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對鑑定結論的否定,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

案情簡介

瑞成公司稱,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和力得爾公司)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在工程量及造價計算、取費等方面存在錯誤,違背客觀公正原則和鑑定程序要求。鑑定結論存在重複計算明溝排雨水費用、錯誤計算護坡樁及防水卷材項目工程量、錯誤計取未發生的平整場地項目費、少計算鋼材用量、未按合同約定在造價中扣減水電費等問題。案涉工程未經現場安全評價、未核對費率,不應計取安全生產措施費。鑑定結論依據合同約定的暫定費率計取規費,依據錯誤。鑑定機構按照八建公司單方編制的工程結算書進行工程造價鑑定,未組織當事人對全部鑑定材料進行聽證,拒絕核對工程量。

「最高院案例」對鑑定結論的否定,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中和力得爾公司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能否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問題,一審法院根據八建公司及瑞成公司的申請,依法委託中和力得爾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組織鑑定機構及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場聽證及勘驗。中和力得爾公司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三次作出書面答覆,出庭接受了當事人的質詢。瑞成公司雖對中和力得爾公司的答覆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及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原審法院據此採信該鑑定意見並無不當。

「最高院案例」對鑑定結論的否定,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

法律評析

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鑑定。進行這種鑑定活動的人,稱為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為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訴訟證據的一種,鑑定結論不同於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所以,對鑑定結論的判斷和使用應當注意鑑定結論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獲得預定的證明效力。由於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和限制,鑑定結論不排除出錯的可能,還需要對其進行檢證。鑑定結論只應回答專業技術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

黑龍江瑞成房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2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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