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首先說明這個話題比較枯燥。

最近上網不斷看到《為什麼各國都不射殺跳傘的飛行員》、《某國射殺跳傘飛行員竟遭此報應》這類文章,我也不知道這是某個相關部門在發動輿論,要下一盤很大的棋?或者天下文章一大抄所以大家都撞車了,還是怎的。

看看內容,裡面就說飛行員培養不易,價值不菲,這樣白打死捨不得,所以大家都有默契。還有就是這些飛行員都是有道德的,有騎士精神,既然對面都跳傘了,那咱就不打了。也有指出開槍打飛行員是違反《日內瓦公約》,並且又指出打傘兵就沒問題。

看到這些解釋,首先跟固有印象就不相符,我幾乎本能想到的是杜鳳瑞烈士。1958年10月10日,杜鳳瑞烈士在福建龍田上空跳傘後遭國民黨軍機追射犧牲。——中華民國可是《日內瓦公約》締約國之一!

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最早一次大戰時期,飛機剛參戰。飛行員都是天之驕子,自以為是超越常人的一個階層,當時空中見了面,大家揮揮手過去。可自從有人開了第一槍,空中就你死我活起來了。到了二次世界大戰,空中打得一塌糊塗,騎士精神也只能放一邊了。想想看嘛,一分鐘前你才在200米外用8挺機槍對著我座艙猛轟,不是座椅有鋼板我現在就在跟耶和華一家三口搓麻將,哦,這麼快就該我原諒你了?

以我從前的閱讀記錄看,首先蘇德戰場上明顯是沒有啥默契的,雙方都殺紅了眼。有記錄某個紅軍戰鬥機飛行員看到被擊落的德國飛行員落地未死,他倒沒有俯衝下去掃射,他把飛機直接降到地面上抓住那個德國飛行員活活掐死了。至於波克雷什金大尉,人明確宣稱,既然他的義子跳傘後被德國人射殺了,那麼下面就不要怪他了,他是明說他對著德國飛行員降落傘開火的。

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不服來幹

西線又如何呢?前段時間我翻看德國國土防空的一些資料,43年以後德國戰鬥機飛行員損失急劇上升,特別是美軍P47進入護航之後。德軍戰鬥機在和P47的較量中始終佔不了便宜,結果時不時記錄裡就出現德國飛行員跳傘後被掃了,其中還不乏王牌。結合美軍在太平洋的所作所為,可以認為美軍高層縱容甚至鼓勵射殺對方跳傘飛行員的傳聞真實性是很高的。

太平洋戰場上的盟軍射殺日本跳傘飛行員的記錄也有,都零散在各種資料裡。光憑記憶立刻想到的,聖克魯斯海戰,一架日本魚雷機在企業號附近迫降,人都爬出來了,企業號給他們來了一次側舷齊射。另外有艘驅逐艦發現附近有飛機墜海,裡面人爬出來,也立刻來了次側舷齊射。不過馬上就停火了,因為那是架美國飛機,好在沒打死人。新幾內亞空戰,雙方也是毫不客氣地對對方降落傘開火,用螺旋槳切,用機翼撞。緬甸戰區不是還發生了這種怪事嗎?日本戰鬥機掃射跳傘的美軍飛行員,飛得過近,美國佬掏出自衛手槍對著駕駛艙給他來了四發,成功反殺。

和跳傘飛行員相類似還有海難倖存者,日本固然有利根號重巡搞印度洋大屠殺,美軍也有黑鱸號潛艇掃射落水日軍以引來鯊魚清場的壯舉。對了,還有俾斯麥海戰之後,盟軍戰鬥機和轟炸機出動了整整一個星期,射擊海面上一切飄著的東西。

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在我國戰場上鬼子飛行員的騎士精神?

最後單說說鬼子,其實鬼子沒什麼說的,姦淫擄掠無惡不作唄,鬼子戰鬥機不顧規矩那是常態。1937年9月至1938年7月之間,日軍戰鬥機射擊我跳傘飛行員記錄如下:

1937年9月19日,南京上空,中國空軍一架波音281飛行員在跳傘後被日軍射殺。

1937年12月3日,南京上空,中國四大天王之一樂以琴,為了躲避日軍掃射而延遲開傘,不幸沒能打開而犧牲。

1937年12月9日,南昌上空,三大隊8中隊2606號機飛行員關中傑在跳傘後遭到日軍射殺。

1938年2月,漢口上空,飛行員楊吉恩在返航時遭遇日機突襲,跳傘後被射殺。

1938年2月18日,武漢二一八空戰,四大隊22中隊劉志漢隊長在空戰中被擊落,跳傘時遭到日軍掃射,劉志漢隊長裝死逃過一劫。

1938年3月23日,第二次歸德空戰,飛行員韋鼎峙被擊落後跳傘,遭到日機掃射,僥倖逃生。

1938年4月10日,第三次歸德空戰,飛行員孫金鑑被擊落後跳傘,遭到日機射殺。

1938年6月26日,南昌上空,蘇聯援華航空隊飛行員安東·古班柯在空戰中被擊落,跳傘時遭到日軍掃射,幸得戰友掩護,得以生還。

1938年7月4日,南昌上空,4大隊22中隊飛行員信守巽在空戰中被擊落,跳傘時遭到射殺。

1938年7月16日,南昌上空,蘇聯援華航空隊飛行員瓦林琴·多多諾夫在撞落一架敵機後成功跳傘,遭遇日軍掃射,僥倖生還。(順便說說,這位大爺在此次空戰中直接撞死的是日軍大王牌南鄉茂章,跳傘後日機瘋狂追殺報復。)

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樂以琴跳傘油畫

不到一年就統計了10次,我國力量不足,沒法報復回來,鬼子去太平洋上繼續撒潑,結果踢了鐵板。

要想把所有跳傘後被射殺的飛行員進行詳細地統計列個名單恐怕永遠都不可能,這些記錄實在太零散了。但幾乎毫無疑問的是,在二次大戰各國政府間,並沒有什麼不射殺對方跳傘飛行員的默契,相反縱容和鼓勵恐怕才是主流。

至於飛行員個人的騎士精神呢?那當然有,埃裡希·哈特曼就被一架P51饒過一命;在日本也有海法秀一饒過哈普·哈羅蘭的俠義之舉。但正是唯因其少,方顯得可貴,才會有當事人數十年後舊地重遊尋訪當年宿敵的佳話。由此側面可見,射殺敵方跳傘人員在當時飛行員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中,即使不是司空見慣,但也絕不是什麼稀罕或者不可接受之事。

歷史上就是這麼個情況,那麼現在到底能不能呢?只能動手查了。

這裡說的能不能,是指法律層面;要是物理層面,大拇指按下炮鈕即可,哪兒談得上能不能的。

按別人帖子的提示,翻了一下《日內瓦公約》。

現行《日內瓦公約》於1949年制定,共分四部及附錄,分別是:

1.《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2.《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3.《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4.《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我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1957年起對我國生效。

逐條看過之後,與跳傘飛行員相關應該在《日內瓦第一公約》第三條第一款:

第 三 條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之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因為原文對跳傘的飛行員屬於哪類這種細節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後來國際紅十字會又出了《日內瓦公約附註》,我找到了2017年出的最新版附註,對以上條款有如下解釋:

“其他原因還包括如船隻失事、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或類似的落入或處在衝突一方權力之下的情形(比如在檢查站),即使該情形可能不能被視為等於拘留。”

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參看紅線部分

由此看來,至少在現在,對敵方跳傘飛行員開火確實屬於違反日內瓦公約的戰爭犯罪行為。

著名美國飛行員C.E.耶格爾,官方認證的人類第一個在飛行中超過音速的飛行員,在二戰中有11.5架擊落記錄。其回憶錄中有以下一段:

到底能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

耶格爾和貝爾X-1

“交戰雙方都犯有暴行。那年秋天(1944年),我們戰鬥機大隊奉第8航空隊之命,組織一次最大規模的行動。我們的75架‘野馬’飛機受命飛往德國境內一塊方圓80公里的地方,我們奉命對所有活動物體進行射擊。這次行動的目的是挫傷德國民眾的銳氣。……沒人問我們襲擊平民時會有什麼感覺。這是一次悽慘而骯髒的行動,但我們都準時起飛,並按命令去做了。如果有人拒絕參加(我記得沒人拒絕),那他也許會上軍事法庭的。我記得我坐在博西凱的旁邊,悄悄對他說:‘如果我們去做這樣的事情,那我們就必須首先肯定我們是戰勝國這一邊。’我今天仍這樣認為。”

記得遵守公約,更重要的是保證自己的國家是戰勝國,就是這樣。



​※

本文是去年寫的,所以請不要驚詫於最近有沒有這個話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