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與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通知 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工作

稅務總局與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通知 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工作

中國聯合商報 記者 侯翔宇 實習記者 劉宇鑫 綜合報道 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納稅信用在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與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積極促進“銀稅互動”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擴大受惠企業範圍,逐步將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企業由納稅信用A、B級擴大至M級;積極推進稅銀數據直連模式,鼓勵銀行創新信貸產品,推進“網上一站式”辦理;積極推廣成熟適用的信貸產品,提升“銀稅互動”工作質效。

《通知》強調,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借“銀稅互動”名義以任何形式向申請貸款企業收取任何費用。銀行請第三方合作機構協助處理“銀稅互動”涉稅信息的,應在合作協議中規定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企業收費,也不得向企業轉嫁任何費用,發現第三方合作機構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變相抬高融資成本,銀行應停止與其合作。

《通知》提出,稅務和銀保監部門要建立“銀稅互動”效果評價體系,提升守信激勵的示範效應,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受惠企業範圍擴大

此次《通知》將對小微金融、供應鏈金融具備重大的積極影響。

眾所周知,小微企業融資難本質上是由供需不平衡造成的,作為貸款需求方的小微企業,往往經營不規範、不重視信用積累。而銀行放款長期形成的依賴抵押擔保物的業務慣性,未形成對小微企業第一還款來源的風險識別和信用評價能力,使得銀行對小微信貸並不感冒。

因此,這就造成了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得不到滿足,而銀行的資金供給又找不到釋放出口的尷尬局面。對於供應鏈金融來說,鏈條上的小微企業眾多,若小微企業的信用不能得到保證,就會嚴重影響到整個鏈條的開展。

據瞭解,“銀稅互動”即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合作,幫助企業將納稅信用轉化為融資信用,解決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題。“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活動,是稅務總局與銀保監會於2015年7月聯合推出的一項舉措,目的是通過稅務部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共享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緩解小微企業信貸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推動銀行加大對誠信納稅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該項舉措實施以來,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力合作,“銀稅互動”貸款產品增長迅速。

2018年,再次提到“各級監管部門要繼續深化和推廣‘銀稅互動’和‘銀商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

據稅務部門統計,從2015年實施至今年9月底,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向守信小微企業發放貸款160.9萬筆1.57萬億元。僅今年前三季度,已向守信小微企業發放貸款69萬筆3939億元,與2018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157.5%、18.6%。可以說,“銀稅互動”自推出以來,深受廣大守信納稅企業歡迎。

促進“銀稅互動”健康發展

稅務總局、銀保監會再次聯合印發《通知》,就是要在鞏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健康發展,釋放合作潛能,為更多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通知》特別提及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兩方面內容。對此,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有關負責人作出詳細解答。

一是繼續擴大受惠企業範圍。鼓勵銀行逐步將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惠企業範圍將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至M級,加強對新設立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二是積極推進銀稅數據直連。稅務和銀行之間“省對省”數據直連機制將加快推進,稅務和銀行之間數據交換模式也將轉換到更安全、更高效的直連模式。

三是不斷提升“銀稅互動”信貸服務效率。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要引導銀行聚焦小微企業特點,不斷創新設計信貸產品,積極利用網上銀行等渠道實現貸款“網上一站式”辦理,開展“銀稅互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成效分析,適時推廣成熟適用的信貸產品設計理念和運行模式。

四是規範“銀稅互動”正常秩序。《通知》明確,嚴禁第三方合作機構借“銀稅互動”名義以任何形式向申請貸款的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發現第三方合作機構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變相抬高融資成本的,銀行應停止與其合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銀保監、稅務部門。

信息安全成焦點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安全目前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涉稅信息直接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既是企業重要的商業秘密,也是國家重要的經濟數據。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在“銀稅互動”合作協議中要明確各方數據安全管理和保密責任。要按最小授權原則設定涉稅數據管理和使用權限,切實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及時響應企業對“銀稅互動”的意見。銀行在融資服務中需要使用企業發票數據的,應依法合規獲取,並嚴格保護企業上下游信息安全。

上述負責人強調,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在“銀稅互動”工作中要始終高度重視保護企業涉稅信息安全,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信用信息傳輸、存儲和使用例如,發票記載了購銷雙方交易信息,其內容不僅屬於銷售方,也屬於購買方,還是重要的稅收徵管數據,關係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在“銀稅互動”工作中始終高度重視保護企業涉稅信息安全,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信用信息傳輸、存儲和使用。

《通知》最後指出,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要充分發揮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組織開展豐富多樣的宣傳推廣活動,不斷擴大“銀稅互動”知曉面。銀保監部門要將“銀稅互動”業務開展情況納入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體系,引導其積極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稅務和銀保監部門要建立“銀稅互動”效果評價體系,及時分析反映“銀稅互動”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勵的示範效應,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