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主動披露”可享“容錯紅利”

自2016年國務院頒佈670號令首次確立企業主動披露制度以來,“主動披露”正逐漸被企業所熟悉並受到歡迎。

主動披露制度,是指企業在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的基礎上,對照海關監管要求,通過自我檢查,主動將存在問題報告海關,海關對企業主動披露問題落實從寬處理政策的一種管理模式。作為一種與國際接軌、能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和貿易便利的創新性改革,主動披露制度通過更為人性化的容錯機制,給予了企業修復信用缺失的機會,減少了行政執法成本,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新制度實施近3年來,不少企業從中受益,但在操作層面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對此,海關總署日前發佈《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對主動披露不予處罰的尺度作出調整,明確以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為時間節點,實施更為精細的分類管理。

比如,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披露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3個月後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也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公告還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被認定為主動披露的情況下,且企業主動披露後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等。

上述舉措有助於更好地推進主動披露制度的落地實施,但在實踐中,少數企業心存僥倖心理,在一再觀望中超出了主動披露的時限,還有一些企業錯把容錯機會理解成“自投羅網”,最終得不償失。

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一方面要繼續加大對主動披露制度的宣傳,讓更多企業能夠真正領會並應用到實際工作中來;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主動披露制度,結合企業資信和行為分析,完善主動披露的認定、處置等程序和要求。

據悉,《海關全面深化業務改革2020框架方案》目前已對建立健全主動披露制度作出更加科學精準的改革設計。這種完善是廣大企業樂意看到的,也給其提供了健全自查內控機制、完善自身管理的穩定預期,將有助於實現海關監管、企業合規的雙贏局面。(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顧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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