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這家法院發出首份律師調查令!

“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現指定本案委託訴訟代理律師前往你處調取相關證據。持令律師:山西太初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某某、劉某某。請在對持令律師姓名、身份、單位確認無誤後,在指定期限內及時向持令律師提供以下證據。”

近日,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第十二民事審判團隊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升離婚糾紛一案時,需要提供原、被告二人打架的報警記錄,遂向原告委託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明確載明瞭受委託律師的執業信息、調查範圍、調查期限。

山西這家法院發出首份律師調查令!

這是離石法院在辦理民事訴訟案件中首次適用律師調查令收集證據,既保障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促進公正審理,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審判效率。

讓我們一起漲知識吧!

律師調查令是什麼呀?好像沒聽過。

律師調查令是由法院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依當事人的申請,授權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前往有關部門調查涉案當事人銀行賬號、檔案材料等與案件相關信息的一種令狀。(人民法院報《律師調查令”有待完善規範》作者:廖長春 丁鑫)

那他到底有什麼用呢?

一是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法律關於一般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規定對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因訴訟需到一些國家機關或者銀行、企業調取證據時,這些部門往往以調取的信息涉密為由不予提供。而通過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由於持調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調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的規定,相關部門能夠積極配合提供資料。由此,律師調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二是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杜絕法官先入為主。

法官是溝通法律帝國和現實世界的橋樑,其審判活動必須是中立的和無偏私的,這就決定了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地位的超然性和中立性、被動性,不提前主動介入當事人的糾紛,否則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超然中立地位,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一些法定的原因出現導致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時,法官會依職權或者依照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這樣的方式會使法官提前接觸證據,導致法官心證過早形成,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遭受質疑。而通過簽發律師調查令的方式,由律師持調查令調查取證,則可以避免上述衝突的出現。

山西這家法院發出首份律師調查令!

三是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提升司法效率。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訴諸法律加以解決,導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長,而法官人數增長幅度遠低於案件增長幅度,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這樣一種大背景下,如果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親自去調查取證,無疑會降低司法效率。通過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在必要的時候藉助律師這一法律職業群體來共同促進司法效能的發揮,根據實際情況將某些調查取證這一非絕對專屬性權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律師行使,是司法職能的合理延伸,也是出於更高效發揮司法效能的需要。

四是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

毫無疑問,律師群體依法獨立執業,提供法律服務,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但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被調查人負有提供協助的義務,律師在調查中常常遭到無理的拒絕,限制了律師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為律師調查取證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有利於增強律師的職業尊榮感,提升律師參與我國法治建設的積極性。(人民法院報《對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幾點思考》作者:吳榮鵬)

聽說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權威性方面。律師調查令制度處於試行階段,律師持令調查的權限、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履行何種義務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銀行等單位的管理規定對調取相關信息的主體有明確要求,需要法律授權,要求其配合有時會出現障礙。

二是普適度方面。目前律師調查令尚未被廣泛瞭解和知悉,少數基層單位或組織,仍認為必須有法院工作人員到場,否則,不予配合。各省文件存在差異,律師持令到外省調查也有個別不予協助的事例。

三是嚴謹性方面。為防範不規範使用或濫用風險,各地一般通過規定嚴格的申請簽發程序或設定細緻的調查範圍兩種方式加強約束,但試行過程中仍有極個別法官對簽發的調查令內容限定不細,可能影響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的支持力度。

四是威懾力方面。鑑於調查主體、調查內容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範圍往往因案而異,對於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調查”等情形較難判定,加之接受調查主體對是否屬於“濫用”關注度低等原因,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極少。(人民法院報《律師調查令的規範與規範》作者:張縱華)

讓我們一起解決吧!

一是在法律層面對該制度進行規範,明確調查令的性質和相應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確立實施規則;二是對具體操作流程作進一步細化和規範,探索建立統一的調查令樣式,推進律師調查令制度規範化建設;三是與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溝通,擴大調查令社會知悉度,推進律師調查令有效施行;四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兩微一網”、座談會、法治講座、聯席會等方式對法院“律師調查令”的作用、效力進行宣傳,營造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親愛的小夥伴們,律師調查令這下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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