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瘋子”傷人悲劇何時不再上演

近日,湖南長沙市一9歲男童在小區被陌生男子毆打致死一事引起公眾關注。11月9日,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通過其官方微博通報了該案最新調查進展:犯罪嫌疑人馮某華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兩次入住精神病醫院治療。目前,馮某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案發現場監控視頻顯示,9歲男童被馮某華毆打了十幾分鍾。不少網友直呼心痛,呼籲嚴懲羅某華。但是,如果馮某華真的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是否就擁有了所謂的“免死金牌”?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須經過司法鑑定,確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分三種情況以區別對待:作案時,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馮某華是否負刑事責任,還要等警方進一步對其進行精神鑑定才能決定。

馮某華並不是第一個傷人的“武瘋子”。11月5日,安徽省巢湖市一名“武瘋子”手持三把尖刀,在街頭到處亂舞,民警狂追600米,最終將其制伏。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管控,涉及患者家屬和社區、街道、衛生、民政、公安等部門,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有可能引發安全事件。構建一個齊抓共管的長效監管機制,離不開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自覺履行監護治療責任,離不開衛生部門、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聯動合作。屢屢發生的“武瘋子”傷人事件警示我們,應當儘快健全政府、社區、社會與家庭的聯動機制,加強社區信息登記、相關職能部門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心理輔導和照顧護理,降低精神病人發病風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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