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男子往司機頭上澆熱水搶奪方向盤,被判7年後上訴稱精神疾病, 你怎麼看?

張周韓


因為自己“不想活了”,趙某在乘坐從濟南到臨沂的大巴車時,突然起身把保溫杯裡面的熱水澆到司機臉上,並搶奪方向盤,企圖讓車衝過隔離帶,與迎面而來的車子相撞。幸好幾名熱心乘客及時制止了趙某瘋狂的行為,才阻止了慘劇的發生。

近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危害了車內38名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因為沒有造成傷亡,所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判處,一審判決趙某有期徒刑7年。對此,趙某的辯護人提出趙某患有精神疾病,已經提起上訴。

但是,法院經過調查發現,趙某的直系親屬中無人患有精神疾病,證人也證實趙某在作案期間,思維邏輯清晰,被捕時反應正常,對於自己的作案經過記憶清晰。所以,不符合申請精神鑑定的標準。


自己不想活了,就要拉一車人陪葬,這顯然是一種極度扭曲的心理在作祟,這是一種心理變態,而不是精神疾病。既然是不想活了,被判處七年徒刑,何必再去上訴呢?是不是希望早一點出獄,以便有機會再一次報復社會?趙某不自我反省,還要以“患有精神病”為自己開脫,就表明他出獄後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極高,以後即使出獄也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管控,以免再次危害公共安全。

心理扭曲和精神疾病,有時在表現上極為相似。所以,很多人在犯案後,尤其是那些看起來很瘋狂的案件的案犯,往往都會以“精神疾病”為自己辯護。但是,這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精神疾病患者,在作案時是沒有自知力的,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也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在案發後對於案件的經過,也難以清晰的描述;而心理變態的罪犯,由於內心扭曲的信念和壓抑的情緒,無論是有預謀的還是突然間犯下罪行,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都有著清晰的判斷能力。

當然,從社會文明的角度出發,對於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確實要網開一面。但是,對於趙某這樣希望以“精神疾病”為自己開脫的人,一定要通過制度手段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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