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違規攤點受阻 推人致其輕傷獲刑

本報訊 小區保安張某在與同事清理小區門口違規流動攤點時,因與攤主發生糾紛致人輕傷。日前,經肥西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肥西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17年10月1日,張某與同事在保安隊長賀某某的帶領下,到其負責的小區門口清理違規攤點。其間,賀某某見規勸無效,便命令保安強行將其中一名攤主唐某某的三輪車拉走。情急之下,唐某某拿起一個塑料凳子砸向賀某某,其後雙方相互廝打。張某等其他保安以及周圍群眾見狀便上前拉架,一名保安將唐某某手中的塑料凳子奪下。隨後,賀某某上前推搡唐某某,唐某某從攤位上又拿出一根鐵棒將賀某某頭部打破。張某見此,衝上去奪走了唐某某手中的鐵棒,並用力將唐某某推倒。唐某某在向後跌倒時撞到了身後的圍牆稜角,致肋骨骨折。經鑑定,唐某某的損害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及時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另外,鑑於張某清理違規擺攤是履行職責,且被害人未配合清理工作,在雙方發生衝突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酌情對張某從輕處罰。(丁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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