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著“合法外衣”的拆違只是變相違規促拆,被拆戶應如何去維權?

為了順利的拆遷,加快拆遷進度,拆遷方這些年想出來的辦法也是不一而足,用盡各種手段,諸如斷水、斷電、偷拆、誤拆、意外、強拆、拆違等等。在這些拆遷手段中,以合法外衣隱藏起來的就是拆違,政府通過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方式,對於違法違章建築進行處罰,進而拆除,從而達到拆遷的目的。

披著“合法外衣”的拆違只是變相違規促拆,被拆戶應如何去維權?

這一系列程序,名義是在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可是實際上卻是在進行拆遷。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大多數違建,在建造的過程中相關部門不去查處,建成之後也不去查處,反而辦理了通水、通電、發門牌號、收費等一系列的行為。

披著“合法外衣”的拆違只是變相違規促拆,被拆戶應如何去維權?

一、違建產生的潛在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實際工作中,具體什麼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建設”,並不是十分具體,明確;對於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建築是否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會議紀要等是否可以作為輔助性認定標準?也沒有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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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建的類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違規自建,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超過規劃擅自建設的。

3.未經批准在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違規新建、修建和擴建的。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公共區域擅自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超出規劃新建、擴建、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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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違建,不能一刀切

事實上,對被拆除違法建築的賠償大可不必採取一律不補償這樣的“一刀切”方式。不妨在定性是否為違建築的基礎上,查清楚違法建築既成事實的原因和責任,按照誰受益誰買單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拆違辦法。即誰的責任導致出現的違法建築由誰買單。

如果純屬個人行為擅自違建,就採取拆除的違法建築一律不補償,一切損失自行負責;如果鄉鎮或村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自行出臺“土政策”導致存在的違法建築,應由鄉鎮或村社承擔責任,由其與違建者協議拆除的相關事宜。畢竟當初鄉鎮或村社租售土地是最大的受益者。

筆者認為,拆除違法建築,應尊重歷史、尊重事實,釐清責任,合理解決。既要拆除違法建築,又要減少拆違帶來的損失。比如一些地方違建嚴重存在的“城中村”等,即便拆違之後也不可還原耕種,何不在城市與農村的規劃上多重筆墨,以緩釋拆違矛盾,減少無畏的損失,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當然從加強違法建設源頭治理的角度說,加大違建的日常監管,加大責任查處是避免違建產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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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證房≠違建!

無證房屋一般是指沒有經過登記,缺少合法證件的房屋。尤其是在農村,並沒有對農村房屋進行統一的審批手續,一段歷史時期內,房屋建設審批、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了不少房屋變成了“無證房屋”,形成了歷史遺留問題。這種情況下,將無證房屋一概淪為違建,其實是不合理的。

無證房屋是不是違建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來進行認定,2008年1月1日施行《城鄉規劃法》,明確了違建的概念,而對於違建的判斷,不僅僅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多要尊重歷史情況、建築當時的條件、狀態等原因,來綜合判斷,其次,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定依據應該充分,在考慮歷史原因的前提下,適用法律應遵循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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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到拆違代拆遷,應如何去維權?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那麼接下來就有被強拆的風險,作為被拆遷人來說,一旦房子被強拆,事先未做好相應的工作,那麼接下來的維權工作就會很困難,有時候誰拆的都證明不了。那麼,這時候,被拆遷人應該怎麼去做呢?

應當積極的通過法律途徑,拿起法律武器去維權。有很多人通過信訪的方式去解決,但是信訪並非法定的維權方式,最後不但沒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錯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披著“合法外衣”的拆違只是變相違規促拆,被拆戶應如何去維權?

行政機關作出的文書,具有公定力,在未被有關機關複議或者訴訟撤銷的情況下,推定為合法有效。對於法律救濟,法律也規定了救濟的期限,一旦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錯過了期限,再想去法院起訴,也都不會得到支持。

同時,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及執行的過程中,有一系列的申請聽證、進行陳述申辯以及複議訴訟的權利,可以積極的去為自己的權益進行爭取。如果錯過了最佳時機,則只能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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