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高利貸”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民間借貸是高利放貸生存的溫床,從原本的緩解資金緊張的燃眉之急,轉變成一大批以高利放貸為生的“職業放貸人”,這批人以充裕的資金為資本,出借資金,約定高額的利息,賺取高昂的收益。

2019年10月21日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此規定,觸碰了一大部分的利益,甚至切斷了這批人的利益點,他們以此為生的空間瞬間狹小了。

該規定有這樣的字眼: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名義上縮小了範圍,實際上是精準打擊。《意見》明確了“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作為在十線“城市”從業的律師來說,尤其是那些有數年執業經驗的律師來說,因為執業區域的問題,他們對該區域內的“職業放貸人”是掌握一些信息的。

筆者也曾經為固定的個人代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是其已經在去年改行從事其他行業,不再涉足民間借貸行業。

實務界中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說在2018年就已經傳開了,只是沒有看到具體的規範性文件。從傳聞到落地,步調是一點點升級,直接將職業放貸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對這個行當處以重拳是正確的。

從聊城“於歡”案就能看出,“職業放貸人”一般不是一個人,是一夥人,他們將錢借給某個人或者單位後,獲取非常高的利息,如有無力償還者,他們就動用武力、“軟暴力”等手段對借款人及其家人進行威脅、恐嚇,讓借貸人簽署承擔高額利息或者抵押財產的書面材料,進而通過訴訟的形式得到法院的支持。

“職業放貸人”整日無所事事,遊手好閒,卻到哪都是坐著高檔汽車,住著高檔酒店,通過耍橫、跋扈獲得這樣的待遇,只有對這樣不勞而獲的行為處以重拳,殺殺這些人的氣焰,才能肅清風,樹正氣。

儘管兩高在今年才出臺《意見》,但是最高院、各地高院或者聯合部門已經提高了對民間借貸糾紛嚴格審查的意識和精神。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明確指出,針對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進行嚴厲打擊。要求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2018年8月6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實施意見》,規定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達成共識,形成《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確定“職業放貸人”認定條件。

2019年5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旨在依法懲治“套路貸”和非法放貸違法犯罪活動,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

2019年7月5日,湖南高院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意見》。

在不少地方還有“高利貸”之鄉的稱呼,這樣的稱謂折射出了當地有不少人在忍受著“高利貸”所帶給他的痛苦。自己深陷債務糾紛中,一生難再翻身,家人跟著吃苦受罪,還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孩子以為自己是“老賴”,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甚至意志力很低的人,很有可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2019年10月21日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是一場及時雨,及時地拯救了深受其害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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