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問題還不知道怎麼辦?如今“民告官”已是平常事

徵地拆遷時通常存在許多問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徵收戶在徵收補償金額以及結果等方面有意見,補償金過於少,特別有時候是幾套房子的差別,這也對徵收戶今後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

如果面臨這種問題,許多徵收戶承受巨大壓力,認為面對政府只能做出讓步。事實上當前社會,徵地拆遷越來越嚴重,行政訴訟也是屢見不鮮,“民告官”已經不是罕見的了。

如果大家碰到拆遷補償金額非常低時,這裡面肯定會牽涉到些許不符合規定的行政操作。這種情況下大家能將拆遷方違法行為當成切入點,可以說這就是獲得優勢地位最好的方式。下面律師給朋友們進行分析,面對徵地拆遷時,“民告官”事實上也不難。

遇到拆遷問題還不知道怎麼辦?如今“民告官”已是平常事

哪種狀況下大家能夠“告官”呢?

1、徵收戶如果對於徵收以及徵用的通知存在意見,覺得補償的標準太低,無法使今後的生活得到保障的;

2、徵收戶覺得行政單位讓他們的合法利益或者是土地承包權以及經營權受到損害,通常來說要是政府強行展開土地徵收工作,或是強行除掉土地附著物,是能夠起訴的。

3、徵收戶覺得行政單位沒有按照法律展開、沒有根據要求執行或是違反規定改變、撤銷政府批准的協議等有關謝頂。要是補償協議上規定了安置時間,時間到了政府還沒有安置的話,就能夠根據法律進行訴訟。

4、徵收戶覺得行政單位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損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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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簡單來說,只要是滿足下面要求就行:

1、原告屬於滿足法律中要求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團體;(房屋或土地屬於你自己的,要是徵收或者拆遷的土地或房屋不屬於你,也就跟你不存在直接聯繫了)

2、存在明顯被告:(你要清楚訴訟的具體政府,如果拆房子的是某個政府,但是你將其他的告上法庭,這是不合理的)

3、存在明確訴訟要求及實際依據;(你具體告的對象?是針對房屋拆遷還是土地徵收,或者是強行除掉土地附著物,這是必須清楚的)

4、在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範圍以內或是人民法院管理的。(瞭解要到那個法院去告,別找錯對象)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那麼就能夠“告官”了。

“民告官不見官”如何處理?

以前處理的行政案例中,通常存在這種現象,就是“民告官不見官”,大家費勁全力向法院請求幫助,到庭的僅僅是政府的普通工作人員,主要的工作負責人卻拒絕局面。

面對這種現象,今年2月份最高法院就下達了相應的要求,規定在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通過書面形式要求行政部門管理人員出庭的,行政單位管理人員如果拒絕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將情況記錄在案件審理文件裡,而且能向相關單位提出依法處理請求,保證民告官而且可以見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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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心態,“民告官”很容易

“民告官”現在已經屢見不鮮,徵收戶需要做的只有端正心態,避免盲目認為“民告官”無法獲得勝利,就像司法機關工作時規定使每一名群眾在司法案件裡體會到公平公正,就算是政府部門的工作沒有符合法律要求,也同樣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法律不會對完全依賴於權利的人進行保障,面臨徵地拆遷時,要是自己的房屋遭到了強拆或是土地被強佔,但是沒有采取方法,只是一直讓步,或者採用極端方式對抗,最後得到的結果也不滿意,這是沒必要的。提出複議申請的期限是60天,提出訴訟請求的期限是6個月,要求沒有在規定的期限之內通過合理方式解決,那麼後期利益幾乎不可能了。

“民告官”簡單,困難的時面對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大家能否勇敢走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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