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經營著一家電動車修理店,因為所處的地理位置較好,生意一直不錯。這天,天上掉餡餅,苗某從一個陌生人手中收購了一輛明顯低於市場價且無正規手續的電動車,本想好好賺一筆,卻沒想到晚上就因這個“大便宜”被公安依法抓獲。
2019年
春夏交替的時間
不冷不熱的日子
慣犯侯某又開始了他閒來無事
到處轉悠的“好生活”
盜車
他來到長安區韋曲一小區門面房附近尋找作案目標,很快就發現那裡停了一輛未上鎖的黑色兩輪電動車,趁四處無人,就將該電動車偷偷騎走了。
交易
當他來到苗某經營的電動車修理店時,苗某看到電動車成色較好,詢問侯某有無手續,侯某倒是坦然,直接表示這輛電動車既無手續也無鑰匙,最終苗某以300元收了這輛電動車。
經鑑定,被盜的黑色兩輪電動車價值3400元。
近日
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以盜竊罪對犯罪嫌疑人侯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對犯罪嫌疑人苗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釋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掩飾隱瞞的行為。
該案中,苗某的行為
可以認定為“明知”嗎?
本罪中涉及機動車收購時所要求的“明知”,並不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此類機動車確係犯罪所得,只要機動車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或者機動車的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認定其“明知”。
本案中
苗某在侯某沒有提供
機動車手續和鑰匙的情況下
依然進行收購
其行為可推定
“明知”所收購車輛為犯罪所得
從而對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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