。

2、鑑於基礎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擾動土,在按設計要求及所定的測點處,每層應按要求夯實,採用環刀取樣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現場取樣必須是在見證人監督下,由取樣人員按要求在測點處取樣,而取樣、見證人員,必須通過資格考核。

②、取樣時應使環刀在測點處垂直而下,並應在夯實層2/3處取樣。

③、取樣時應注意免使土樣受到外力作用,環刀內充滿土樣,如果環刀內土樣不足,應將同類土樣補足。

④、儘量使土樣受最低程度的擾動,並使土樣保持天然含水量。

⑤、如果遇到原狀土測試情況,除土樣儘可能免受擾動外,還應注意保持土樣的原狀結構及其天然溼度。

三、土樣存放及運送

在現場取樣後,原則上應及時將土樣運送到試驗室。土樣存放及運送中,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土樣存放

①、將現場採取的土樣,立即放入密封的土樣盒或密封的土樣筒內,同時貼上相應的標籤。

②、如無密封的土樣盒和密封的土樣筒時,可將取得的土樣,用砂布包裹,並用蠟融封密實。

③、密封的土樣宜放在室內常溫處,使其避免日曬、雨淋及凍融等有害因素的影響。

2、土樣運送

關鍵問題是使土樣在運送過程中少受振動。

四、送樣要求

為確保基礎回填的公正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有關人員應認真、準確地填寫好土樣試驗的委託單,現場取樣記錄及土樣標籤的有關內容。

1、土樣試驗委託單

在見證人員的陪同下,送樣人員應準確填寫下述內容:

委託單位、工程名稱、試驗項目、設計要求、現場土樣的鑑別名稱、夯實方法、測點標高、測點編號、取樣日期、取樣地點、填單日期、取樣人、送樣人、見證人以及聯繫電話等。同時應附上測點平面圖。

2、現場取樣記錄

①、測點標高、部位及相對應的取樣日期。

②、取樣人、見證人。

3、土樣標籤

①、標籤紙以選用韌質紙為佳。

②、土樣標籤編號應與現場取樣記錄上的編號一致。

五、一般處理技術措施

⑴ 填土沒達到最優含水量時:

當檢測填土的實際含水量沒達到該填土土類的最優含水量時,可事先向鬆散的填土均勻噴灑適量水,使其含水量接近取優含水量後,再加振、壓、夯實後,用環刀法取樣,檢測實際幹實密度。

⑵ 當填土含水量超過該填料最優含水量時:

尤其是用黏性土回填,當含水量超過最優含水量,在進行振、壓、夯實時,易形成"橡皮土",這就須採取如下技術措施處理。

①、開槽晾乾。

②、均勻地向鬆散土內摻入同類乾性黏土或剛化開的熟石灰粉。

③、當工程量不大,而且已夯壓成"橡皮土",則可採取"換填法",即挖去已形成的"橡皮土"後,填入新的符合填土要求的填料。

⑶ 對黏性土填土的密實措施中,絕不允許採用灌水法。

因黏性土浸水後,其含水量超過黏性土的最優含水量在進行壓、夯實時,易形成"橡皮土"。

六、換填法用砂(或砂石)墊層分層回填時

①、每層施工中,應按規定用環刀現場取樣,並檢測和計算出測試點砂樣的實際幹密度。

②、當實際幹密度末達到設計要求或事先由試驗室按現場砂樣測算出的控制幹密度值時,應及時通知現場。在該取樣處所屬的範圍進行重新振、壓、夯實;當含水量不夠時(即沒達到最優含水量),應均勻地灑水後再進行振、壓、夯實。

③、經過多次振壓實後,還必須在該處範圍內重新用環刀取樣檢測,務使新檢測的實際幹密度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一章 防水材料

取樣方法

一、防水卷材

1、凡進入施工現場的防水卷應附有出廠檢驗報告單、生產許可證及出廠合格證,並註明生產日期、批號、規格、名稱。

2、同一品種、牌號、規格的卷材,抽驗數量為大於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於100卷抽取2卷。

3、抽檢的卷材進行規格和外觀質量檢驗。

4、在外質量達到合格的卷材中,每卷在距端部300mm處裁取1m長的卷材封扎,送檢物理性能測定。

5、膠結材料是防水卷材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材料,因此必須和卷材一併抽檢。抽樣方法按卷材配比取樣。同一批出廠,同一規格標號的瀝青以20t為一個取樣單位,不足20t按一個取樣單位。從每個取樣單位的不同部位取五處潔淨試樣,每處所取數量大致相等,共1Kg左右,作為平均試樣。

二、防水塗料

1、同一規格、品種、牌號的防水塗料,每10t為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進行抽檢。取2Kg樣品,密封編號後送至有關部門檢測。

2、雙組聚氨酯中甲組份5t為一批,不足5t也按一批計,乙組份按產品重量配比相應增加批量。甲、乙組份樣品總量為2Kg,封樣編號後送至有關部門檢測。

三、建築密封材料

1、單組份產品以同一等級、同一類型的300支為一批,不足300支也作為一批。

2、雙組份產品以同一等級、同一類型的1t為一批,不足1t按一批進行抽檢;乙組份按產品重量比相應增加批量。樣品密封編號送至有關部門檢測。

四、進口防水材料

1、幾進入現場的進口防水材料應有該國國家標準、出廠標準、技術指標、產品說明書或參照國內標準依據以及我國有關部門的複檢報告。

2、現場抽檢人員應分別按照上述對卷材、塗料、密封膠等有關規定的方法進行抽檢。經抽檢合格後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3、現場抽檢必檢項目應按我國國家標準或有關其他標準。在無標準參照的情況下,可按該國國家標準或其他標準執行

4、建築幕牆用硅酮結構密封膠,應按《建築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16776—1997)檢驗。

五、處理程序

防水材料的外觀質量檢驗,全部指標達到標準規定時即為合格,其中如有一項指標達不標到要求,就在受檢產品中加倍取樣複檢,全部達到標準為合格。複檢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產品外觀質量不合格,若仍有末達要求時應由原生產單位進行退貨或調換(也可逐卷檢查,剔除外觀不合格後判該產品為外觀合格)。

防水材料物理性能檢驗,凡規定項目中有一項不合格者為不合格產品,則應在受檢產品中重複加倍抽檢,待全部達到要求時為合格,若仍有末達到要求時應由原生產單位進行退貨或調換,然後再按上述步驟進行復檢。

防水材料除規定複檢項目外,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則由使用單位或監理單位按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 建築幕牆

取樣方法

一、幕牆材料

㈠ 石材的彎曲強度

1、試樣尺寸:試樣厚度(H)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試樣厚度(H)≤68mm時寬度為100mm;當試樣厚度大於68mm時寬度為1.5H;試樣長度為10×H+50mm。長度尺寸偏差±1mm,寬度、厚度尺寸偏差±0.3mm。

2、示例:試樣厚度為30mm時,試樣長度為10×30+50mm=350mm;寬度為100mm。

3、試樣上應標明層理方向。

4、試樣兩個受力面應平整且平行。正面與側面夾角應為90度±0.5度。

5、試樣不得有裂紋、缺稜和缺角。

6、在試樣上下兩面分別標記出支點的位置(見圖2—11—1)。

7、每種試驗條件下的試樣取五個為一組。如對乾燥、水飽和條件下的垂直和平行層理的彎曲強度試驗應制備20個試樣。

㈡ 寒冷地區石材的耐凍融性

1、試樣尺寸:邊長50mm的正方體或⊙50mm×50mm的圓柱體;尺寸偏差±0.5mm。

2、每種試驗條件下的試樣取五個為一組。若進行乾燥、水飽和、凍融循環後的垂直和平行層理的壓縮強度試驗需製備試樣30個。

3、試樣應標明層理方向。

有些石材,如花崗石,其分裂方向可分為下列三種:

①、裂理(rift)方向:最易分裂的方向。

②、紋理(grain)方向:次易分裂的方向。

③、源粒(head—grain)方向:最難分裂的方向。

如需測定此三個方向的壓縮強度,則應在礦山取樣,並將試樣的裂理方向、紋理方向和源理方向標記清楚。

4、試樣兩個受力面應平行、光滑,相鄰面夾角應為90度±0.5度。

5、試樣上不得有裂紋、缺稜和缺角。

㈢ 室內用花石的放射性

隨機抽取樣品兩份,每份不少於3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檢驗樣品。

㈣ 玻璃幕牆用結構膠的邵氏硬度

1、試樣厚度至少6mm,若試樣厚度小於6mm可用不多於3層、每層厚度不小於2mm的光滑、平行試樣進行疊加,但這樣所測得的結果和在整塊試樣上所測出的硬度不能相比較。

進行比對試驗的試樣尺寸必須大致相同。

2、試樣必須有足夠的面積,使壓針和試樣接觸位置距離邊緣至少12mm,試樣的表面和壓足接觸的部分必須平整。

橡膠袖珍硬度計原則上不能在球形、不平整或粗糙的表面上進行硬度測量。但在特殊情殊情況下是允許的,比如,測量膠輥的硬度,在這種情況下,所測得的硬度與試樣表面狀況有關,因而和在標準試樣上測量的結果不同。

㈤ 玻璃幕牆用結構膠標準條件拉伸粘結強度(無取樣標準,可按上海市建成築科學研究院取樣要求取樣)。

鋁材和玻璃試規格為40mm×50mm,鋁材至少5塊,各行玻璃至少15塊。

㈥ 玻璃幕牆用結構膠相容性試驗(無取樣標準,可按上海市建成築科學研究院取樣要求取樣)。

結構膠取樣3支,同時應註明所用材料的類型、產品名稱、規格及生產廠家。

㈦ 石材用密封材料的汙染性

1、基材尺寸為(25×25×75)mm(見圖2—11—1),共需24塊基材,製成12個試件。

2、底塗料—當製造商推薦使用底塗料時,則每個試件的兩塊基材中,一塊基材加底塗料,另一塊不加底塗料,試驗結束後,分別記錄加底塗料和不加底塗料基材的汙染值。

二、幕牆物理性能

1、測試樣品根據委託方提供的正式圖紙、計算書確定,其類型及外形尺寸應具有代表性。

2、委託方提供的正式圖紙、計算書,應明確幕牆的性能要求,即明確氣密性、水密性、設計風壓、平面內變形性能等指標。

3、試件各組成部件應為生產廠家檢驗合格的產品,部件的安裝、鑲嵌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加設任何特殊的附件或採取其他特殊措施,試件所使用的材料(玻璃、密封材料、結構膠、鋁合金型材及板材、石材、鋼材、不鏽鋼、五金件等)應與建築物上的幕牆採用的材料相同。

三、後置埋件的現場拉拔強度試驗

取相同類型、相同規格和用於相同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的3處錨栓,各處數量均應不少於3個。

第十三 建築門窗

取樣方法

一、空氣滲透性能、雨水滲漏性能、風壓變形性能

同一窗型、規格尺寸應至少檢測三樘試件。

二、保溫性能和隔聲性能

對同一生產企業和同一保溫性能等級的節能門窗每1萬M2(包括不足1萬M2)建築面積(在一個建設項目中)各抽取1樘。

第十四章 室內環境汙染

取樣方法

一、取樣須知

1、民用建築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2、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環境汙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牆面不小於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佈,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①、民用建築工程中的建築和裝修材料在揮發汙染物時,總是造成貼近牆面的地方濃度要高一些,如果現場檢測取樣時,取樣點距內牆面距離太近,結果將失去代表性。如果取樣點選在凹凸牆面處、捌角處,結果也將失去代表性。因此,現場檢測取樣時,為了避免牆面的局部影響,取樣點應距內牆面不小於0.5m是適宜的。

另外通風道中的氣體,與被測量房間內的氣體有很大差別,因此,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取樣是為了對某一個被測量的房間來說有更好的代表性。 ②、現場檢測取樣時,取樣點應距樓內地面(樓面)高度0.8~1.5m。

從氡、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五種汙染物的理化性質來講,它們的氣態物質在空氣中的比重各不相同,有的比空氣輕,有的比空氣重,在絕對平靜的空氣中,可能有的集中在室內空氣的上部,有的可能集中在室內空氣的下部,但只要稍有擾動(如人員走動),各部分空氣就會混合起來。因此,一般來說,汙染物比重不同造成的影響不大。0.8~1.5m是人的呼吸帶高度,在這一高度度取樣檢測,可以代表人吸入汙染物的真實情況。

3、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後進行。

室內通風換氣是建築正常使用的必要條件,由於採用自然通風換氣的民用建築工程受門窗開閉大小、天氣等影響變化很大,換氣率很難確定,而在關閉門窗的條件下檢測可避免室外環境變化的影響,因此規定將充分換氣的敞開門窗關閉1h後進行檢測。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其通風換氣設計有相應的規定,通風換氣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在此平衡條件下檢測,才能得真實的室內氡濃度及甲醛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數據。

4、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h以後進行。

5、布點考慮現場的平面佈局和立體佈局,高層建築物的立體布點應有上、中、下三個監測平面,並分別在三個平面上布點。

6、確定採樣點時可用交叉布點,斜線布點或梅花樣布點的方法。

7、採樣時應準確記錄採樣現場的溫度和大氣。

二、取樣數量

1、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抽檢數量不得少於5%,並不得少於3間;房間總數少於3間時,應全數檢測。

2、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並不得少於3間。

3、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①、房間使用面積小於50M2時,設1個檢測點;

②、房間使用面積50~100M2時,設2個檢測點;

③、房間使用面積大於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從取樣代表性講,自然取樣點多一點代表性好一些,但太多會有很多困難,也無必要。從工程實踐講,一般一個房間總要有一個取樣點,否則,房間情況各不相同,無法彼此代表。50M2以下代表了一般房間的情況。50~100M2較大的房間,由於空氣流動方面的原因,房間內空間各點的情況會有較大差別,因此,設2個取樣點;100M2以上時,設3~5個取樣點較為合適。

4、當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時,應查找原因並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一倍。

三、處理程序

1、當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表2.13.1的規定時,可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係指各種汙染物檢測結果及各取樣檢測點的檢測結果兩個方面,均要全部符合表2.13.1的規定,否則,不能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2、當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表2.13.1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並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一倍。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表2.13.1的規定時,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建設工程結構質量檢測

第十五章 工程樁

抽檢方法

按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的要求如下:

一、靜載荷試驗

凡是為設計提供設計依據而進行的單樁承力檢測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樁驗收性檢測,均應採用靜載荷試驗中的慢速維持法。

1、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物;

2、18層以上的高層建築;

3、體型複雜、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建築物;

4、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築物(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

5、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築物;

6、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7、地質條件複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的工程;

8、採用新樁型或新工藝的工程;

9、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明顯擠土效應的工程。

抽檢數量:單位工程內同一條件下試樁數量不應小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小於3根;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小於2根。

一般情況下,在工程樁施工前,設計人員根據工程情況先做試驗樁,通過對試驗樁進行載荷試驗所獲得的承載力等相應的數據,再確定整個工程的樁型、規格和用樁數量。

靜載荷試驗中應注意:

1、試驗樁應有足夠的代表性,對於鑽孔灌注樁,在成孔後混凝土灌注前,必須進行孔徑、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檢測,沒有代表性的樁不應作為試樁。

2、預製樁在沉樁後到進行試驗時的間歇時間(休止期)不應少於樁周土體強度恢復或基本恢復的時間,持力層為粘性土,應為28天以上,砂質粉土、砂性土宜為14天以上,灌注樁應滿足樁身混凝土養護所需要的時間及樁周土體強度恢復所需要的時間,宜為成樁後28天,樁身完整性檢測時,休止期可適當縮短,但灌注樁不得小於14天。

3、試樁、錨樁(壓重平臺支墩)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應符合表3.1.1要求。

4、加載量,為提供設計依據的試驗樁,應加載至地基土破壞;為工程驗收而進行抽樣檢測的試驗樁,最大加載量不應小於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設計值的1.6倍。

5、試樁樁頂必須保持平整,對於打入樁如樁頂破環,應按原設計恢復;對於灌注樁,應鑿除樁頂強度較低的混凝土,所有主筋都均需接至樁頂保護層下,並在此範圍內設置加強箍筋及3~5層鋼筋網片,樁頂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樁身混凝土強度且不低於C30,接樁處的樁身截面積與原樁身截面積相同,且中心軸線應重合。

二、高應變動測法

高應變試樁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樁,對地質條件相近,樁型和施工條件相同的樁,試樁數量不宜少於總樁數的5%,並不應少於5根;當工程地質條件複雜,或對樁基施工質量有疑問時,應由設計方和建設方決定增加試樁數量。高應變試驗採用實測曲線擬合分析確定CASE阻尼係數值,擬合計算樁數不宜少於試樁總數的50%,並不少於5根。

高應變檢測時,樁頂必須處理,鑿除頂部強度較低混凝土,用不得低於樁身混凝土強度且不低於C30混凝土,將樁接長至地坪以上1.5~2倍樁樁徑處。錘與樁頂之間設置墊層,放置平整並及時更換。

檢測時,傳感器必須符合有關規範要求,檢測儀器(包括傳感器)必須都是處在標準狀態,同時量測每次錘擊下樁的最終貫入度,貫入度的記錄應與打樁分析儀波形記錄相對應。檢測過程中要不斷比較樁身材料實測阻抗與理論阻抗的關係,錘擊實測力與速度峰值成正比。衝擊錘的錘重應不小於預估單樁極限承載力的1.5%,最大落距不宜大於2.5m,貫入度應控制在2~6mm。

二、低應變動測法

適用於在上海地區應用的各種混凝土預製樁,灌注樁的完成性檢驗,判定樁身是否存在缺陷,缺陷和程度及其位置。

抽樣原則及檢測數量:

1、抽樣原則:隨機、均勻並應有足夠的代表性。

2、檢測數量:對有接頭的多節混凝土預製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並不得少於10根;單節混凝預製樁,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灌注樁必須大於50%;採用獨立承臺形式的樁基工程,應擴大抽檢比例,每個獨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橋樑工程、一柱一樁結構形式的工程應進行普測;設計單位也可根據結構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礎上增加檢測比例;動測以後3、4類樁比例過高時(佔抽檢總數5%以上)應以相同的百分比擴大抽檢,直至普測。

3、在施工中發現有有疑問的樁必須進行檢測,但其數量不應計入正常抽檢的比例內。

4、檢測樁的具體樁位宜由設計會同監理共同決定,並宜在設計樁位圖紙上標明,由檢測方具體執行。

為了保證檢測質量,對同一工程中有疑義的樁,宜採用多種方法檢測,並進行綜合分析。

第十六 結構混凝土

抽檢方法

一、回彈法

單個構件檢測:適用於單個結構或構件的檢測。

批量檢測:適用於在相同的生產工藝條件下,混凝土強度等級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藝、養護條件基本一致且齡期相近的同類結構或構件。按批進行檢測的構件,抽檢數量不得少於同批構件總數的30%且構件數量不得少於10件。抽檢構件時,應隨機抽取並使所選構件具有代表性,測區的佈置應按有關標準執行。

二、鑽芯法

㈠ 芯樣應在結構或構件的鑽取部位

1、結構或構件受力較小的部位。

2、混凝土強度質量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便於鑽芯機安放與操作的部位。

4、避開主筋、預埋件和管線的位置,並儘量避開其他鋼筋。

㈡ 鑽取的芯樣數量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單個構件檢測時,每個構件的鑽芯數量不應少於3個;對於較小構件,鑽芯數量可取2個;

2、對構件的局部區域進行檢測時,應有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確認具體的鑽芯位置及芯樣數量。

三、超聲回彈綜合法

1、按單個構件檢測時,構件上應均勻佈置不少於10個測區,對長度小於或等於2m構件,其測區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5個。

2、對同批構件按批抽測時,構件抽樣數不應少於同批構件數的30%,且不少於10件。

3、按批抽樣檢測,批構件應同時滿足以下的技術條件:

①、混凝土強度等級相同;

②、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藝、養護條件及齡期基本相同;

③、構件種類相同;

④、在施工階段所處狀態相同。

第十七章 現場砌築砂漿(筒壓法)

抽檢方法

1、當檢測對象為整棟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應將其劃分為一個或若干個可以獨立進行分析的結構單元,每一結構單元劃分為若干個檢測單元。

2、在每一檢測單元內隨機選擇6個構件(單片牆體、柱),作為6個測區,當一個檢測單元不足6個構件時,應將每個構件為一個測區,在每一測區位隨機佈置若干測點,且不少於1個。

3、在每一測區內,從距牆表面20mm以內的水平灰縫中鑿取砂漿約4000g,砂漿片,塊的最小厚度不得小於5mm。每個測區的砂漿樣品應分別放置並編號,不得混淆。

第十八章 預製構件

抽檢方法

預製構件應按標準圖或設計要求的試驗參數及檢驗指標進行結構性能檢驗:

一、檢驗內容

1、鋼筋混凝土構件和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進行承載力、撓度和裂縫寬度檢驗;

2、不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進行承載力、撓度和抗裂檢驗;

3、預應力混凝土構件中的非預應力杆件按鋼筋混凝土構件的要求進行檢驗;

4、對設計成熟、生產數量較少的大型構件,當採取加強材料的製作質量檢驗的措施時,可僅作撓度、抗裂或裂縫寬度檢驗;當採取上述措施並有可靠的實踐經驗時,可不作結構性能檢驗。

"加強材料的製作質量檢驗的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①、鋼筋進場合格後,在使用前再對用作構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鋼筋按不超過5t抽取一組試件,並經檢驗合格;對經逐盤檢驗的預應鋼絲,可不在抽樣檢查;

②、受力主筋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檢驗合格後,再抽取一組試件。並經檢驗合格;

③、混凝土按5M3且不超過半個工作班生產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組試件,並經檢驗合格;

④、受力主筋焊接接頭的外觀質量、入模後的主筋保護層厚度、張拉預應力總值和構件的截面尺寸等,應逐件檢驗合格。

二、檢驗數量

對成批生產的構件,應按同一工藝正常生產的不超過1000件且不超過3個月的同一類產品為一批。當連續檢驗10批且每批的結構性能檢驗結果均符合本規範規定的要求時,對同一工藝正常生產的構件,可改為不超過2000件且不超過3個月的同類型產品為一批。在每批中應隨機抽取一個構件作為試件進行檢驗。

"同類型產品"是指同一鋼種、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同一生產工藝和同一結構形式的構件。對同類型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時,試件宜從設計荷載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產數量最多的構件中抽取。對同類型的其他產品,也應定期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九章 鋼結構無損檢測

抽檢方法

一、鋼結構無損檢測有嚴格的時間性,這裡僅以焊接接頭進行無損探傷的先決條件為例:

1、必須經焊接檢驗人員的外觀檢查合格後,由檢驗員按該工件相關焊縫的檢查比例填寫探傷申請單。

2、必須在設計規定的焊接時效後進行,通常規定低合金鋼結構鋼焊縫在焊接後24h後展開探傷檢查。

3、必須考慮焊後熱處理對焊縫已存在允許應力、缺陷的影響。

二、鋼結構無損檢測就施工過程而言,可分為工廠製作階段的探險傷檢測和現場安裝階段的探傷檢測。具體實施有:

1、鋼材

GB50205—2001《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範》規定以下情況必須進行復檢,複驗項目參照合同規定的質量合格證,超聲波探險傷是複驗的內容之一:

①、國外進口鋼材

②、鋼材混批;

③、板厚等於或大於40mm,且設計有方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④、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大跨度鋼結構中主要受力構件所採用的鋼材;

⑤、設計有複驗要求的鋼材;

⑥、對質量有疑義的鋼材。

2、焊接球

焊接球焊縫應進行超聲波探傷檢查,檢查按每一規格數量的5%進行抽查,且不應少於3個。

3、鋼結構焊接工程

①、設計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應用超聲波探傷進行內部缺陷的檢驗,超聲波探傷不能對缺陷作出判斷時,應採用射線探傷。

②、焊接球節點網架焊縫、螺旋球節點網架焊縫及圓管T、K、Y形節點相關線焊縫,應進行超聲波探傷。

③、鋼結構中一、二級焊縫質量等級的檢查比例和焊縫質量驗收等級按《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5—2001中的表3.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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