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是全球現代社會應用最早、相對簡單或典型的特許經營或PPP模式,但國際上不同機構對其的定義也有不同。
(1)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私營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基礎設施進行融資、建設、維護和運營,此後所有權移交為公有。
(2)世界銀行:政府給某些公司新項目建設的特許權,私營合夥人或某國際財團願意自己融資、建設某項基礎設施,並在一定時期內經營該設施,然後將此設施交給政府部門或其他公共機構。
(3)世界銀行學院:一種私營部門和政府部門之間的長期合同關係,用以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其中私營部門承擔較大風險和管理職責。
(4)亞洲開發銀行:項目公司計劃、籌資和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經所在國政府特許在一定時期內經營項目;特許期到期時,將項目資產所有權移交給國家。
(5)我國原國家計委: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項目授予外商或民企為特許權項目成立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特許期滿後,項自公同將特許項目無償交給政府部門。
總之,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 -移交”, 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私營企業(含國企、外商)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通常為10~ 30年)內向該項目的使用者收取適當費用(經政府批准的價格),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一般是免費)。
在我國,BOT是政府通過與外企/私企(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或央企/國企(20 世紀90年代後期起至今)簽訂特許權協議,吸引社會資本加快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手段,故也常稱作“特許權/特許經營招標”或“法人招標”,它是PPP最常見的表現形式,也是其他很多衍生模式的基礎。
其實BOT更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管理方式,以政府方和社會資本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社會資本頒佈特許權,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方成為監管方。
本讀書筆記摘抄自:王盈盈,馮珂,王守清.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PPP):實務問答1000例[M]. 2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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