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本想引蛇出洞,誰料引“火”上身

2017年2月22日中午,黃某全在藤縣某鎮捕蛇,見到一條蛇鑽入一旱地邊的蛇洞裡後,就用乾枯的茅草點燃放在蛇洞口,並扇風把煙燻入蛇洞,蛇竄出洞後,

黃某全去捕蛇,未將點燃的茅草熄滅,點燃的茅草把蛇洞口的雜草引燃,火勢向附近山林蔓延,引起了山林失火,將被害人黃某林、黃某強等人的山林燒燬。失火後黃某全試圖用手和木棍撲火,但因火勢太大無法撲滅。經鑑定,黃某全失火燒山過火林地面積為4.43公頃。

「以案說法」本想引蛇出洞,誰料引“火”上身

2019年10月10日,藤縣檢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對黃某全提起公訴。2019年10月23日,藤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全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說法」本想引蛇出洞,誰料引“火”上身

失火罪,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以案說法」本想引蛇出洞,誰料引“火”上身

在野外不慎引發山火後,應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等待專業撲火隊員趕到,將損失減少到最小。預防火災,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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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藤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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