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高利贷”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民间借贷是高利放贷生存的温床,从原本的缓解资金紧张的燃眉之急,转变成一大批以高利放贷为生的“职业放贷人”,这批人以充裕的资金为资本,出借资金,约定高额的利息,赚取高昂的收益。

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此规定,触碰了一大部分的利益,甚至切断了这批人的利益点,他们以此为生的空间瞬间狭小了。

该规定有这样的字眼: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名义上缩小了范围,实际上是精准打击。《意见》明确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作为在十线“城市”从业的律师来说,尤其是那些有数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来说,因为执业区域的问题,他们对该区域内的“职业放贷人”是掌握一些信息的。

笔者也曾经为固定的个人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其已经在去年改行从事其他行业,不再涉足民间借贷行业。

实务界中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说在2018年就已经传开了,只是没有看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从传闻到落地,步调是一点点升级,直接将职业放贷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对这个行当处以重拳是正确的。

从聊城“于欢”案就能看出,“职业放贷人”一般不是一个人,是一伙人,他们将钱借给某个人或者单位后,获取非常高的利息,如有无力偿还者,他们就动用武力、“软暴力”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让借贷人签署承担高额利息或者抵押财产的书面材料,进而通过诉讼的形式得到法院的支持。

“职业放贷人”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却到哪都是坐着高档汽车,住着高档酒店,通过耍横、跋扈获得这样的待遇,只有对这样不劳而获的行为处以重拳,杀杀这些人的气焰,才能肃清风,树正气。

尽管两高在今年才出台《意见》,但是最高院、各地高院或者联合部门已经提高了对民间借贷纠纷严格审查的意识和精神。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指出,针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2018年8月6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达成共识,形成《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确定“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

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旨在依法惩治“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019年7月5日,湖南高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

在不少地方还有“高利贷”之乡的称呼,这样的称谓折射出了当地有不少人在忍受着“高利贷”所带给他的痛苦。自己深陷债务纠纷中,一生难再翻身,家人跟着吃苦受罪,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孩子以为自己是“老赖”,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甚至意志力很低的人,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一场及时雨,及时地拯救了深受其害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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