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蘭坪:套路太深!一起由買房引發的刑案

雲南蘭坪:套路太深!一起由買房引發的刑案

三個月,微信轉賬35次,共計人民幣32萬餘元,被告人熊三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蘭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被告人熊三發與被害人雀某某通過微信聊天后相互認識。期間,熊三發得知雀某某在蘭坪縣城購房的意向後,虛構其大哥欲出售一套價值48萬元單位集資建房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幫助雀某某購房。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間,熊三發先後以支付房款、裝修費、辦理產權證等為由,騙得雀某某微信紅包轉賬35次,共計人民幣321186.00元。另查明,雀某某發現自己被騙後,以各種理由要求熊三發退款,熊三發在案發前微信轉賬給雀某某人民幣2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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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坪縣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熊三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1186.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三發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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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三發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金額有意見,辯稱其中部分款項因為做藥材生意,向被害人雀某某借錢週轉,雀某某於 2019年2月份以前通過微信轉的款項是其向被害人借的,不能認定為詐騙金額。其願意認罪認罰,但現在暫時沒有能力償還被害人的損失。

蘭坪縣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熊三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熊三發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蘭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熊三發詐騙數額達29萬餘元,屬數額巨大。

被告人在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及被告人提出的有部分款項是向被害人借用的辯解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其餘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一致,辯護人提出的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採信;但對其量刑建議不予支持。

鑑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屬初犯、偶犯,部分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熊三發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00元;責令被告人熊三發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將犯罪所得246000.00元退賠給被害人雀某某;追繳被告人熊三發用犯罪所得購買的東風風光雲轎車一輛,以45000.00元的價格折抵給被害人雀某某;作案工具手機一臺,依法沒收,隨案歸檔。(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司法廳《關於我省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雲高法[2013]145號)規定,確定我省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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