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如何行使?可否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等第三人代為行使?

劉禹祺---


如果自己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的,及時充分掌握公司方方面面經營狀況自然容易,但若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將日常管理權委託給董事會和經理,那股東就常常處於一種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這種情形下,“知情權”對於維護股東權益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公司股東如何行使知情權?

知情權作為股權的重要權能之一,是為了保障股東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的重要權利。體現在現行《公司法》中就是以下三個條文: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本文將以有限公司為例,就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和行使作簡要分析。

首先,根據前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知情權的範圍包括: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第20條);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第15條)。

另外,由於公司法沒有明確列舉,實踐中經常因為會計賬簿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而發生爭議。對於這個問題,山東、北京等地高院採納會計賬簿包括原始會計憑證的觀點,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也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及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目的不正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由公司提供給股東查閱。

可見支持股東查閱原始會計憑證是大勢所趨。

從實務操作角度看,作為股東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呢?

1、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行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並無時間、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東可以隨時提出要求,公司有義務滿足。

2、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知情權的具體範圍和實現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規定公司應每月向股東提交會計報表或者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公司法第166條)。

3、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有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但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客觀要件),書面申請一般應表明股東身份、寫明請求查閱某個期間的賬簿以及查閱目的(主觀要件)。公司如果拒絕,應當在收到該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4、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知情權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允許股東查詢或者複製相關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提起訴訟的前提是經書面請求被公司拒絕或者法定期間內未予答覆,起訴以後,舉證責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擔,比如公司應當就查閱不具有正當目的負舉證責任(合理懷疑)。

5、實踐中,股東如果因為精力或能力有限,需要委託他人代為查閱會計賬簿,該如何呢?《公司法》中並未規定,而查閱會計賬簿確實非同小可,股東利益和公司商業秘密在此發生衝突,如何平衡呢?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直接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否定這一做法的合法性,也有些地方認為私權利的行使並未違反強行法,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並無不妥,但為了保護公司秘密,“他人”應當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是這麼規定的: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股東請求委託他人查閱公司有關檔案材料的,應說明理由並徵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東委託的他人查閱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或者股東的申請指定專業人員查閱,專業人員查閱後向股東出具查閱報告。

股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股東委託他人查閱的申請。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閱產生的委託費用,由股東負擔,股東應在指定人開始工作之前與其協商確定具體數額及支付方法。

最後,如果股東有委派監事的話,通過行使監事權利(《公司法》第53條)也可以達到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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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師,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的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即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除此之外有限公司股東還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份公司股東也有權查閱上述材料,但是無權複製,同時股份公司股東也無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其中,這裡的會計賬簿包括了公司的會計記賬憑證等資料,也就是說可以查賬,這在之前是有爭議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申字第635號裁定書中明確了這一點。

實務中,由於有限公司佔了大多數,因此,有限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較多,而且主要是查閱公司賬簿等財務賬簿資料。目前根據《公司法》及2017年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主要是以下方式:

第一,股東自行查閱

由於會計賬簿涉及太多公司機密,因此股東並不是可以隨意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股東需要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如果公司認為股東這一請求具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查閱,同時應當自股東提出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該股東並說明理由。此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二,股東起訴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股東,起訴時有股東資格,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當然起訴時喪失股東資格的股東在持股期間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材料的,法院也是支持的。

第三,經判決後的股東查閱公司相關資料

人民法院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查閱或複製這些材料的時間、地點和這些材料的名錄。股東依據該判決書查閱會計賬簿等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委託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輔助進行。

因此,股東查閱這些資料時可以委託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但是該股東必須在場,且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具有法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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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在金陵


大家好我是(財經小哥哥) ,我是一位財經愛好者,我喜歡有規劃的理財,有創意的賺錢,我相信有需求就有市場,沒有賺不到錢的行業,只有不會賺錢的人。我喜歡研究股票,管理經濟,研究市場規劃,用自己獨特的眼光去看待市場的變化。以下是我的觀點和分享,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從實務操作角度看,作為股東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呢?

1、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行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並無時間、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東可以隨時提出要求,公司有義務滿足。

2、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知情權的具體範圍和實現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規定公司應每月向股東提交會計報表或者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公司法第166條)。

3、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有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但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客觀要件),書面申請一般應表明股東身份、寫明請求查閱某個期間的賬簿以及查閱目的(主觀要件)。公司如果拒絕,應當在收到該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4、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知情權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允許股東查詢或者複製相關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提起訴訟的前提是經書面請求被公司拒絕或者法定期間內未予答覆,起訴以後,舉證責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擔,比如公司應當就查閱不具有正當目的負舉證責任(合理懷疑)。

5、實踐中,股東如果因為精力或能力有限,需要委託他人代為查閱會計賬簿,該如何呢?《公司法》中並未規定,而查閱會計賬簿確實非同小可,股東利益和公司商業秘密在此發生衝突,如何平衡呢?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直接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否定這一做法的合法性,也有些地方認為私權利的行使並未違反強行法,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並無不妥,但為了保護公司秘密,“他人”應當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是這麼規定的: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股東請求委託他人查閱公司有關檔案材料的,應說明理由並徵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東委託的他人查閱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或者股東的申請指定專業人員查閱,專業人員查閱後向股東出具查閱報告。

股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股東委託他人查閱的申請。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閱產生的委託費用,由股東負擔,股東應在指定人開始工作之前與其協商確定具體數額及支付方法。

最後,如果股東有委派監事的話,通過行使監事權利(《公司法》第53條)也可以達到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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