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風險預防端口前移,用好納稅評估化解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涉稅風險預防端口前移,用好納稅評估化解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編者按:納稅評估,又稱稅務審計、稅收審計,是稅源監控的手段之一,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材料以及所掌握的相關涉稅信息,採取特定程序和方法,對納稅人一定期間內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的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企業如遇納稅評估,不僅應注重當下的風險應對,避免進入後續的稽查程序,同時應以評估結果及評估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做好賬務調整,使各項評估指標數據恢復至正常範圍內,防範潛在的稅務風險。

一、確定評估對象——進入稅務視線的原因分析

納稅評估的數據來源主要通過四種渠道,(1)納稅人申報信息:即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信息;(2)外部交換信息,例如國土住建部門、社保部門、醫保部門的醫保信息等。外部交換信息又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行業性特點,例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由於醫保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的進銷存施行非常嚴格的流向控制,以此形成的數據若與增值稅納稅申報數據相比對出現異常,也可能引發稅務機關關注。(3)公開資料採集:例如通過互聯網新聞、企業年報等公開報表數據獲取的信息。(4)稅務機關內部加工數據:最重要的數據分析比對工具即為金稅三期,金三通過對企業進銷項發票監控,實現發票進銷項數據比對,並通過對行業舒服信息監控、內外部相關信息的分析,通過整理加工,設置同行業平均水平,形成各項評估指標,根據數據比對差異,自動評分,並設置風險等級,下發任務清單,進入後續的案頭分析環節,若存在比較明顯的偷稅、虛開等涉稅違法行為的,則直接推送至稅務稽查部門。

二、實案解析納稅評估流程

(一)確定評估對象、根據異常數據形成疑點數據分析報告

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工作人員分析,認為該企業存在如下數據異常:

(1)稅負率明顯偏低:表現為當年度增值稅稅負率相較於上年同期下降,低於行業平均稅負率45%,企業所得稅貢獻率與同行業相差4倍。

(2)其他應付款核算異常:其他應付款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增長315%;

(3)進項抵扣異常:經過對投入產出比的測算,進項抵扣稅金佔據比例與測算所需的原輔材料適用稅率不符且差異過大;

(4)工耗率(工資在成本費用中所佔的比重)異常:遠高於地區平均值。

(二)約談核查、企業自查舉證

稅務機關將《稅務約談通知書》下發企業,主要約談了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將各項指標異常數據進行了批示,並要求企業限期自查。

企業經對各項異常數據進行自查自糾,最終對納稅評估發現的前三項疑點數據指標,企業自查發現(1)部分銷售貨款暫計“其他應付款”,未及時申報銷售收入;(2)對進項抵扣異常,主要在於公司採購的用於福利的一些農產品,計入的進項稅金並申報抵扣;(3)對部分廢棄原材料重新銷售,但未入賬;(4)工耗率自查合理,均為企業實發工資,均足額代扣代繳個稅。

企業經自查後願意補繳前三項異常指標對應稅款。

(三)實地調查、撰寫《納稅評估工作報告》

稅務機關針對企業自查結果進行了實地核查,就相關異常指標進行了進一步落實,最終企業將相應稅款補繳入庫,經稅負還原後,稅負率與行業平均值相同,企業涉稅風險基本排除。

(四)納稅評估可能與稽查、移送刑事無縫對接

某商貿企業在數據分析評估中存在如下疑點問題:

(1)專用發票領購突增、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不在周邊省市,財務為本地記賬公司;

(2)發票對外開具數量較大,且均頂額開具,發票流向分散,且均在省外。

上述疑點表明該企業存在暴利虛開的可能性較大,直接移送稽查快速應對,通過稅警聯合辦案,對代理記賬財務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無實際經營地址、無倉庫、無辦公地址,稅警聯合對實際控制人採取了強制措施,最終查明該企業為買票賣票、兩頭在外的暴力虛開公司。

納稅評估程序對疑點突出的,可能實現和稅務稽查的無縫對接,利用稅警聯合辦案力量,在犯罪結果擴大或形成之前提前介入。

三、企業做好納稅評估應對的同時更應以此梳理潛在異常指標,防範潛在稅務風險

(一)落實專人自查自糾

對企業可能面臨稅務稽查、納稅評估風險的,應當安排專職人員進行自查自糾,在自查工作中,應當講求效率,提高針對性,並及時調整進行申報。必要時應當聘請第三方稅務師、稅務律師輔助撰寫《自查報告》,提前介入風險。

(二)在自我糾錯同時重視約談舉證環節的陳述申辯權

評估約談環節一般約談財務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對確屬企業問題的應當及時自查自糾,進行納稅調整並補稅。針對稅企爭議焦點,企業還應重視約談,在積極溝通的同時,也要積極爭取,提交相應業務合法合規的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尤其是對涉嫌違法行為,應在納稅評估環節從事實認定、稅法依據等方面據理力爭,以防轉入下一個環節,為企業帶來不利後果。

(三)企業應以納稅評估為契機,重視日常風險管理

納稅評估處理並不僅僅在於將補稅的結果提現到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金稅三期系統中,而是應還原補繳稅款對應的經濟業務實質,按照經濟業務實質重新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並調整納稅申報。

企業除了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積極自查自糾、舉證、補稅之外,還要結合評估結果,對後續如何保障相關賬務和稅務處理符合規範作出制度安排,減少企業未來的涉稅違法風險。同時,企業的稅收籌劃必須在合法框架下進行,應提前安排,而非待相關經濟事項已發生,納稅義務已確定的情形下“調整”,如果此時再進行籌劃,違法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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