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維權的“正確姿勢”有備無患

“雙11”如約而至,預售、滿減、秒殺、折扣,各種優惠“爆倉”讓人眼花繚亂。但是,“血拼”過後的網購糾紛也並不鮮見。貨不對板、霸王條款、虛假宣傳……作為消費者,在遇到這些糟心事時,該如何合理、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法官結合司法實踐,指出網購維權的“正確姿勢”。

  交了定金想反悔?

  先付定金、隨後支付尾款的預售活動,是不少電商平臺採取的一種營銷策略。從往年來看,交了定金後想反悔,由此產生的網購糾紛並非個案。

  去年“雙11”前夕,周女士在某電商平臺上看中了一雙靴子。當時店家的預售活動稱,支付50元定金,在“雙11”當天便可抵100元。周女士腦子一熱,便支付了定金。但是,隨後幾經比較,“雙11”當天周女士在其他店裡下了單。

  “本想著退定金是很簡單的事,不料對方客服直接甩給我當時活動的規則,說定金不能退。”周女士說,起初自己很不服氣,但在諮詢了電商平臺客服和身邊的法律人士後,最終無奈放棄。

  “這是此類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消費者往往認為‘定金’是一種單方行為,要求商家退還。”寧波高新區法院法官解釋,按照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買家作為給付定金的一方,在‘雙11’預售活動中所承擔的‘債務’,即按約定時間支付尾款,否則定金不退。”

  那麼,如果是賣家反悔,以缺貨等理由關閉訂單,消費者該怎麼辦?

  法官提醒,合同法明確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賣家作為收受定金一方,若以缺貨等理由關閉訂單,致使買家無法如期支付尾款的,賣家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退貨真的無理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網購消費者七天的“後悔權”,即凡是對收到的貨物不滿意的,可在7天內無理由退貨。但是,並非每個消費者能如願以償。

  家住寧波北侖的小劉在某網絡交易平臺定製了一臺小家電,收到貨後打開查看,發現實物與想象中有差距,想要退貨。不料賣家以“定製商品不能退貨”為由予以拒絕。

  “消法規定,如果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寧波北侖區法院法官解釋,但其實這個“無理由”並非涵蓋所有商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形主要有五種:一是消費者定製的,如定製肖像手機殼、檯曆、衣服等個性化商品;二是鮮活易腐的,如肉類、海鮮、蔬果、鮮花等;三是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五是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特別要提醒的是,如果退貨原因涉及賣家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主張3倍賠償。”寧波江北區法院法官介紹,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維權需要哪些證據?

  “剁手”過程中,不少人難免會被諸多的大力度折扣矇住雙眼,買到一些“不太如意”的商品。

  家住鎮海的劉阿姨想學攝影,便趁某電商平臺優惠活動期間,網購了一臺單反相機。快遞到貨後,劉阿姨查看外觀無破損,便直接簽收了。沒想到,劉阿姨在拍照時發現相機快門按不下去,且無法對焦。於是,她多次與賣家聯繫要求退貨。隨後,在賣家建議下,劉阿姨找到保修卡上標示的寧波專修店前去修理,竟被告知是二手鏡頭。憤怒的劉阿姨通過網購平臺客服、市場監管局等渠道投訴,賣家仍不理不睬。無奈之下,劉阿姨訴至寧波鎮海區法院。

  最終在法官調解下,劉阿姨退了相機並獲得了一倍的賠償款。

  “本案糾紛之所以能夠順利化解,除了法律的威懾外,還因為劉阿姨提交的證據材料非常完備。”法官解釋,消費者在網購時一定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具體來說,包括商品的宣傳圖片或視頻、與商家的聊天記錄、對話截屏,索要紙質發票或電子發票,購物憑證、交易記錄、商品使用說明、保修卡等。若發生糾紛,這些都可作為維權的重要憑證。

  此外,法官還提醒,若遇找不到賣家、查不到賣家的正確聯繫地址的情況時不用擔心,根據消法規定,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權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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